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红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红安县支持科技创新和新型工业化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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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进一步规范奖励工作,保障评审质量,根据《红安县支持科技创新和新型工业化发展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措施》适用于在红安县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从事工业生产、科技创新、产业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机构及个人,涵盖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型企业、创新平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创新层次设置梯度化奖励补贴标准,既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也鼓励小微企业成长升级,兼顾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发展需求。
第四条 围绕企业发展、技改升级、平台建设、成果转化、招才引智等关键环节分类制定政策措施,聚焦红安县“2+2”主导产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提升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市级相关政策支持,本政策规定的县级奖励补贴与上级政策奖励原则上可同时享受,亿元以上重大技改项目等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措施》第一条第一项所称“规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库进行统一统计。“月度进规”主要针对上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并投产的新企业,在当年内达到进规标准后可随时申报;“年度进规”主要针对非当年新建投产的规下企业,只能在年终统一申报。
第七条 《措施》第一条第二项对规上企业年产值和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梯度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措施》第一条第三项对当年产值增量排名全县前10位的工业企业,按年度奖励10万元,激发企业增产增效的积极性。
第九条 《措施》第一条第四项所称“纳入规下工业样本调查的企业”指从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小微企业中抽取的样本企业,纳入国家规下工业统计调查范围,其经营数据作为规下工业经济运行分析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支持企业技改升级
第十条 《措施》第二条所称“技改项目”指企业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技术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包括厂房修缮、设备更新、工艺优化、节能改造等,旨在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企业将技改项目投资数据按国家统计制度要求报送至统计部门,纳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享受本政策补贴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针对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亿元以上重大技改项目,不按固定补贴标准执行,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研究制定奖励方案。
第三节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 《措施》第三条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条件进行申报,企业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通过自主研发等方式拥有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且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同时,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根据企业规模分别达到5%(<5000万)、4%(5000万-2亿)或3%(>2亿),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不低于60%;此外,企业须在申请前一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并通过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的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
第十四条 《措施》第三条所称所称“实际申报费用”是指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与服务相关的直接支出,主要包括中介机构服务费、专项审计费用、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及保险服务费用等。企业申请额外补贴时,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的电子回单或银行柜台打印的付款凭证,以及能够证明服务已完成的相关材料。在享受20万元一次性奖补基础上,可凭上述凭证申请额外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措施》第三条所称“首次纳入高新统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是指,依据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制度,企业此前从未被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畴,而在当年通过统计调查审核,因其生产的主要产品属于国家法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从而被纳入统计部门的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名录,并开始参与相关数据监测。此项政策旨在鼓励这些企业主动纳统,规范数据管理,为产业发展监测提供支撑,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措施》第三条所称“科创‘新物种’企业”是指在省内注册,符合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方向,且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与良好成长性的企业。申请入库的企业需满足基础准入门槛,即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5%,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且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及安全环保事故。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成长阶段和发展特征,划分为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四个梯度。其中,瞪羚企业要求注册时间不超过15年,近两年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潜在独角兽企业根据成立年限不同,要求投后估值在1亿美元至5亿美元以上;独角兽企业要求注册不超过10年,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驼鹿企业作为最高层级,要求注册不超过6年,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近三年累计获得风险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入库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遴选或升级为更高层级。以上标准依据湖北省科创“新物种”企业培育计划相关文件,具体申报条件以当年发布的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措施》第三条围绕我县重点发展的“2+2”主导产业——即家居建材、现代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和红色文旅——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企业可通过与高校签订技术攻关合同,借助高校科研力量解决技术难题,根据项目申报类型获得省级或市级项目奖补资金。
第四节 建强创新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 建设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企业(依托单位)应根据平台类型对应的主管部门(如科技、经信、发改、人社、科协等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对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平台的具体认定标准,确保符合申报条件后,向所在地相应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批复认定后,企业可凭有效的认定文件或授牌证明,按《措施》规定的奖励标准申请一次性奖补资金。
第五节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措施》第六条明确了对获得国家及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奖补标准。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8万元和4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青年创新奖的个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强化科创服务支撑方面,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中心等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培育、科创供应链平台推广、技术合同登记等科技服务工作,为全县创新生态建设提供持续保障。
第六节 支持企业招才引智
第二十条 《措施》第六条明确,按照《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3〕1号)和《黄冈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要求,县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与推荐。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参与考核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考核材料,经主管部门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后,依据考核等次给予相应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 《措施》第六条所称的“当年研发投入增长”,是指企业当年经统计系统核定并公布的研发费用年报最终认定结果,较上一年度同类认定数据的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具体认定结果以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措施》第六条明确对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给予优待。适用对象包括: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能人才,以及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才的子女如有学前或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可向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社局和县教育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县教育局负责协调安排到意向学校就读;如因学校班额已满等特殊原因无法满足意向的,将在同级别优质学校中予以统筹调整,确保人才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第七节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 《措施》第七条聚焦科创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信用贷款创新、专项贷款引导、跨境融资奖补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十四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指以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创新成果等知识价值为核心依据,为科技型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指以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记录、商业信用等为依据,为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指央行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成本资金,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领域的贷款,降低企业贷款利息。纳入政府重点支持的技术创新白名单内企业可享受金融机构优先放贷、利率优惠等融资支持。
第二十六条 “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指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金融机构融入本外币资金的业务,旨在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八节 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品牌创建及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措施》第八条第一项适用于在红安县获得湖北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证书的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且获得订单,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军民融合规上工业企业。旨在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我县工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 《措施》第八条第二项为深入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快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我县对相关省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和品牌创建等项目予以支持。所指“首次认定”“通过复核”,均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认定(复核)文件、公告为准,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对应国家级、省级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措施》第八条第三项支持对象为我县辖区内,在信息化建设领域取得国家级、省级认定或完成既定建设任务的企业、项目及5G基站建设主体,涵盖融合示范、贯标认证、工厂建设、平台培育、基站建设等,覆盖企业数字化能力提升、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核心领域。本细则所称“首次获得”“首次通过”“新认定”,均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正式发布的认定文件、公告或者相关证书为准。5G基站建设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的5G基站,可按座申请奖励。
第九节 加强供应链体系建设和企业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措施》第九条适用于在本地经营的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物流配送、信息共享、金融服务等一站式供应链服务的平台。规上工业企业入驻红安县重点产业供应链平台的,参照县政府现行文件给予奖补,引导企业集聚平台发展,共享供应链资源。
第三十一条 基于企业为开展统计工作建立的制度、台账、人员队伍等基础体系,由统计局、科经局联合考核后直接对企业具体统计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节 支持加大服务企业力度
第三十二条 《措施》第十条第一项重点企业“一事一议”,旨在为重点企业发展提供个性化保障。
第三十三条 《措施》第十条第二项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指县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申报辅导等服务,企业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措施》第十条第三项旨在激励服务机构和乡镇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上下联动的企业培育格局。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此前红安县相关政策规定与《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市级政策调整,以上位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由红安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企业和相关单位可向县科技经信局咨询政策具体适用条件、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政策实施期间将根据红安县科技创新和新型工业化发展实际情况,适时优化调整相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从红安县科技创新和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相关主管部门将制定具体的申报评审细则,明确申报条件、流程、时间和材料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公示和兑现工作,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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