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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2022年杭州市钱塘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2-06-14 09:00:26|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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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杭州市钱塘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新区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着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打造拥江发展、大湾区建设,乃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最高能级产业平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财政级次在杭州钱塘新区范围内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企业是指从新区辖区以外引进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政策条款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鼓励设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规定给予建设经费资助,对其承担的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按规定给予配套。

2.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按规定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其他企业2%的额度对研发费用(自筹部分)给予资助,最高200万元

3.鼓励高新企业发展。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60万元奖励。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或认定当年拨付30万元,再次认定后再拨付30万元;对新认定的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2年对其租赁自用经营用房面积的10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引进次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形成的新区财政贡献额度给予50%的奖励。

4.鼓励申报科技项目。经新区推荐申报,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按要求给予配套资助;无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按照杭州市级财政补助到位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争创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鼓励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新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实际使用面积8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并按其投入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运行费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科技中介及高校促成科技成果在新区内转化并实现产业化、项目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再按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

7.鼓励企业合作创新。企业(创客团队)使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按服务合同金额的30%补助;进行技术开发按服务合同金额的15%补助,每家企业(创客团队)同一年度享受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区级创新载体按其为企业(创客团队)提供服务交易额的3%,给予载体每年最高10万元补助。

8.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属于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给予每件8万元奖励,其他地区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新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5项(含)以上,给予每件1200元奖励。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鼓励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资助。

9.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资助,按照项目转化程度给予一定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0.支持知识产权运维。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各类贸易摩擦案件除外)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100万元。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国内外专利运营、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备案审核认定,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11.鼓励企业标准创新。企业研制先进标准,且当年发布的,分别给予以下资助:主导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主导修订完成上述标准的,按主导制定完成额度的50%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标准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1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公司最高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新认定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给予园区管理公司改建费用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新认定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给予装修(含设备购置)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 

13.鼓励科技初创企业集聚.对新引进或新设立落户新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享受“一事一议”房租补助条款的除外)内的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经新区创新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连续2年给予实际租用面积50%的房租补助,最高300平方米。其中,获创投机构投资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连续2年给予实际租用面积100%的房租补助。

14.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在区内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和赛事等创新创业活动,新区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的,经事先备案,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15. 鼓励参加创新创业赛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成长组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获初创组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按成长组标准减半奖励。

16.支持科技企业融资。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偿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当年发生贷款额度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担保费率最高1.5%;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转贷基金支持,费率最高1‰。  

17.鼓励引进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对新引进或新设立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2年给予实际租用面积80%的房租补助,最高500平方米。新引入或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人才示范引领

18.鼓励设立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经考核合格后,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工作站(A、B类),经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9.鼓励创新创业团队发展。对入选浙江省、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的各级财政资助。  

20.支持企业引才育才。对企业所聘外国专家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资助420万元、300万元;对企业所聘外国专家自主申报入选杭州市“521”、“万人计划”,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资助200万元;对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的企业,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资助20万元;对入选杭州市“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的企业实行1:1配套资助,最高60万元。

三、附则

1.所享受的各类资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新区财政贡献为限,以下情况除外:一是新引进或新设立、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一般科技企业为3年、生物医药企业为5年其中新药研发类企业为7年(“培育期3年”是指企业新引进或新成立当年及后两年,以此类推)。二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的配套资助。三是新认定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等称号(资质)的奖励。四是经认定且考核通过的创新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所获资助。五是创新券补助。六是另有约定的。

2.未按规定填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不享受第2条研发投入补助政策。 

3.专利申请地址应在新区,且同一专利只奖励一次。涉及一年以上的延续性资助(奖励),须每年度申请。

4.本政策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原杭经开管发〔2014〕181号文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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