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沙市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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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建成支点,整体提升创新策源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实现沙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科技创新引领发展引擎
(一)支持科技企业梯度成长。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选认定为“瞪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二)支持建设高能效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新获批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省、市政策予以奖补。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研发机构升级,按补差价原则兑现。(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被认定的研发机构购置实验设备的,按照购置当年费用的10%予以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政策条件时,自主选择其中一项申报。(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二、成果转化赋能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企业承担科研专项。对国家、省级立项的科研专项,按20%经费给予补助。对市级立项的科研专项,按实际到账经费的5%给予补助。从2025年起,区级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按10%的比例逐年递增。(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五)支持开展技术交易。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各类合同的单位,以技术交易额的万分之一给予项目奖励。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等方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成交额的8%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上述成果的完成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含)1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财政局)
(六)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在我区注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建设经费,区级兑现部分从备案成功当年起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同一平台升级,按照补差价的原则兑现。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辅导科技型企业入库每新增1家奖励500元。每培育一家企业在沙市区进规(规上工业企业)进限(限上商贸企业)的,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七)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当年能够辅导我区企业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家(含5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每认定1家给予2000元奖励。对在沙市区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首次被评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三、招才引智集聚知识价值
(八)支持高价值创新创造。对被认定为年度新增高价值的发明专利,给予创造团队每件1万元奖励。对获得认证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九)支持争创科技奖项。对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支持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对获批的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区创新创业实现成果转化的,给予2万元奖励。引进后申报入选或直接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1人以上(团队)并签订不少于3年服务合同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每年对区级特派员按10%的比例评优,对优秀个人奖励2000元,对市级特派员按照荆州市政策予以兑现。(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党建和人才办、区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与区级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实申报奖励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享受区级科技奖励政策。有上级文件、公告、证书等依据的,实行免申即享。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解释工作由沙市区科技局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措施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咸宁市通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栏 目:湖北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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