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新干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干县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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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五届九次全会、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和县委十五届十一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催生新质生产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扎实推进科技创新企业梯次培育行动,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积极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构建高质量科技创新企业矩阵。
1.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对有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数据且当年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含重新认定入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家奖补。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家、10万元/家奖补;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申报,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享受本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首次入选的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按照100万元/家、50万元/家、30万元/家、10万元/家、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1万元/家奖补。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家、30万元/家;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家、5万元/家。(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资金,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奖补,推动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研发投入全覆盖。奖补金额计算采用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数据(除去委外研发费用部分),具体奖补标准如下:①本年度研发投入加计扣除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按1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②本年度研发投入加计扣除1000-2000万元的,按8‰进行奖补;③本年度研发投入加计扣除500-1000万元的,按6‰进行奖补;④本年度研发投入加计扣除200-500万元的,按5‰进行奖补;⑤本年度研发投入加计扣除100-200万元的,按4‰进行奖补;⑥本年度研发投入加计扣除50-100万元的,按3‰进行奖补。对首次发生研发活动且有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无论是否达到50万元)的,按2000元/家进行额外奖补。本年度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低于上一年度的,奖补标准下降一个档次,其中⑤⑥档的企业本年度下降的则不予奖补;研发投入加计扣除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增量部分再按5‰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3.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大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重点围绕我县“1+2+N”产业体系,开展技术攻关,破解一批核心、关键难题,推动产业升级及成果转化。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竞争类科技计划项目,对获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给予国拨经费的10%、最高100万元经费资助;对获批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省拨经费的10%、最高50万元经费资助;对获得省“揭榜挂帅”项目立项的,给予省拨经费的10%、最高30万元经费资助;对获得市“揭榜挂帅”项目立项的,给予市拨经费的10%、最高10万元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支撑条件
进一步做大做强创新平台,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4.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大力实施“一主导产业一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市级奖补经费的50%予以奖补;对新获批的市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一年后,经评估为合格以上的,按照市级奖补经费的50%予以奖补。同一法人单位获得同级平台不予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县财政局)
5.积极推进“科创飞地”建设。支持县内企业在创新资源丰富的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发达地区设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对首次认定为“科创(人才)飞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6.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企业开展成果登记并申报科学技术奖,对省级登记的科技成果给予每个5000元奖励。对组织有效申报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但未获奖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牵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7.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建立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等,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持续推动发展“科贷通”、科技贷款贴息、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金融产品,对获得“科贷通”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企业,贴息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县科技局、县市监局)
三、持续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动力
坚持把人才作为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8.加大人才引育力度。围绕我县“1+2+N”产业体系,大力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优化“新干英才”扶持政策的若干措施(试行)》(干才字﹝2025﹞3号)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引进国外高端人才与专业人才来我县工作,对新引进的国外高端人才与专业人才所在单位进行奖补,每增加一名给予2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9.鼓励申报人才项目。鼓励企业和引进人才组建研发团队,积极申报创新创业团队及重大人才工程。对经我县申报获得国家级人才工程、“赣鄱英才计划”、省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赣鄱俊才支持计划”、市“双百计划”的,按上级项目资助资金的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人才获得市“百博百企”科技计划专项的,按市级项目经费的50%配套奖励企业,并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平台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本措施适用于我县生产经营并照章纳税的企业,有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鉴于研发投入填报及认定时间滞后一年,本措施奖励计算时间统一从2025年1月起,按年度实施。项目主体当年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奖励政策:①在申报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②有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环保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③被列为失信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④规上企业未填报研发费用的;⑤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的。
本措施奖补政策与我县已制定出台的奖补政策不一致的、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由县科技局会同执行政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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