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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磐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

时间:2026-02-25 09:49:01|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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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磐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

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紧扣省、市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及县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新需求,立足磐安教科人一体化改革实际,现对《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磐政〔2025〕10号)进行修订完善。

一、突显科创平台战略引领

1.推进科创平台建设。加快形成以高能级科创平台引领的“教科人融合贯通”,加大招院引所力度,支持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建设,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设立分所(院、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2.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的,奖励50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的,奖励20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的,给予30万元的建设补助;通过建设期满考核后,再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通过市级科技研发中心备案,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

3.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对新认定的部级卓越级、标准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引领级、规范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通过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上年度有研发费用的,每认定一家分别奖励孵化器5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4.鼓励企业入驻科创飞地。对入驻市县“科创飞地”的企业,按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分别给予100%、80%的房租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统企业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且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5%以上或年度新增研发费用50万元以上(当年新纳统企业除外),存量部分按2%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增量部分按5%奖励,最高奖励170万元;其中首次申报的按5%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亩产效益评价不低于C档;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无研发费用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低于2.0%的,原则上不能评为A类。对列入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的科研机构,按研发费用存量部分的2%和增量部分的5%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最高补助200万元。首次申报补助的,按5%给予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商局)

6.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通过后,按上级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50万元。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公益类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经费的20%给予补助(公益类事业单位补助比重最高不超过100%),每项最高补助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万元。县级重大研发项目聚焦生物医药、新材料、香榧、红花油茶等特色产业发展需求进行点题设计,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设立引导类项目支持科研人才梯次培养工作。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个人科技特派员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对通过揭榜挂帅,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产学研科技合作落地项目,实际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实现产业化的,经网上技术市场登记,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7.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有研发费用的,奖励1万元。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对首次获评省创新能力前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园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科研成果价值。对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创建补助。对经科技部门备案并通过市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验证的项目,落地并产业化后每项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9.奖励标志性重大成果。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0.共建技术转移机构。聚焦中医药大健康、五金塑料、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需求,鼓励高校院所、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单位共建实体化运营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正式运营后,给予10万元首年度运营补助;后续每年按其促成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获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优秀奖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四、加强创新环境支撑保障

11.推进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部门,开展股债贷保担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推出科技企业“创业贷”“科技贷”“上市贷”“并购重组贷”等信贷产品,拓宽企业研发投入资金来源,银行机构按优惠利率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科技信贷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科技信贷最高补助20万元。积极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设立科创种子基金(含概念验证基金),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金融供给。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科技保险产品,支持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购买商业性科技保险的,按照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5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支局、县金融服务中心)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12.实施知识产权强企业战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浙江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20万元。获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每家不高于15万元/年的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充分利用专利数据资源,在我县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产业规划类、企业研发活动类等专利导航项目,经省、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培育项目,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产业规划类每项奖励40万元,企业运用类每项奖励20万元。对“金种子”新入库企业予以每家不高于0.2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金种子”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3.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补助不高于6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获得的贷款部分,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对上年度知识产权质押额在5亿元以上的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4.对新建的省、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同)培育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家的补助;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15万元/家的奖励。对新承担省、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的,给予最高20万元/项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5.鼓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先行先试。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的,按每件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件。(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6.支持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新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且权利人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给予每个不高于30万元的资助。对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的,给予每个不高于5万元的资助。对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国际合作项目、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对完成地理标志展馆(地标驿站)建设,搭建地理标志产业和产品展示平台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六、附则

17.同一项目(实质性内容相同的项目)符合县内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18.企业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19.文件中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已经注明的除外)。

20.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如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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