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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湖市进一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6-06-18 09:40:14|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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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湖市进一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平湖市进一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金平湖新崛起、谱写璀璨明珠新篇章的工作部署,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投入长效机制,引领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强化全域研发投入,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研发经费1亿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5%以上的企业或当年度研发经费总量、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为正增长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最高6%、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研发经费5000万元(含)至1亿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5%以上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最高8%、最高4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研发经费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4%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10%以上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最高8%、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研发经费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5%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15%以上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最高8%、最高10万元的奖励。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奖励。

(二)支持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领军企业名单的,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配套支持。对首次纳入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海外研发平台和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科技服务业和建筑业加大研发设备投入。对企业当年研发设备投资完成6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当年研发设备投资完成3亿元(含)至6亿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4‰,最高16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当年研发设备投资完成1亿元(含)至3亿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3‰,最高6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创新载体建设,提升科创平台质效

(六)支持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各类大学和科研机构等设立或共建的符合平湖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重大科技创新载体予以支持。对企业在人工智能(智算)、航天航空、工业母机(数控机床)、高端新材料等领域主导与各类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予以支持。

(七)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上级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概念验证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联合共建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对新认定的部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部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通过复核或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聚焦关键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九)支持科技项目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政策给予奖励。对符合相关领域的项目攻关和技术创新,经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通过后的重大类、重点类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验收基本通过的奖励减半。对入选嘉兴市“星耀南湖”领军人才创新个人申报的项目和列入嘉兴市产业攻关专项的项目,经验收通过后,分别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类、重点类给予奖励。

(十)支持实施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对以第二、第三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的最高60%、30%给予奖励。

(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鼓励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中国专利金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科技副总”助企合作。对新入选省级、嘉兴市级“科技副总”分别给予合作企业最高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四、健全科技金融体系,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十三)强化科技金融体系服务。加强对科创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按企业贷款发放时一年期LPR(贷款利率低于LPR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累计最高10万元的贴息奖励。对金融机构实施信贷风险补偿,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支持企业享受“科政保”“政银保-科创贷”等专属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创新积分制“揭榜挂帅”。

(十四)发挥科技金融撬动作用。发挥科创基金引导撬动作用,推动科创企业成长发展,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能,赋能精准招商服务。加强对科创企业的科技保险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损失、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等保险产品,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风险。

五、附则

(十五)本意见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涉及奖励均在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预算安排。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条款。

(十六)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或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本意见中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实行晋级差额奖励。上级另有规定或修订的,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重大资金奖励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级财政资金奖励。

(十七)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本政策,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当年度对一票否决事项规定的文件执行。

(十八)本意见补助范围自2026 年1 月1 日起算,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本意见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补助条款。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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