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如有高企申报、高企迁移、高企贴息需求的企业/中介机构,欢迎电联:15915898572(同微信)
企业资质服务

浙江高企政策

当前位置: 主页 > 高企奖励政策 > 浙江高企政策

绍兴市上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虞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05-18 14:22:16|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大量收23-24年高新技术企业,干净无异常即可,有资源的朋友欢迎私聊合作:15915898572(同微信)

绍兴市上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虞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上虞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统筹优化资金、项目、平台等核心要素资源,构建“人才、高校、企业、平台”全领域覆盖的政策体系,实现政策贯通融合与创新链条畅通,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建设“三位一体”协同模式

(一)构建协同融合生态体系

1.支持“三位一体”改革试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小切口”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列入省级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改革、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试点,且年度评价良好的,给予试点单位10万元奖励,评价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试点周期结束,总评价良好的,给予20万元奖励,总评价优秀的,给予40万元奖励。

2.支持校院企研发机构落地见效。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鼓励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开展相关成果转化。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时适当降低。对研究院租用网新未来郡8号楼人才公寓的,按研究院研发人员实际使用情况给予研究院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每人600元/月,不重复享受面上人才政策。加大对协议期外的大学研究院支持,对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大学研究院,分等次给予运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大学研究院,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4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年;对年度评价合格的大学研究院,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年;给予大学研究院600平方米的基础孵化空间补助(全职研发人员超出20人的,超出部分按30平方米/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

3.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在虞高校或高校在虞设立的研究院,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在虞高校当年新入选省产教融合联盟、省协同创新中心、省级县域产业学院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新入选教育部、省级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新入选省产教融合工程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和在虞高校合作开设订单班,对当年新开设的班级,一次性给予高校1万元/班奖励;在虞高校当年新开设与上虞区“4+4”现代化产业相关的专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专业奖励。当年新入选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入选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省产教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按总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项最高1万元。立项为市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的,市级建设周期为三年,每年资助 10 万元。被评为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二)深化合作共享开放机制

1.支持校院企高层次人才流动共享。发挥高层次人才“人才驿站”“编制池”作用,对在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视情形申请纳入绍兴市高层次人才“编制池”、高层次人才绍兴文理学院工作驿站、文化艺术类人才“编制池”事业编制管理。根据《绍兴市校院企“互聘共享”专家选聘管理办法(试行)》,支持高层次人才到业务领域相近的单位“全时双聘”开展技术合作,对“科技副总”、“产业教授”、个人科技(人才)特派员给予最高1万元补助,对团队科技(人才)特派员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全时双聘”人才在派出单位承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转移至派驻单位完成,派驻单位可纳入项目合作单位。

2.畅通人才、科技项目认定通道。深化科技人才项目“一评两认”、科技项目“直通车”等改革,对新认定的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新项目、市级产业类科技计划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实行评价结果互认,经费使用可不设科目和比例限制。加强“企业认定、政府认账”授权认定,投资额超过50亿元的重大招商项目和重大内生项目,以及上市公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列入绍兴市制造业“长高长壮”冲刺库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上市公司、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或省级“链主”企业、省“雄鹰”企业以及省科技领军企业等重点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可认定为相应层次的人才。

3.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及高层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经市级以上中试平台验证完成并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小于5万元的不奖励。

(三)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创新券额度;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

2.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15万元。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行单位,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探索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6万元补助。

5.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高水平打造“一廊统筹、多点支撑、多链融合”的新发展格局,构建“曹娥江实验室+在虞高校及大学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创新联合体”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加快提升高等教育综合实力

(一)优化高等教育布局

1.支持高水平大学引育建设。支持主要世界大学排名榜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虞合作办学;支持高等院校设立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每年给予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分院(培养基地)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奖学金。

2.支持高等院所加强研发投入。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在推荐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重点支持。

3.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国内重点高等院校、部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对相应科研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团队)引进、科技项目研发等予以支持。

