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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随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6—2028年) (送审稿)

时间:2026-07-21 09:23:38|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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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随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6—2028年)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5511”产业体系,

努力实现补短板、稳增长、促发展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科技创新引领

1.研发投入奖励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按照研发投入及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奖励。

(1)当年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6%以上,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

(2)当年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当年给予30万元奖励;

(3)当年研发投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4%以上,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

(4)当年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

已获得省市级研发增量奖补资金的增量部分不予奖励。

2.“揭榜制”项目奖励

聚焦“5511”产业体系及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市级“揭榜制”项目的,分别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20%、10%给予奖励。

3.科技创新服务奖励

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时,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可按实际发生金额的20%申领创新券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对已享受省市级创新券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补贴。

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复核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产业创新特聘专家奖励

支持企业聘请产业创新特聘专家,经县科经局认定的产业创新特聘专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6.科技特派员绩效奖励

对本级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给予补助,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选派总人数的20%。

7.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

在随县注册并连续三年开展服务业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省级登记备案后,第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县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辅导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项目,每家机构成功申报1个,奖励3万元。

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8.工业技术改造奖励

(1)设备补贴:对申报期内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技改投资统计的技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按生产性设备投资(含工业软件,下同)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助;生产性设备投资在500万-1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生产性设备投资在200万-5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

(2)产业转型补贴:对食用菌、石材精深加工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实施的技改项目,在申报期内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技改投资统计的,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按生产性设备投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一事一议”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采用国家首台(套)技术装备、行业领先的智能自动化、集群化发展、绿色化转型工艺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设备购置额的12%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政府提交“一事一议”补助申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支持。

(4)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补贴;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设备补贴或已享受市级财政贴息政策的,县级不再重复补贴。

9.氢能产业发展奖励

每年设立总额1000万元的氢能车辆运营补贴,对运用氢能源重型货运车辆运输石材的企业,在随县范围内加氢站加氢的,按照加氢量给予20元/㎏的补贴。

10.优质企业培育奖励

(1)对首次被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绿色工厂、智能工厂,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信息化示范奖励

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算力服务,对企业使用算力服务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推动商贸扩能提质

12.电子商务奖励

对新建电子商务园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达到100家,销售渠道稳定,带动作用突出且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达到20家(当年净增进限企业不少于10家)的,按照园区运营费用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13.物流奖励

对年发货量300万单以上的物流园区或电商云仓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发货量每增加100万单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以上年度发货量为基数)。

14.老字号企业培育奖励

对被认定为“湖北老字号”品牌且纳入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农贸市场改扩建奖励

对新(扩)建的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乡镇1000㎡以上的)农贸市场(菜市场),新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扩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16.融入外循环奖励

(1)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主动融入外循环。对外贸企业以原材料收购为主的流动资金给予5‰的融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入驻随县内外贸一体化集中交易管理及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2)鼓励拓展服务贸易出口,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对成功实现离岸服务外包、文化产品出口、专利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出口业务且外销渠道稳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做大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对牵头设立服务贸易基金的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3)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外资,对经省商务厅认可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直接利用外资额(换算为人民币)的3%给予汇率损失、财务费用补贴。

17.内外贸一体化建设奖励

支持随县内外贸一体化集中交易管理及综合服务平台做大做强,对经综合评定为A级、B级等次的平台运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8.跨境电商奖励

对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省级公共海外仓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对本地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9.参展拓市场奖励

企业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的,按照实际展位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展会当年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外贸综合服务奖励

对经省商务厅认定、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承办企业和机构,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A级、B级等次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镇域经济发展

21.工贸分离奖励

鼓励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深入推动工贸分离工作,按年度对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工贸分离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对综合评定为A级、B级、C级等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2.镇域经济提质增效奖励

鼓励支持镇域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按年度对各镇(场、景区、开发区)经济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对综合评定为A级、B级、C级等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兑现程序

由县科经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相关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拟定奖励兑现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需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费用一并纳入预算。奖励措施由县科经局负责解释。

单个项目绩效目标由申报主体填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开展绩效评价。县科经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常态化核查。

“四上”企业退库的,各项奖励政策均不再享受。以上奖励措施与市级奖励措施、县级其他政策重合的,同一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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