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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荆州高新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03-16 14:55:10|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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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荆州高新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荆州高新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荆州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总量提升、结构优化、创新驱动,提振市场信心,制定以下政策

一、激发企业活力

(一)鼓励企业进规进限

1.规上工业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管理(小进规、新进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2.限上商贸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管理(小进限、新进限)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批发、零售企业奖励1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奖励5万元。工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3.规上服务业。对首次纳入统计管理(小进规、新进规)的服务业企业,按照行业类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邮政和仓储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首次进规入库的企业,比照工业进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房地产业等其他行业首次进规入库的企业,比照商贸进限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个转企。两年内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的,在奖励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奖励。

5.统计信息报送补贴。对纳入统计管理的工业、商贸、服务业企业(含大个体)及“四下”抽样单位统计人员给予每月信息报送费补贴200元。

6.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步行街管理方每组织一家法人企业进规进限,一次性奖励2万元,组织一家个体户进规进限,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1.规上工业企业。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湖北省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亿元。对我区内注册经评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区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分别按照单价的15%给予区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励,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

2.限上商贸企业。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批发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住餐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3.规上服务业。对当年新评定的全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邮政和仓储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房地产业、教育等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示范重大项目,给予项目建设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及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壮大产业集群

(三)大力推进技改提能。围绕荆州市“23515”现代产业体系,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智能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企业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加大投入,夯实产业技术基础。对纳入统计管理且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最高8%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基础材料、工业基础软件、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产业技术基础等“五基”领域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对设备及软件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设备及软件投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已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且未获得市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投资类项目,从2025年起,三年内完工验收的项目,按该项目实际获得省级补助资金额度的20%予以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年补贴额度最高200万元。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从2025年起,三年内研发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研发机构,按照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推动数字化转型升级。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经第三方验收评测认定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三级及以上的按照每家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资金的70%给予补贴,每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3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新建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服务企业数量超过50家且运行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带动“链上”企业参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改造后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且接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每完成一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给予每个典型案例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证书达到A级、AA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8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工信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对新认定为工信部新一代信息技术典型产品、应用和服务案例等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5G全连接工厂、省级(含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DCMM)证书达到2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8万元,达到3级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五)促进产业协同发展。对市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由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每提高5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按照年度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园区、产业集群、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20万元。

(六)促进绿色化转型。对新获批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企业、通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企业,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工业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聚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新能源、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重点项目给予快速开工奖励、快速投产奖励。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土地招拍挂手续后2月内开工建设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2月内投产分别奖励30万元、90万元、150万元。

(八)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对在我区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并在我区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飞行汽车、通用航空器(有人)奖励3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2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励1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支持企业开展教育培训、设施维护等低空衍生服务,企业年度服务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经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展期3天及以上的低空经济领域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九)支持农机装备制造发展。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农机”、无人驾驶农业机械、农业机器人等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应用。鼓励农机制造企业购买产品质量险、责任险等有助于产品推广应用的保险,对经认定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质量标准的农机产品研制企业购买相应推广保险的,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80%给予补偿,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农机企业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实验验证、熟化定型、田间测试等中试熟化服务,对购买服务费用30万以上的按照费用总额2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在全面落实省级补贴目录内农机的基础上,对辖区内购买我区企业生产的暂未纳入上级补贴目录但技术先进、市场认可的高端农机(如混动ECVT拖拉机等),经认定后参照同类产品给予购置补贴,加速先进技术应用。

(十)支持现代食品加工发展。围绕大健康产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方向,拓展食品加工产业内涵。支持药食同源产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研发与产业化,对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并成功上市销售的具有明确健康功效的新产品,每个产品系列(同一配方原理下不同剂型或规格视为一个系列)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现代食品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年度单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省创新产品,奖励1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省级、市级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对首次获证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食品加工企业开展品牌宣传予以补贴,按照每年实际产生的广告宣传费用总额(以发票为准)的5%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支持生物技术发展。对新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原料药国家备案批件、第三、二、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年获得奖励支持的品种数量不超过3个。鼓励企业承接中药经典名方、医院制剂转化,对实现产业化且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围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及饮料加工制造等领域,鼓励合成生物学、发酵工程、酶工程等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企业相关产品达到国内“三新食品”(即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生物育种,鼓励企业开展农作物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的,每个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经农业农村部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畜禽新品系(配套系),每个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国家级畜禽新品种命名、水产新品种审定的,每个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支持生产型服务业发展。制定并定期发布龙头企业和政府采购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清单,面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对于提供“首方案”的企业(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解决方案),按照“首方案”中非硬件部分(软件、算法、系统集成和服务等)实际销售额2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购买关键软件、配置重大仪器设备、建设高标准实验室的服务业重点企业,年内投入金额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可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在本区设立的独立法人,当年主营业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1000万、5000万、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2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能力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和改造升级。支持重点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大宗商品储运设施等重大项目,以及冷链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物流设施设备智能化改造项目建设。支持提供一体化供应链解决方案的供应链平台项目建设。对当年获得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现代物流专项、商务领域(市场体系建设类)专项的企业,按照所获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强化科技支撑

(十三)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属于重新入库的奖励0.5万元。对首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对荆州市范围外新入驻我区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十四)支持重大科研项目。以生物育种、智能农机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制造等关键技术为重点,切实加大对现代农业重点研发项目支持力度。对“揭榜挂帅”项目,按榜单金额的20%予以后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牵头承担国家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按项目上年实际国家及省拨付经费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十五)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性研究所、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建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奖励50万元,建设运行资金按《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指南》配套。若同一研发机构晋级,此项奖励按照补差的原则兑现。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20万元。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获得省级特色产业科普教育基地,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牵头奖励20万元,二级教授牵头奖励10万元。对已获得上述称号的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评估研发产出、企业孵化、服务成效等运营实绩。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高到低排序,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四类评价结果及资金补助,“A类”“B类”和“C类”的补助总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单个机构绩效评价补助总金额不超过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费用的30%。

