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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杭州市萧山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2-06-11 09:08:36|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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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水平打造全国一流开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产业数字化先行区,建设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厚植发展优势,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提升开发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争先创优

1、十强财政贡献企业。依据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评选出10家企业授予年度开发区十强财政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十强工业企业。依据规模、增速、税收及单位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评选出10家工业企业授予年度开发区十强工业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十强服务业企业。依据规模、增速、税收等指标,评选出10家服务业企业授予年度开发区十强服务业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十强科技创新企业。依据科技研发经费、自主创新能力、研发机构、领军人才等指标,评选出10家企业授予年度开发区十强科技创新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四个十强企业的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二、鼓励招新引优

5、招引外资企业。对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且不新增土地的制造业外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经认定,到位外资不超过2年的,其中1000万美元(含)以下部分,按不高于4%给予资助;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部分,按不高于6%给予资助;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不高于8%给予资助。对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且不新增土地的服务业外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经认定,到位外资不超过2年的,其中1000万美元(含)以下部分,按不高于2%给予资助;1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部分,按不高于3%给予资助;1亿美元以上部分,按不高于4%给予资助。

6、招引总部企业。对新引进萧山区外年实缴税收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经认定,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资助;按其不超过3名(每增加实缴税收100万元增加1名,最高不超过5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薪金等所得形成的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给予每年80%的资助。对新引进萧山区外年实缴税收首次突破1亿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经认定,给予100万元的一性次资助。

7、市场化招商引资。对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央企、世界500强投资企业首次落户,经认定,分别给予推荐引进单位(个人)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企业投资落户,分别给予推荐引进单位(个人)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做优做强

8、规上工业企业。对当年工业增加值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为数字经济企业,在给予其上述奖励外再增加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规上服务业企业。对当年服务业增加值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6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服务业增加值0.3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2%(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增加值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社零贡献在3亿元(含)以上或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社零贡献在0.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2%(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升规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社零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发展产业集群

10、培育领军企业。打造高端装备、新材料两大优势产业集

群,培育新能源、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汽车、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集群。对当年被列为浙江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鼓励协同发展。对符合第十条中鼓励产业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年累计采购开发区内无关联上下游企业配套产品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给予2%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支持链主企业发展。经开发区推荐申报,对列入国家、省、市产业链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给予100%、70%、5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13、打造创新载体。对新认定为区级重点科创园的,给予创办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年度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创办主体15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认定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减半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14、发展特色园区。对经认定的生产制造类特色园区,每新增一家省级“隐形冠军”、“准独角兽或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退规再上规的企业除外,萧山区内变更注册地不作为新增企业)。

五、鼓励创新创业

15、创建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市级研发中心按区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和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区级建站资助标准,给予设站单位50%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加大研发投入。对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上报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年报、新增研发费超过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10%的资助。其中,对研发费用增加额在开发区排名前10的企业,按照增加额的20%给予资助。对研发费用总额在开发区排名前1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享受上述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30%、20%、1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落户在开发区的萧山区“5213”计划卓越类、领航类项目,萧山区科技型创新创业项目B类以上企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项目,获批的区级扶持资金全部到位后两年内,按照新增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上述政策单个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

17、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当年获得美、日、欧(盟)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地址当年从萧山区外变更到开发区的,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发明专利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当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只限第一申报单位享受。

18、建设企业梯队。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于重新认定和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升规的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9、培育专精特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省级培育、市级的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深化品牌战略。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并实施贴标的企业,首个产品获得认证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个产品获得认证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品字标” (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并实施贴标的企业,首个产品获得认证,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后续每新增一个产品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1、鼓励实施科技项目。经开发区推荐申报,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区级扶持资金给予50%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总额。

22、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科技服务机构每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一家“国高企”,给予科技服务机构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为企业办理新认定“国高企”服务,每通过认定一家,给予科技服务机构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总部设在开发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开发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为企业申报各级重大科技项目经公示认定的,按照企业所获资助金额,给予科技服务机构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奖励科技服务机构需在企业报送申报资料之前(以申报材料上时间为准)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六、聚焦人才工程

23、实施高端人才引智计划。对企业当年全职新引进萧山区外A、B、C类人才,且非公司股东,并在公司完成人才分类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B、C类人才所在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人才年薪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人。对新招引F类及以上人才占公司员工总数30%以上且单位总人数不少于50人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实施精英工匠培养计划。对年度培养技能人才100名(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自主培养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企业,分别给予500元/人、400元/人、300元/人的奖励。对获评区级及以上技师工作室和首席技师的,按照上级扶持资金1:1予以配套。同一技能人才和技师工作室就高不重复享受。

25、实施领军团队培育计划。对入选为省、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入选青年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减半扶持。

七、加大数智提升

26、加大数智改造升级。对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在数字化改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行业)大脑等方面投入(包括外购和自研的设备、软件、研发投入)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投入额给予30%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改革项目(未来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按上述比例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

27、加快未来工厂建设。对列入国家、省、市未来工厂项目(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开发区数智提升头雁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8、加快产业(行业)大脑培育。对新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主体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且获AA级以上的企业,经备案,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鼓励工业企业能力输出。对剥离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服务等业务成立的数字经济企业,按照该企业每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商荣誉的,追加资助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0、推行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对当年被列为开发区数智提升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企业诊断费用50%的资助,经诊断后且企业按诊断方案实施项目的,再给予诊断费用5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推动绿色赋能

31、鼓励绿色生产。对当年列入年度清洁生产、水平衡、电平衡测试名单的企业,经验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2、促进低碳节能。对当年列入重点节能项目计划、重点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3、鼓励环境治理。对列入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任务名单、重点环保(安全)设备提升计划,且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择优按设备投资额给予15%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4、鼓励达标创建。对当年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创建计划名单,且被认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风险管控体系创建并验收通过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培育高端服务业

35、支持商贸产业发展。对在开发区内举办的商贸促消费活动,经备案,参展企业超过30家且开发区内参展企业比例超50%的,给予主办方活动支出费用5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品牌活动和重点活动的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商贸综合体、商业街区打造数字商圈和夜间经济地标,经备案,按照区认定的项目投入资金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6、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纳入楼宇经济管理服务平台的商务楼宇,新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含)以上的,自引进当年起,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第一年9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资助;对经认定的区级重点楼宇,年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楼宇管理主体50万元的奖励,实缴税收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20万元的奖励。

37、加速服务业数字化转型。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围绕主营业务进行全流程的数字化改造,对当年经备案的数字化项目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按投资额(包括设备、软件、研发等)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38、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注册在经认定的开发区跨境电商产业园且进出口数据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每1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不超过100㎡、200㎡、500㎡、1000㎡且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资助标准,给予其自用办公场地实际租金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附则

1、本政策中涉及的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进档差额奖励。所有政策都可以与国家、省、市、区各类政策同时享受。另有政策约定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 。

2、本政策资助项目由开发区各部门组织申报,经开发区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经开发区财政扶持联席会议通过后报批兑现。

3、本政策补助人才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后来开发区创业,或与开发区用人单位(指税收缴入开发区财政的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全职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在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属创业人员的须提供我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统计的企业。对项目造假、数据造假、扶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一律列入企业失信名单并在本政策周期内不得享受本政策;连续两年亩产效益评价C、D类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当年没有完成年度能源双控、减排、环境治理目标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及列入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5、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由开发区投促局、经发局、双创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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