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郧西县科技进步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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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科技进步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郧西县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创新要求】 本县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 【科技规划】 县人民政府根据科技创新促进的要求编制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部门职能】本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和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科普宣传】引导广大公民利用各类平台获取科普知识,积极参与科普活动,主动学习、掌握、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方法、提升科学素质和文明素养,自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等不良现象,形成全社会学习科学、热爱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七条 【企业自主研发】 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报表的企业,研发投入除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外,再按有关标准予以支持。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企业,每个企业当年支持2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企业,每个企业当年支持3万元。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对企事业单位获得(登记)1项科技成果的,奖励10万元。对技术合同登记平台实行绩效考核奖补,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1万元;达到2亿元的,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二是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的科研成果、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研究的科研成果、企业自主研发的科研成果落地转化的,且转化效益十分明显的,经专家考核认定,每转化一项成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说明: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九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 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条 【人才队伍建设】一是按照《“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十人才〔2019〕4号)界定的人才层次,对引进的“顶尖人才”,3年内每年发放25万元生活津贴;对引进的“高端人才”,3年内每年发放15万元生活津贴;对引进的“领军人才”,3年内每年发放10万元生活津贴;对引进的“实用人才”,3年内每年发放6万元生活津贴。二是对企业引进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高技能人才,依据签约任务大小及完成情况,签约期内,依据考核结果,支持两院院士、二级岗及以上教授、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每位专家每年最高25万元、15万元、10万元、6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期限为3年。三是对选派支援我县的“三区人才”,年度考核优秀的,每人每年奖补1万元。四是对支援我县的“科技副总”,签约期内每人每年奖补1万元。五是对选派支援我县的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优秀的,每人每年分别奖补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六是对我县技能人才获得国家、省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奖项的,同一奖项按照最高层级1:0.5配套奖励。七是对新引进到企业全职工作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按照企业实际给付薪酬的3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八是被县政府特聘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高级职称技术专家,根据签约任务及贡献大小,聘期内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在转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相应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在转化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时,采取多种形式赋予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相应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在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县等各级奖补资助时,安排一定的比例奖励科研人员,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二条 【人才培育】鼓励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实习培训基地,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
第四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三条 【创新载体建设】 一是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产业创新联盟(联合体)等,通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挂牌)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连续支持3年。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后两年减半支持。二是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创新创业战略团队和自主创业战略团队,每个团队每年支持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连续支持3年。
第十四条 【创业平台建设】 一是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项目建设,通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挂牌)的,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后两年减半支持,连续支持3年。二是打造“研发在飞地,创业在郧西”的协同创新发展模式,在经济发达、技术先进地区或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人才飞地”,在“人才飞地”内孵化且注册地为郧西的企业占飞地内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不少于3家),经认定后,依据场地面积、工位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与期限实行“一事一议”,按照考核结果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科研院所建设】一是对引进科技型企业创办的科技产业技术研究院,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并授牌的,在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另外配套奖励500万元;认定为省级创新平台并授牌的,在市给予5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另外配套奖励300万元。二是对县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型科研所、实验室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是对国家、省、市科技资源下沉我县创办(联办)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根据年度目标考核,每年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十六条 【科技示范基地】 对创办各类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被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认定并授牌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七条 【财政科技投入】按照财政对科学技术支出优先予以重点保障,并确保适当增长的原则,逐年加大县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预算。从2025年起,每年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预算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技项目实施、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科技人才引进与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科技创新综合服务等方面。
第十八条 【高企奖励】认真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九条 【科小奖励】全面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对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通过补助5000元,后续每年通过补助3000元,其中拥有1项Ⅱ类以上知识产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补助1万元。同一知识产权企业享受奖补政策最多不超过三次,不重复奖励。(说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企业,通过申报、审核程序,被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第二十条 【金融支持】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应科技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投资】鼓励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建立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担保支持】鼓励担保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及需要,开展企业股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应收账款等可转让权益的担保业务。鼓励设立再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科技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鼓励科技企业为关键研发设备、产品研发责任、应收账款等购买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学诚信】组织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撤销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追回奖补资金,并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主管部门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其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
(一)在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或者协助他人获取优惠待遇或者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奖励规则】本办法所涉及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同一或相似奖励(荣誉)、补助、补贴事项,企业可自主选择奖励(荣誉)、补助、补贴层级及对应的奖补金额,由主管部门拨付到位。重复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科技经信局负责。此前下发各类奖励、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2月24日各类市场主体符合本办法奖补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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