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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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根据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动员部署会暨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大会精神,打造高水平“创新强区”,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
(一)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以研究院为主要载体,建设入选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时适当降低。对研究院租用网新未来郡8号楼人才公寓的,按研究院研发人员实际使用情况给予研究院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每人600元/月,不重复享受面上人才政策。加大对协议期外的大学研究院支持,对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大学研究院,分等次给予运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大学研究院,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4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年;对年度评价合格的大学研究院,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年;给予大学研究院600平方米的基础孵化空间补助(全职研发人员超出20人的,超出部分按30平方米/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
(二)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市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一次性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三)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高水平打造“一廊统筹、多点支撑、多链融合”的新发展格局,构建“曹娥江实验室+在虞高校及大学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创新联合体”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五)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 配套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区级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六)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奖励15万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中暂不列为D类。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七)大力培育科技型骨干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曾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减半奖励。对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单位,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
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九)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 给予补助。
(十一)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 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十二)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并通过省级绩效评价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三)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创新券额度;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
(十四)鼓励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 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补助经费 1:1 补助。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五、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十五)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及高层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小于5万元的不奖励。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按项目实际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保险补偿,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十六)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合作单位(工作单位)参照省三等奖给予奖励。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1.5万元的奖励。近五年以来获过省科技奖的企业奖励项目数不超过4项,近三年来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的企业奖励项目数不超过2项,其他企业奖励项目数不超过1项。
(十七)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的企业,起草排名(2—6位)的企业按不超过最高奖励额度的1/3给予奖励。起草排名7位以后的企业按每项不超过3万元给予奖励,原则上企业参与同一标准奖励合计不超过第一起草单位奖励额度。对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虞区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领跑者及“浙江标准”的,给予每项不超过8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
(十九)积极实施品牌强区战略。对获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每家 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质量管理标兵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奖励,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质量贷的企业可按基准贷款利率利息的30%获得补助,最高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新增“品字标”企业(浙江精品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增加1张“品字标”证书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产品认证证书给予3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已取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万元奖励。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不超过6万元奖励。当年获全国、省、绍兴市QC成果发表一、二、三等奖的,一等奖按每件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二等奖按每件不超过3万元、1万元、0.5万元,三等奖按每件不超过1万元、0.5万元、0.3万元予以奖励。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二十)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3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给予不超过实际所缴年费的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补助不超过6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不超过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对在商业秘密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业、事业单位,按不超过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每家企业、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2万元。对新建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的高校和其他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18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2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不超过60万、30万元、18万、6万元。
(二十一)发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或补助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5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和基地,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最高奖励2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最高奖励60万元。
七、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二十二)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 LPR 的5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5万元。探索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6万元补助。
(二十三)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全社会R&D 经费支出和占GDP比重继续走在省市前列。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施行。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区委、区政府原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不与被奖励单位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四)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承担。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项目审核报送的拨款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现政策资金。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调整兑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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