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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武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创新型县建设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9-19 09:27:12|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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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武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创新型县建设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创新型县建设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若干意见: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分级管理和强度管理。经审计,企业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符合同比增速要求的(当年新纳统企业除外),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含)以上的,按照研发占营收比重和研发投入总量分档予以奖励:(1)研发投入15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2%给予奖励;(2)研发投入在800万元(含)—1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8%以上的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3)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8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含)以上的按上述标准全额享受,占比在2%(含)—3%之间的减半执行,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2.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不得列为A、B档。

3.设立研发投入进步奖,按照研发投入增量评定,经审计,研发投入较上年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研发投入较上年增加6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按就高计算。

二、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4.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通过后,按上级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5.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上级无经费支持的,通过验收后并经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的,每项给予奖励分别是10万元、5 万元、3万元;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公益类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审计经费的50%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6.每年安排资金保障院县合作项目、县级科技项目和科技特派员项目;县级一般研发项目不超过25个,每项最高补助2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按照省市予以配套经费,县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予以2万元补助。

三、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7.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奖励5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20万元。

8.支持科技企业依托指定的创新载体,在应用范围内开展创新活动,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四、鼓励建设多层次科创平台

9.以合作项目奖励方式支持校地共建公共科创资源平台、校企共建科创平台。对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科技创新中心(站)的,验收合格后,分别按A、B类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年对已建成且运营情况良好的科创中心(站)工作进行考核评定,考核优秀的(不超过参与考核总数的20%),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1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奖励20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名单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奖励200万元。

11.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通过建设期满考核的一次性奖励50万。

12.规范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科技服务联系试点制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研发服务、科技推广、成果转化及相关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给予一定奖励。

五、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13.对新认定的部级卓越级、部级标准级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顶尖型、省级示范型、省级基础型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20万元。

六、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14.对入驻金华市“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上级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

15.对入驻杭州武义“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飞地政策,给予50%租金优惠。

七、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其他完成单位获得的按10%奖励。

17.每年安排经费用于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加强“国家大院名校武义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工作站、工作站负责人最高5万元、1万元奖励。

18.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或引进技术成果,经技术合同登记的,奖励实际支付总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30万元。对经县科技局备案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八、加强引智引才

19.深化“百名博士入企“计划,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博士,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于引进单个博士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博士个人的50%奖补企业,考核优秀的最高奖补8万元,考核合格的最高奖补5万元,考核不合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给博士个人低于5万元(含)的不予以补助。对于引进博士团队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博士团的50%奖补企业。考核合格的,按每人最高8万元进行奖补。企业实际支付博士团队低于15万元的,不予以补助。

20.共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对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最高奖励20万元。

九、强化科技金融

21.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等新动能的信贷投入,鼓励发展科技保险和专利质押贷款。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创业,支持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大对种子期、苗圃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

十、推进招院引所

22.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经县政府批准后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十一、附则

23.奖补资金兑现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为限,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农业类科技项目、科创平台、科技孵化载体的企业奖补资金兑现不受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限制。

24.涉及跨年度连续性的事项,按项目起始时间所对应的政策执行。

25.对跨年度连续性的事项,以备案(核准)截止日年度为该奖励事项年度,若项目提早完成的,则以项目实际完成年度为该奖励事项年度。

26.若上级文件规定需配套县级资金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27.本意见涉及的政策须进行一票否决事项审核。

本政策适用于2025-2027年度,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2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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