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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浦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5-12-29 09:14:06|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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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浦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科创平台战略引领

1.深度融入浙中科创走廊。加快形成以高能级科创平台牵动的教科人一体化。加大招院引所力度,支持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建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浦设立分所(院、校)。

2.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年度考核评价优秀(A类)的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推进研发机构建设。加大高能级创新平台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每家奖励10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家最高奖励5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家最高奖励6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4.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具体根据相关科创飞地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5.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存量部分、增量部分奖励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首次申报的视同增量,按6%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研发费用金额以第三方审定为准。当年所需奖励资金超过专项预算时,同比例调减企业奖励金额。

7.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开展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攻关,按项目经费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实施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 50%给予奖励。以上所指重大科技专项包括“尖峰”“尖兵”“领雁”“领航”等科技项目,以及本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级新出现的同类项目。

鼓励企业申报各类研发项目,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经费的2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项目资金有上级要求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县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根据《浦江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浦江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企业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产学研科技合作落地项目,实际支付额在50万元以上,经网上技术市场登记,按实际支付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小试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园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小试基地,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服务,对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小试基地,给予50万元的补助。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落地转化,对经科技部门备案并通过市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验证的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

10.共建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在浦江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助;后续按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合格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获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优秀奖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奖励标志性成果。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四、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激励

12.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对入选“百博入企”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要素资源支撑保障

13.推进科技金融融通。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 “科创贷”“专精特新贷”“U益创”等符合科技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力争科技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六、附则


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奖补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督。

本政策意见自2025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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