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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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区街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结合区街实际,现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重点与标准
(一)支持双招双引
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企业直接零土地增资,或利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外资实到资金在2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实到外资100万美元的,增加奖励2万元,依此类推。未完成约定注册资本的企业不享受该奖励。(责任部门:投资促进局)
2.支持招商招才引荐。对引荐项目(下同)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奖励(不包括投资者及其股东,引荐者与其合资除外)。对新引进(含并购)总投资1亿美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或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外资项目按实到资本8‰计算奖金,内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形成的有效投资额(统计口径)5‰兑现计算奖金;其他外资项目按实到资本5‰计算奖金。投资者出资的货币与人民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兑现期限为引荐项目完成新公司设立后的四年内。对引进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领衔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海外引才计划并通过嘉兴、省级部门审核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人才类项目经市组织部门确定后一次性兑现。(责任部门:投资促进局)
3.鼓励高技能人才招引。对招引新员工在入职前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须在省或国家人力社保部门相关网站可查询)的企业给予补贴,其中取得高级工(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2000元/人补助;取得技师(二级)证书的,给予企业5000元/人补助;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给予企业1万元/人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新员工是指初次在海宁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员工。(责任部门:人社站)
4. 支持技能人才培育。支持企业建立规范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体系,对开展企业自主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对新通过自主评价备案的企业,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备案补贴;对年度内有效开展自主评价并完成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给予5000元的评价补贴。(责任部门:人社站)
(二)支持零地技改
5.鼓励开发地下空间。对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技改项目,按地下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责任部门:项目服务局)
6.设备投资奖励。企业零土地技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中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购置金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责任部门:项目服务发展局)
7.智能化改造奖励。对经过项目备案并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购置软件(包括传感器、检测器等软件配套)实际投资额10%以内的分档奖励,其中企业上年度在浙江省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水平评估表中参与评估并达到1.0的,在市奖励基础上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参与评估并达到2.0的,在市奖励基础上给予8%的一次性奖励;参与评估并达到3.0的,在市奖励基础上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三)支持创新赋能
8.鼓励标准化创建。除市财政奖励外,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0万元(5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场所)
9.鼓励优质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市级奖励不重复享受。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的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浙江省创新性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10.鼓励创新建设。除市财政奖励外,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各类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研究院)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四)支持做大做强
11.鼓励供应链金融。对区街规(限)上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方式采购原料的给予日均赊销金额年化2%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12.要素资源保障。对首次纳入统计库的规(限)上企业,自入规当年起给予租用国有标准厂房及楼宇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的,给予实际租用面积每年20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10万元,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该奖励自入规当年起连续享受三年。(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13.鼓励优质企业产能提升。对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 150万元、 300万元、450万元、600万元、750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按照40%,30%,30%比例分三年兑现,梯度之间实行补差,中途企业产值跌破梯度要求,则根据实际情况降档或者终止发放,掉档后享受奖励总额不超过该档对应奖励数额。(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14.鼓励服务业企业入规纳统。对首次实现月度、年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住宿餐饮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4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15.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的批发业企业,按照销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企业前一年无同期数的参照执行,下同);对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的零售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的住宿餐饮业企业,按照营业额增量的2%给予奖励。上述政策与市级政策实行就高补差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区街最高奖励150万元。(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16.鼓励服务业企业梯度攀升。以2025年至2027年三年为周期,对期间连续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实施累加奖励。批发业企业三年累计销售额达到5亿元、15亿元、3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零售业企业三年累计销售额达到5亿元、8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三年累计销售额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五)支持时尚提升
17.规模跃升奖励。对年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奖励以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实行梯度补差,中途企业产值跌破梯度要求,则根据实际情况降档或者终止发放,掉档后享受奖励总额不超过该档对应奖励数额。(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18.本土供应链合作奖励。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采购经认定的本地供应链产品(指在本区注册并纳税,且本地增值率不低于50%的法人单位生产的产品)总额超过500万元,给予采购额2%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50万元。(责任部门:投资促进局)
19.校企合作培养。时尚企业与高校、高职院校、技工学校等不同层次学校合作,开展定向培养、实习实训等活动,根据实际招用中专(职高等)、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数量,对企业分别按照8000元/人、1万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人社站)
20. 鼓励时尚企业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在市里奖励基础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以收购、兼并等方式并购国外品牌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对并购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品牌独立核算且在区街生产销售的,单个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市场所)
21.鼓励时尚企业开设工厂形象店,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纳入服务业限上企业库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22.鼓励时尚企业参展。对于参加区街重点支持展会的时尚企业,在市里奖励基础上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的奖励,年度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10个。经开发区同意,对组织开展时尚类展会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组织开展相关时尚类促销活动的单位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
(六)支持绿色发展
23.鼓励绿色荣誉创建。除市财政奖励外,对创建海宁市级、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或无废工厂的工业企业,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5万、10万元、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级奖励实行补差。对经认定的嘉兴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海宁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生态办)
(七)支持入规纳统
24.鼓励规范统计。对首次实现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
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补贴6000元,自入规当年起分三年按3000元、2000元、1000元发放,若企业中途退规则取消对应年度补贴。(责任部门:统计中心)
二、附则
(一)对区街及三桥园区内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新质生产力培育、对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与支持。
(二)属地将在每年6月底前下文组织申报,企业根据本政策自行申报,经第三方审计核实后,由经济发展局会同其他各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后按程序拨付。如当年度各类扶持项目奖励总金额大于预算金额的,则采用竞争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根据当年情况另行制定)
(三)上述条款中研发投入、销售收入等按统计、税务部门为准;税收收入(增值税,所得税)按上年度实际入库数据计算(不包括费、基金等),有增速要求的前一年度数据需为正增长(如为负增长的可采用再上一年数据作为基数)。
(四)除第1-10条、第13-17条、23、24条以及奖励对象为个人的奖励以外,其他条款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的70%封顶。享受时尚产业提升政策条款的企业对于其他条款执行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区街专项政策的企业就高享受本政策。
(五)本政策视亩产效益评价、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如有对区街全局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奖励。
(六)本《意见》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区街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区街拥有本《意见》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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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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