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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官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10-23 09:05:39|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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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官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征求意见稿)

盐官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宁市委市政府“企业为基、项目为王、招商为要”工作要求,深入实施“敬业奉献创新业、猛进如潮再出发”主题目标,以新质生产力助推盐官镇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推动盐官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支持重点与标准

(一)鼓励招商引资

对工业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当年实到外资每1万美元奖励200元人民币,以此类推,累计计算,单个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

(二)鼓励有效投入

1、鼓励工业生产性设备投入。除市级奖励政策外,对工业生产性设备投资项目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市奖励金额3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达不到市级奖励标准的项目,完成投资入库,给予实际投资额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零土地”技改投入。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零地”技改项目,按实际体现投资额(建安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50万元。

(三)鼓励市场拓展

 1、鼓励企业参展。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奖励(实际支出不足1万元的,按实际奖励);对参加国内展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5000元奖励(实际支出不足5000元的,按实际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国际国内参展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展位奖励基础上,单个企业每年参加境外展会次数超过5次、10次的,分别予以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加国内展会次数超过5次、10次的,分别予以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拓展外贸。当年外贸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与一定奖励。对当年离岸业务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规模提升

1、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最高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享受上台阶奖励)。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制造业、服务业企业规模达到要求的给与一定奖励。增加值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奖励提高50%。

(五)鼓励企业稳产增效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优化流程、企业分设、总部回归等方式抢抓订单、扩大生产,对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与一定奖励。

(六)鼓励提质创优

1、支持企业资质提升。除市财政奖励外,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不同资质差额奖励)。

2、支持品质建设。除市财政奖励外,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服务业发展

1、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对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符合月度入规标准的,给予母公司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稳定增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规模和增速达到要求的给予一定奖励。

(八)支持绿色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绿色工厂,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不同类别差额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海宁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九)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企业当年度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自主评价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嘉兴市级、海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研发费总额及占比满足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研发费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十)支持能耗双控

 鼓励企业降低单耗,鼓励企业降低单耗,对企业购买当年度绿证给与补助。

 三、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二)对同一项目符合我镇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

(三)奖励追回。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盐官镇人民政府有权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四)本《政策意见》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为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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