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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秭归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推动工业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6-04-15 09:00:35|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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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秭归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推动工业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推动工业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促进我县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孵化力度

(一)支持企业进规进限进高。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经济发展奖励30万元,“首次”进规时奖励20万元,三年内稳定经营且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兑现余下10万元。对新增入统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增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优化中小企业孵化机制。对市级(含)以上认定的孵化园区(平台),每孵化一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孵化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发放信息员补助。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信息员,在数据真实、报送及时的情况下,经综合评价合格后,每人每年发放不超过3600元的工作补贴。

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五)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获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支持工业企业做优做强

(六)争创重大试点示范。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的试点、示范、标杆、优秀案例/产品、典型案例/场景、揭榜挂帅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5G全连接工厂、智能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经信厅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领域的试点示范类项目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A级、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认证二级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每提高一个等级分别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制造业企业新取得军工三证,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智能改造、绿色发展、安全监管、产能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工业“五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和工业基础软件)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实际支付生产性设备购置(包括项目购买的设备、自制非标设备及材料)和软件系统建设(含软硬件购置费用)等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除另有规定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同类专项资金补贴超过专项资金补贴额度的,不得再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已获得国家、省同类专项补贴资金低于专项资金补贴额度的,其差额部分可按专项资金的政策补齐。

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八)加强实际利用外资工作。鼓励外资项目实际到资,对新设、增资及利润再投资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除外)给予支持,外方股东当年累计实际到资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2%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以银行结汇凭证及结汇时汇率为准),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本《若干措施》所述各项奖励,同一主体符合多项奖补规定的,奖补条款属同一事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明确额外奖补的除外);奖补条款属不同事项的,可同时享受。当年在安全、环保、质量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措施相关政策。

本措施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秭政办发〔2023〕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措施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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