(十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荆州市地域范围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区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交价的3%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补贴,每年每人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等方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8%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上述成果的完成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5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含)10万元。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每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2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奖励0.2万元;对获评“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评“湖北专利奖”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高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被国家或升级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业园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含)以上、50件(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0件(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累计拥有50件(含)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推动品牌建设

(十八)鼓励发展特色商业。鼓励街区运营单位结合旅游、文化等元素积极打造“文、商、旅”融合的步行街区、特色街区、夜市街区,对街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街区(夜市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荆州老字号、荆楚优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总部在高新区的限上商贸企业发展连锁直营店,对其每新增一家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门店,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九)促进品牌质量提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得长江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荆江质量奖、荆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专利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专利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创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扩大开放合作

(二十)着力培育外贸主体。对新获得海关AEO资质证书的荆州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支持外贸企业培育出口品牌,对企业开展境外专利认证、商标注册、境外产品认证等,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支持当年对荆州高新区开放度水平有较大贡献的加工贸易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外向型经济贡献突出项目,并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企业配套奖励。支持企业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拓展对外贸易进出口业务,按照入驻及宣传推广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支持重点产品进口。支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对进口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4版)》产品的外贸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融资贴息支持。

(二十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及省、市组织的境外洽谈,对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特装费、产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予以补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跨境电商综试区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建设资金支持。对成功创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对入驻的产生经济效益的跨境电商企业达5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产业园,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按建设成本的5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支持搭建跨境电商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独立站,开展选品、引流、运营、支付、物流、培训等跨境电商业务,为荆品出海提供一体化服务方案,每个独立站最高予以10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落户我区,对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数字产业专项奖补。

(二十五)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自主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项目的保费予以支持,对企业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获取银行融资的利息予以支持。对实际保费和发生利息的2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强化要素保障

(二十六)引进顶尖人才创业。对带项目、技术、资金来我区创业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项目投产当年经审批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专项扶持;对省“百人计划”专家及其他省级领军人才,项目投产当年经审批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专项扶持。其他高层次人才(在世界500强及国内1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在国际知名企业、研究机构等工作3以上的海外优秀人才等)来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产当年给予100万元创业资助。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或国内顶尖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特殊政策,开辟专门通道引进。

(二十七)保障人才待遇。在我区规上工业企业签约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员,自签约之日起5年内,比照荆州市招硕引博计划引进人员享受有关待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级技师5年内给予16万元人才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年内给予5万元人才津贴。经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认定的企业引进人才在荆州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房屋的3年内可按“一元月租”承租高新区安居保障租赁住房项目。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来高新区就读的,结合人才意愿,统筹安排到高新区公办学校入学;配偶根据专业特长协调对接本地就业岗位,或提供就业推荐与创业支持。

(二十八)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初次创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租用经营场地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场租水电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按年发放。对入驻农创中心、科技孵化园等荆州区、荆州高新区国有平台园区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年租金50%的租金补贴,对入驻荆州高发集团平台园区的企业按照园区入驻管理办法有关支持政策执行。

(二十九)激励国有平台园区提升运营效能。对由区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平台园区,在吸引集聚企业、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就业等方面成效显著的,给予资金奖励。年度新增入驻企业数量中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占比达到40%,园区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长率达到10%,当年新增吸纳本地户籍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的,对满足以上条件的产业园,按照园区企业缴纳租金的8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须专项用于以“企业租金返还”的方式,普惠园区入驻企业。园区运营主体须制定公开、公平、透明的租金返还实施方案,确保政策红利直接、公允地惠及企业。

(三十)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片区地下管网、水环境治理、交通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用于市场调研、项目可行性分析、技术论证等关键环节,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鼓励企业聚焦科技创新引领、绿色低碳转型等重点领域布局更多“两重”“两新”项目,支持帮助企业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符合荆州高新区产业投向标准的项目、企业,在争取用地、用水、用能等要素支撑方面提供优先保障。

(三十一)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撬动作用,鼓励高新发展集团联合社会资本设立荆州高新区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创业发展。建立健全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机制,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摸排,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三十二)优化土地适配模式。精准实施产业用地政策,通过下调竞买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等举措降低开发门槛,推行“标准地”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多样化供地方式,有效减轻企业前期投入压力,实现土地资源精准配置与全周期管理,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十三)加大助企帮扶力度。由荆州高新区管委会协调,实现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等“四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包保全覆盖,建立健全企业反映问题快速解决机制,全力破解企业发展的堵点、难点、痛点。

七、其他事项

(三十四)奖励对象主体资格认定。本措施申报企业必须是高新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入库入统的独立法人经营单位。

(三十五)奖励兑现负面清单。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奖励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未按高新区园区建设要求实行雨污分流的、拖欠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险的企业,暂缓发放奖励资金,待企业整改验收或清偿后再予发放。超过规定整改(清偿)时限6个月以上的,不再予以兑现。

(三十六)奖励兑现流程。所涉奖补明细(佐证材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收集上报,经管委会审批后,由区财政局补贴到位。同一奖补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市区两级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

(三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与上级文件配套的措施,有效期按照上级文件有效期执行。以往政策文件中事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执行中若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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