(二)加强学科专业建设

1.支持硕士学位点建设。对新增硕士学位培育建设学科给予每年20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年限为3年。对新审批设立的硕士学位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支持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市级建设周期为五年,文科类每年资助15万元、理科类(含经济类)每年资助20万元、工科类每年资助25万元。对当年度评上省级一流学科(A)一次性资助50万元;省级一流学科(B)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教育部国家学科评估结果属于A、B档次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80万元、30万元;对国家一流学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被评为省级一流(优势)专业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被列入国家级一流专业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3.支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基地建设。立项为市级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基地的,建设周期为3年,每个基地每年资助5万元。被列入省级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基地的,每个基地每年资助5万元。被列入国家级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基地的,每个基地每年资助8万元。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1.支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市级教改项目立项不资助。立项为省级教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立项为国家级教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2.支持精品在线课程建设。立项为市级精品在线课程的,每门一次性资助5万元。被列入省级精品在线课程建设名单的,每门一次性资助5万元;被列入国家级精品在线课程建设名单的,每门一次性资助8万元。

3.强化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激励。原则上每四年评定一次,对一等奖的项目每个奖励5万元,对二等奖的项目每个奖励3万元。

4.强化高校德育成果激励。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对一等奖的项目每个奖励2万元,对二等奖的项目每个奖励1万元。

四、加快建设科技创新要素集聚地

(一)推动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

1.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全省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2.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首次获得研发投入激励的)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 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3.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 给予补助。

4.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并通过省级绩效评价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奖励30万元,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奖励15万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中暂不列为D类。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单位,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

3.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部署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补助经费 1:1 补助。

4.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按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5.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区级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加强成果转化体系建设。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按照上年度实际服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市级以上中试平台内的中试项目,按项目实际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保险补偿,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5万元。鼓励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对纳入市级以上“先用后转”成果池的成果按实际保费的10%给予一次性保险补偿,单个成果最高补助2000元

2.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合作单位(工作单位)参照省三等奖给予奖励。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1.5万元的奖励。近五年以来获过省科技奖的企业奖励项目数不超过4项,近三年来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的企业奖励项目数不超过2项,其他企业奖励项目数不超过1项。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2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8万元、6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不超过6万元奖励。

(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

1.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和平台,分别最高奖励60万元、10万元。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企业给予补助,不超过6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不超过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对在商业秘密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业、事业单位,按不超过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每家企业、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2万元。对新建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的高校和其他机构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再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

2.加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示范企业,分别最高奖励每家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奖励,最高25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最高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省级以上专利导航中心(平台)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最高奖励60万元。

3.提升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提升质量标准综合竞争力

1.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的企业,起草排名(2—6位)的企业按不超过最高奖励额度的1/3给予奖励。起草排名7位以后的企业按每项不超过1万元给予奖励,原则上企业参与同一标准奖励合计不超过第一起草单位奖励额度。对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虞区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浙江标准”的,给予每项不超过8万元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

2.积极实施品牌强区战略。对获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每家 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质量管理标兵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奖励,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质量贷的企业可按不高于基准贷款利率利息的30%获得补助,最高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新增“品字标”企业(浙江精品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增加1张“品字标”证书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华伞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产品认证证书给予3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已取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万元奖励。当年获全国、省、绍兴市QC成果发表一、二、三等奖的,一等奖按每件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二等奖按每件不超过3万元、1万元、0.5万元,三等奖按每件不超过1万元、0.5万元、0.3万元予以奖励。

五、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月日至2027年月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执行;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政策兑现对象为全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具体按实施细则执行。

(四)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兑现对象,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兑现对象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上一篇:杭州市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6年版)

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下一篇:暂无

本文标题:绍兴市上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虞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本文地址:https://www.gqrdw.com/zhejiang/7960.html

高企新闻资讯 | 高企申报教程 | 高企材料下载 | 高企奖励政策 | 高企申报通知 | 高企认定名单

重要申明:本站所有政策文件、认定文件均来源于政府相关网站,然政策具有时效性,如不清楚是否最新政策,请咨询在线客服或当地相关部门。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任何非本站因素导致的法律后果,本站均不负任何责任。

联系QQ:1123162087 | 邮箱:1123162087@qq.com

Copyright © 2022-2025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2013427号

本站总访问量次 | 本站访客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