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进一步促进青山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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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青山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重点产业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融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培育研发型企业 推进研发产业化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武政办〔202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型企业、入孵市级及以上众创孵化载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按增幅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增幅低于10%的企业,按增量部分的4%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增幅为10%(含)至20%的企业,按增量部分的7%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增幅高于20%(含)的企业,按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鼓励创新平台建设
对企事业单位牵头创建且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湖北实验室、武汉市产业创新联合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成功获批后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新获批的其他类别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实施科技项目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验收的,按照国家、省、市实际拨付经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最高100万元/项、省级最高50万元/项、市级最高30万元/项。
四、实施“揭榜挂帅”制
围绕我区“335”现代化产业体系,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项目分为重大成果转化、核心技术攻关和技术转移应用三大类,每年立项总数不超过10个,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开展技术合同交易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业法人)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4%奖励,给予高校院所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2%奖励,每年每人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对开展技术合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其年度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鼓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优化布局一批符合“335”现代化产业方向的中试平台(基地)、产业创新园区等科技服务平台,鼓励开展公共科技服务和产业孵化等,在综合项目投资,设备投入和对外开放频次、服务质量、产出成效基础上,择优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七、鼓励举办科技活动
支持举办全球行业峰会、论坛、赛事等国际高端科技交流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场的活动补贴。对承办省、市科技大赛、活动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场的活动补贴。定期举办青山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打造青山区“青睐”品牌,营造良好宣传效果,给予最高5万元/场的活动补贴。对积极报名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科技大赛并获得名次的,按照实际奖励资金给予相应奖励。
八、鼓励孵化载体建设
1.认定奖励。对由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奖励,由标准级升级为卓越级的给予差额奖励。对由省级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基础级、标杆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由基础级升级为标杆级的给予差额奖励。对由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武汉市孵化器,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2.运营奖励。鼓励专业技术服务团队以青山区“335”现代化产业或武汉市未来产业为主导运营方向,开展高水平众创孵化载体建设运营。服务团队与产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共建协议,根据协议完成情况,给予最高每年100万元的专项运营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年。
3.考核奖励。获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载体,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给予相应奖励。
九、鼓励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0万元/家标准,分2年给予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其他事项
1.本政策由青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2.本政策自2026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结合科技创新工作安排,具体组织开展政策兑现工作。《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规〔2021〕3号)同时废止。
3.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4.申报主体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同一主体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他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政策执行。
6.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上级政策发生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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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湖北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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