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新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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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一、加快企业主体培育
(一)企业长高长壮行动
1.推进“新星工程”。对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县内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新增工业用地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租用厂房500㎡以上,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补助,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具体政策详见《新昌县“新星工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属于当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内月度升规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上规企业从上规第二年开始产值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的,追加奖励30万元(招商企业、集团子公司除外),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首次升规企业第二年实施技改部分,在原先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单体企业当年县内产值首次跨越5000万元,奖励3万元,其中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
2.推进“云雀计划”。对纳入“云雀计划”培育企业,培育期内县内年度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新增工业用地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租用厂房500㎡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被纳入“云雀计划”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具体政策详见《新昌县“云雀计划”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单体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
3.推进“头雁行动”。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
4.推进“雄鹰行动”。支持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突破核心技术,优化资本结构,加快并购重组,强化品牌建设,加速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壮大,当年新增列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企业梯队提能行动
5.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6.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7.培育领航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奖励80万元。当年新入选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0万元;当年入选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动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条款参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三)企业品牌引领行动
8.培育质量奖企业。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对当年新增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元。
9.培育品牌企业。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度获评“浙江精品”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30万元。首次获得“品字标”认证并完成贴标亮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20万元奖励,每增加 1 张证书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绿色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历年曾取得的除外),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并完成贴标亮标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培育先进标准。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奖励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不超过20万元奖励;当年新评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主导制定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要求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
二、强化产业技术创新
(一)加强企业技术研发
1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上报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4%的,奖励经审计研发投入的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有受母公司委托研发业务的外资企业,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以企业上报的研发投入为准确定奖励金额。外资企业在新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对高等院校研发投入在1500万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2.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两创融合”项目攻关。设立1000万元用于“专精特新”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及产业化,鼓励大、中小各类科创企业联合大院名校、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开展技术攻关,每年设立不超过15个项目;每年针对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开展符合县重点鼓励应用技术开发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择优确定10个县级“两创”融合团队,对每个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3.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其中省顶尖人才、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创业人才所在企业申领创新券额度可提高20%。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仪共享服务奖励,每台大仪奖励上限2万元,每家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二)推动创新技术应用。
14.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通过,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
15.加大对企业软件研发的支持。对当年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2年内每年按当年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鼓励首台(套)创新。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地方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深化产科教融合机制
17.推进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校、高层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合作实施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高校人才到企兼职“产业教授”。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
18.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对县外高等院校在我县设立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经科技局认定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发放奖学金(属于研究生联培基地专项招收的博士、硕士按照每人每年分别15000元、12000元予以补助,不属于联培基地专项招收的博士、硕士按照每人每年分别5000元、3000元予以补助)。
三、推进“两创”平台体系建设
(一)创业平台建设
19.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与大院名所、知名企业共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载体,根据场地设施、服务内容等方面需求,视情给予建设运营经费支持。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科技人才团队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体等平台,开展研发、孵化和加速,并给予场地支持,每年择优确定10个科技创新孵化团队,对每个项目团队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20.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对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建设、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的小微园区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 万元。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
21.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的运营机构和入驻服务机构给予场地支持。
(二)创新平台建设
22.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坚持一廊引领、区域联动,主动对接G60、杭州城西、宁波甬江三大科创走廊,按照“一轴相连、两翼齐飞、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提升区域科创要素集聚度。
23.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创新中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4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参与共建的给予150万元、6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试验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首次获得研发投入激励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4.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企业和高校、高层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共建研发机构,视情给予场地建设、装修、人才引进、运营和设备投入等经费扶持。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200万元。
25.加强成果转化类平台建设。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中试平台或概念验证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试平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5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省绩效考评优秀的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给予1:1奖励。
26.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 200 万元;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27.推进产业大脑应用和建设。对当年应用产业大脑并购买使用产业大脑应用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补助5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推进产业大脑建设,提升数据价值化,为企业提供增值化服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作为产业大脑运营经费。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7.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基地和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的,按每件给予不高于500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件。
28.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或补助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按照考核结果评价为优、良、合格分别奖励10、5、2万元。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5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
(二)加强科研成果转化
29.强化重大科研成果激励。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4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人(单位)减半奖励,其余不予奖励。作为第一完成人(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并进入科学技术奖提名受理情况公示名单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被列入省、市重大科技成果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
30.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技术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特派员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快制造方式转型
(一)支持扩大有效投资
31.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鼓励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导向,大力开展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实际完成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当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10%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并按时间进度要求开竣工的项目,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工业项目增加 2 个百分点。 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争取到省级以上财政资金的项目,按争取到位资金额度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超长期国债项目从2024年1月份开始)。
(二)深化人工智能赋能
