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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前进街道2025年度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6-01-14 09:52:31|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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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前进街道2025年度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前进街道2025年度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实施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攻坚行动,推动制造业企业提质扩量、鼓励现代服务业能级提升、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扶持三农经济综合发展,着力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实现新突破,全力推进前进街道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制造业企业提质扩量

(一)对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新上规的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街道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当年新引进或存量规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产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规上工业产值进行排名,排名前三名的企业,按排名先后顺序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三)当年新引进或存量规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产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当年实际完成制造业投资6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制造业投资总额的1%比例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现代服务业能级提升

(五)鼓励社零产业提质发展

1.对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新上规模的社零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街道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月度升规的奖励10万元,达到年度升规的奖励5万元;

对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新上规模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街道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新引进或存量的社零企业,当年实际社零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社零额5‰比例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六)推动营利性服务业能级跃升

1.对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月度升规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街道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当年新引进或存量库内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实际营业收入进行排名,排名前三名的企业,按排名先后顺序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七)促进批发业规模提升

新引进或存量的库内批发业企业,按当年实际批发额进行排名,排名前三名的企业,按排名先后顺序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综合发展

(八)对当年建筑业实际产值3000万元(含)以上的统计库内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筑业产值总量进行排名,排名前三名的企业,按排名先后顺序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该政策条款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空缺的奖励名额按原奖励规则递补产生。

(九)辖区统计库内连续二年(2024年-2025年)建筑业实际产值在8000万元(含)以上拥有独立法人的存量建筑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2025年)建筑业产值的4‰比例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十)辖区统计库内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省级“钱江杯”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15万元;获得市级“西湖杯”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10万元;获得区级“钱塘杯”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5万元。对单家企业,该政策条款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四、扶持三农经济综合发展

(十一)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当年新列入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合作社或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以上级批复文件为准)。

(十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当年申报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1.5万元奖励(以上级批复文件为准);当年创建规范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室),并通过上级验收的,奖励1万元。

(十三)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电商平台,按分档标准予以奖励:

1.当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2.当年销售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上述奖励以完整的交易成功的交易明细账单和快递单凭证为准。

(十四)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村集体经济增收。根据辖区当年行政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年度增幅情况进行排名,按排名先后顺序分别给予行政村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村集体经济增收奖励,用于农业经济发展。

五、坚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十五)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的企业,新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街道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街道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十六)当年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按照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8‰比例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加快小微企业园扶持

(十七)鼓励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自主招商,其入驻企业符合条件的同步适用街道相关政策。如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引进(或培育)经街道认定的相关企业,给予相应政策奖励。

1.鼓励培育重点企业

鼓励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自主招商,如园区管理方当年培育经街道认定的相关企业,给予相应政策奖励,其中:

(1)鼓励园区管理方积极引育社零企业上规,每引育一家月度升规的社零企业,给予园区管理方3万元奖励;

(2)鼓励园区管理方积极引育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规,每引育一家月度升规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园区管理方2万元奖励;

鼓励培育重点企业的奖励条款中,单家园区管理方当年新培育月度升规企业奖励金额总和不超过10万元。

2.加快数字信息产业发展

(3)鼓励园区管理方积极引育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上规,每引育一家上规的新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给予园区管理方5万元奖励;

(4)鼓励园区管理方积极引育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上规,每引育一家上规的新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园区管理方5万元奖励。

3.加快企业创新发展

(5)鼓励园区管理方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新培育一家,给予园区管理方3万元奖励;

(6)鼓励园区管理方培育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每新培育一家,给予园区管理方3万元奖励。

七、附则

(一)上述政策享受的范围限于工商登记、统计、纳税均在本街道的独立法人企业(除房地产项目外)。

产值、营收等政策兑现的评价依据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内的统计结果为准。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以及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及以下的企业,取消当年奖励与扶持。

(二)各类扶持资金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以企业报表、支出凭证、上级文件等相关依据为准。政策兑现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党政综合办公室(财政)核准,报街道班子会议批准后发放,并做好一企一档。

(三)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前进街道办事处所有,如遇与上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前进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前进街道“扩量提质、强二扶三、壮大税源”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前街字〔2024〕22号)文件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废止。2025年度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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