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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通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5-09-18 09:05:17|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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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通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北药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湖北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为深入实施省委科创引领战略和市委科技赋能行动,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建设现代产业化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打造绿色高端区域性制造业强县,结合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1.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整体搬迁至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至2亿元(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5000万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3.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4.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鼓励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专业辅导,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入库,并完成年度指标任务的,每家给予300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5.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按比例配套资金。

(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6.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3万元奖励。

7.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8.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二、加快建设高质量创新平台与载体

(五)鼓励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发改局)

9.对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或者技术创新中心来我县建设分支机构且能正常运营,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400万元。

10.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11.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认定为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13.对来我县落户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交易(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支持建设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1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40万元奖励。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4万元奖励。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18.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投融资等服务平台,对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其实际支出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七)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

19.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0.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21.强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对选聘为县级科技特派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4万元工作补贴。

22.对获批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根据年度考核等次给予相应的经费补贴。

(八)加大科技合作研发及成果转移转化力度。(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23.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研发及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利用湖北省科技创新供应链“天网”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鼓励技术合作研发及优质科技成果在我县落地转化。对在我县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研发、技术转让或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当年交易额的2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限额为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建立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企业1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元。

24.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九)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经局)

25.每年安排200万元支持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引导各类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咨询、人才培训、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等方面的服务,为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现代管理制度建设、融资体系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为企业创新和二次创业提供保障。

(十)支持全县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26.着力抓好中小企业培育培植工作,对当年新入规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积极实施企业改造升级

(十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设备更新。(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27.支持企业实施设备换新、机器换人、生产换线、绿色转型、安全管理,鼓励企业续建扩建扩大再生产。对纳入统计库报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企业,在项目竣工投产的当年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28.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生产性设备和研发检测类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库报表的技改项目,经验收认定后,按其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企业按期达标达产后三年内最高奖励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29.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创建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30.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领航级或卓越级智能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国家级5G工厂、国家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服务型制造、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1.对获评省级专精特新、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服务型制造、省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5G工厂、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先进级智能工厂(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2.对获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获批省级节水型企业、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湖北省“上云”标杆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3.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达到2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4.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5.对获评基础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十四)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36.实施产业数字化改造工程,建设“5G+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大力推进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按照技改设备投资金额的10%进行奖励。

37.推进“万企上云”工程,对首次入选“万企上云”的企业,给予一次性0.2万元奖励。

五、加快推进商贸业提质扩容

(十五)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户入统。(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38.对批准认定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户进行奖励。对新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户纳限后运行一年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和个体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主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7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法人企业和个体户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年主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法人企业和个体户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年主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和个体户,责令退回奖励资金。

六、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

(十六)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名牌。(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9.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0.对新获评“湖北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和信用建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1.对获得省政府长江质量奖、省政府长江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2.对以“鄂质贷”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分别按照“鄂质贷1”“鄂质贷2”“鄂质贷3”利息总额的10%给予贴息,单笔贴息金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

43.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万元奖励。

七、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八)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4.对提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45.对提出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行业协会(学会)、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46.创建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

47.对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九)提升认证认可监管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8.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三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二十)推进知识产权“引育壮”工程。(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9.每年安排20万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

50.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按照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51.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备案家数(不含关联企业)达到5家(含)以上的专利,按照1000元/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补助,同一专利权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对我县企业接受非关联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利转让并实施1年以上的,按照转让成交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

52.对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按照贷款利息总额的20%给予贴息,单笔贴息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首次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25%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3万元。

53.对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2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54.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每新聘用1名首次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利代理师,且已为该机构或者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贴。

55.对认定为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县委党建和人才办、县科经局、县科协)

56.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支持建设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后,连续两年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57.对新获批设立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后,连续两年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58.加强科学普及力度,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二)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责任单位:县委党建和人才办、县人社局)

59.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按政策规定为参保一年以上的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次性补贴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次性补贴2000元。

(二十三)优化企业引才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县委党建和人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60.对首次来隽到企业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40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本科生,其他高校本科生、专科生连续2年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3000元、1500元的生活补贴。

九、附则

(二十四)凡享受本意见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落户我县的企业(包括通过异地招商落户我县的企业以及本土企业),同一家企业同一个项目各种政策兑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原则上已享受省市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二十五)本意见由县科经局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具体的奖补兑现由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和考评细则执行。

(二十六)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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