绍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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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5万元。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大力培育科技型骨干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同时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200万元;绩效评价优秀的全省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外资企业在绍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奖励政策。鼓励各地对县级新认定备案的企业自建研发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给予相应奖励。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首次获得研发投入激励的)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可适当调低奖补比例。其中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5%以上(含),研发费用可按税务加计扣除或专项审计确定。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加回比例逐步提高至200%。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政策,对加大高层次研发人员引育的企业,根据人才密度、创新强度给予支持。
六、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部署实施一批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最高25%给予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实施的按最高5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团队科技(人才)特派员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个人科技(人才)特派员最高给予1万元补助。鼓励各地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深化科技人才项目“一评两认”、科技人才项目经费“包干制”等改革,对新认定的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新项目、市级产业类科技计划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实行评价结果互认,经费使用可不设科目和比例限制。
七、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型科研仪器,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的10%,给予相关人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奖励,每家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完成相应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承担省市联动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院,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鼓励各地为合作到期的共建研究院提供长期服务。市绩效评价优秀的共建研究院,再奖励最高50万元。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配套补助。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奖励30万元,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十二、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星创天地,最高奖励5万元。按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最高奖励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配套奖励,市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5万元。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试基地(平台),分别奖励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20%给予奖励,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工作考核达标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奖励最高10万元。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特派员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十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同期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对纳入市级“先用后转”成果池的成果给予保费补助,单个成果最高补助2000元。
十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和基地,最高奖励100万元。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高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商业秘密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和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300万元。新建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的高校和其他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最高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八、加大专利示范企业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5万元。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最高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九、提升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二十、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各地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地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中试基地、中试平台、科学技术奖)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地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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