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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仙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6-02-03 09:14:03|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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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仙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深入实施“创新强县”战略定位,增强县域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提升县域新质生产力,为打造“智造仙居”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创新发展。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奖励(首期给予30 万元奖励,认定后 2 年内年研发费占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定要求给予10万元/年奖励);连续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 万元;中断后再次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 5 万元。

2.构建科技企业全梯度培育体系。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2万元、1 万元。

3.推广使用创新券。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具有研发投入的其他企业,每年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 万元及 3 万元的创新券支持,用于向各级创新载体和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补助。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包括“检验检测、科技查新、测试分析”等。创新券资金的兑现,采取先由企业支付,再集中申请兑现。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实施研发投入补助。

(1)经认定的当年度研发费(扣除委托外部研发机构的研发费且及时录入浙江省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并经第三方审计,下同)占营业收入比例达 3%以上且年增长5%以上,按照年增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2)研发费正增长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 6%(含)至 10%(不含)的,补助80万元;占比 10%(含)至 15%(不含),补助130 万元;占比15%(含)至20%(不含),补助 180 万元;占比20%(含)以上的,补助230万元。

(3)研发费总额达到 1 亿元、1.5 亿元、2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补助 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

5.设立研发投入“启动补助”。对上年度研发费用为零、本年度有研发费的企业,按其当年核定研发费用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工艺品企业根据研发费金额按照5%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6.医疗器械产业研发补助。医疗器械企业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相关文件给予研发费补助。

同一企业上述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与高能级平台建设

7.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100 万元,参与共建的给予250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 100 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 万元、5万元。

8.支持企业建设创新载体。鼓励企业引进“高校院所”在县内共建实体化运作创新载体,经备案审核期满3 年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载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重点实验室、重点技术创新中心合作在县内共建实体化运作创新载体,经备案审核期满 3 年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载体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9.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研发机构。引进国内外高水平研发团队、专业创新服务机构等社会研发机构,为仙居主导产业与新兴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服务等。自服务开展年度起3年内,每年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扣除委托外部研发机构的研发费且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经第三方审计)的20%给予运营补助,单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3 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10.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和能级提升。支持研发平台提升创新能级,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县财政按照省补资金1:1进行配套。对被列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的,最高给予1000 万元的支持。

11.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3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20万元、10 万元。对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科创服务平台,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按照经第三方审计后的研发费给予年增额的 15%补助(与其他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 年。

四、深化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12.推进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 万元。在上述基础上与省科技特派团、科技副总达成技术合作,额外增加实际支付合同金额5%的补助,单个合同补助增加额不超过 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增加额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13.鼓励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与产业化。企业通过“先用后转”与高校院所等平台达成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 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 8 条与第 12、13 条不重复享受。

14.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奖项第二完成单位按 50%奖励、第三完成单位按30%奖励,一项成果只奖励一个完成单位。

五、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15.鼓励关键技术攻关。采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多种方式选择研发团队,择优予以立项。对在创新要素集聚的城市建设科创飞地、高校院所来仙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等科创平台及参与科技大市场运营的,给予必要的场所和经费支持。

16.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收回资助经费(资金)、取消申请或参与科技活动资格等惩戒措施。

六、附则

县政府引进共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补助资金)的科创平台按照共建协议确定。若当年核定奖补总额超出预算,则根据资金总量按比例统一调减兑现额度。对同一事项涉及县内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就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奖励政策从2026 年1 月1 日起执行,《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仙政发〔2024〕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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