32.加大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实施“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揭榜挂帅专项行动,每年定期收集并发布企业人工智能应用需求,经招标或评选,每年设立不超过10个项目,对入选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五个百项”工程,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应用,赋能产业深度转型。对当年(发文)入选国家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的,每个入选场景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文)入选省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数智优品”的企业,每个入选场景、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发文)入选省级人工智能应用标杆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发文)被评为省级人工智能服务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3.推进5G建设鼓励企业用数赋智。对当年入选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按工厂级、车间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当年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
34.支持制造业数智化发展。以促进5G、AI、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软硬件、云服务支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资额在10 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名单的企业,参照《绍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入选示范企业的,再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数字化服务商基于市场需求研发攻关一批优秀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当年入选“小快轻准”产品(解决方案)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服务商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平台打造、订单牵引等赋能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评“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入选示范企业的,再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数字化服务商基于市场需求研发攻关一批优秀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当年入选“小快轻准”产品(解决方案)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服务商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平台打造、订单牵引等赋能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评“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列入省级未来工厂培育名单、省级未来工厂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选工信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入选工信部、省级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35.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安全用云。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当年入选浙江省“智算云企”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入选智算云应用场景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给予20万元奖励;强化“安全用云”保障,对业务系统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备案证明的企业,二级每个系统给予2万元奖励,三级每个系统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经信厅评估试点贯标达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6.加强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培育。鼓励信息工程公司做大做强,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数字化服务商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37.鼓励人工智能核心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对列入人工智能及其核心产业统计目录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5亿元,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15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10万元。
38.加大对人工智能优质企业的培育。积极培育人工智能专精特新、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企业的培育,对列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的企业,若为人工智能企业的,在原先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加15万元;对列入省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的企业,在原先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加10万元。
39.深入推进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培育。对列入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统计目录的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月租金不超过单价1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按照企业月均社保缴纳人数*20平方或每1000万元营业收入减免100平方的租金进行补助),以“先交后补”形式兑现,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租金。对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5%以上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并按营业收入给予0.5%的奖励,营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快绿色制造转型
40.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无废工厂创建,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市级“无废工厂”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省级"无废集团"建设,对纳入省级"无废集团"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绩效评级工作,对通过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A、引领性企业核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B企业核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1.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经认定污染物排放优于功能区排放标准的,按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军民融合协同发展
42.加强军民协同创新。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3.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军队专用装备承制资质(A类)、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B类)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国军标)的企业,各给予奖励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入选军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五)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44.大力发展低空经济、通用智能机器人、未来健康等未来产业,开展产业链全球精准招商,大力支持航空航天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和先进技术应用项目落地新昌。聚焦通用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未来健康等未来产业的“卡脖子技术”,重点推进人形机器人部组件及加工装备等关键技术攻关,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项目需求属于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的,优先支持推荐申报省部级重点研发项目,优先纳入县级科技攻关计划需求。
六、优化良好创新生态
(一)加强“两创”人才引育服务
45.围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需求,以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为主线,全方面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育政策。详见《关于深化“天姥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政策》。
(二)加强金融信贷体系服务
46.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47.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具体条款参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48.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49.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商业秘密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业,按其维权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1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 万元。对通过创新服务云平台对接转让专利给县内企业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转让有效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350元。对商业秘密进保险箱存放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补助500元保险箱租用金,公证费用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补贴。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加强企业管理培训服务
50.优化企业行业管理。鼓励工业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有效促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新注册工业行业协会,会员企业达到 50 家以上,协助政府部门完成行业治理、行业管理、行业提升等有关任务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作用,每年经县经信局考核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工业行业协会(新注册的须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管理现代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县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高层和指导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干部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高质量发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方面的高端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保障。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展位费由政府承担,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 只标准摊位,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期内500元/天的补助。
51.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推进企业服务常态化,完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服务指导制度。对县级龙头骨干企业,由县领导负责联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变相许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
(五)加强产创融合氛围营造
52.支持科技创新交流合作。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经向科技部门报备同意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53.鼓励创新方法的应用和推广。引导和支持企业将创新方法应用于企业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加快技术难题的突破,被认定为省级示范(试点)企业的,在建设期(一般为3年)内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再奖励不超过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站的,在建设期(一般为3年)内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54.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55.加强年度先进宣传。每年召开以“两创”融合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完善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科技人才激励表彰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两创”融合先进典型和突出贡献,凝聚全社会合力,支持“两创”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附则
56.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上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补助参照C类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
57.规上企业如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对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的补助,按照立项年度的政策执行。对省市场监管局拨付的资金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文件执行。
58.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
59.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60.本政策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经信局、县科技局承担;其他县委、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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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本文标题:绍兴市新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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