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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公开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11-19 09:34:01|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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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健全激发创新型制造的创新供给体系

1.对首次认定为战略性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对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2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直接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5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直接给予300万元补助。

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牵头建设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对列入创建名单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4.对经认定的杭州市中试基地,按中试基地上年度新增中试设备设施投入金额的20%给予建设支持,连续三年累计最高补助2000万元;按中试基地上年度对外服务收入的30%给予其运营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5.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和1500万元资助。

二、优化人工智能引领的先进制造赋能体系

6.对获认定的领军型浙江数商、成长型浙江数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支持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对设备(含软件投入)审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分类分档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存量企业新设主体再投资,每年遴选一批新设主体内生裂变项目,对其设备投入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00万元。

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0%,申领最高20万元的“数改券”。

9.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按照评定等级,从低到高每年评定不超过50家、20家和5家AI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进档差额执行。

11.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家杭州市数字工程服务商,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新能源技术产品应用,对标杆案例企业给予不超过自有技术产品和服务合同金额的20%补助,标杆案例每年不超过10个,单个案例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13.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低碳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4.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5G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5.对通过国家相关测试认证并入选目录的北斗规模应用产品,每个产品型号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区县引导整车企业智能化转型,对新量产上市的智能网联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车型,单个车型首个完整年度产量分别超过5万辆、12万辆、20万辆的乘用车型由市本级给予所在区县不超过5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的进档奖励,单个车型首个完整年度产量分别超过1000辆、3000辆、1万辆的商用车型由市本级给予所在区县不超过150万元、450万元、1500万元的进档奖励。每个区县每年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对整车企业新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生产线量产后3年内整车产量累计达到30万辆以上的,由市本级给予所在区县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按进档补差执行。

17.对省级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18.对经省级认定的首批次新材料,首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首年度累计销售额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9.对符合《杭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示范应用指导目录》的新材料保险项目,按照首年度实际保费(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的9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 10 个百分点,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已获得国家、省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或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用材料,不再享受市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

20.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做强链式协同的制造业主体培育体系

21.支持企业开展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新型动力电池、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系统、网联通信系统、电子电器架构、汽车仿真测试设备、车身轻量化、车路云一体化、车用芯片等领域补链稳链强链。对上述领域补链稳链强链关键项目,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给予财政补助,或给予“补改投”支持。其中,财政补助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5个,时间不超过36个月,财政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智能网联产业基金“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入的50%,投资占项目单位的股比不超过30%。

22.支持网络通信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鼓励网络通信制造业企业承接重点产业链核心配套项目,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符合一定条件的,按项目当年交付总量给予不高于0.6%的补助,每年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8亿元。

23.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规后连续3年保持在规的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大企业(大集团)业务部门、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再额外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5.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对其推行卓越绩效模式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拓展契合新型工业化的产业空间体系

26.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前提下,企业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不增收土地价款。

27.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将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8.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营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生态体系

29.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指首次申报)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30.对企业新入选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31.工业用地出让价款在确保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清。

本若干政策举措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解释说明。本举措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牵头职能部门自行制定。涉及资金(第16条除外)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本举措与各级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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