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余府办发 〔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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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创新型县(市、区),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推进余江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鹰潭市财政局 鹰潭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化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鹰财教〔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奖,用于奖励当年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为建设创新型余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认定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受理、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奖励设置六类奖项:高成长企业奖、科技创新成效奖、科技创新平台奖、研发投入奖、科技创新人才奖、争先创优奖。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余江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并在余江区得到一定的推广应用。申报研发投入奖当年应获得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
(二)当年有研发活动并按要求填报研发投入的机构;
(三)申请奖励的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近三年不存在环保未达标问题;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无制假、售假等行为;
(七)近三年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
(八)主要负责人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高成长企业奖
1.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5万元。
2.对当年认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按照“50%+20%+30%”办法兑现(第一年拨付奖励资金50%,企业正常经营一年后,仍达到研发支出占比等要求的,再拨付奖励资金的20%,第三年仍达到高企要求并再次申报高企的,拨付剩余的30%奖励资金)。
3.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6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以上各类企业按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
(二)科技创新成效奖
4.对通过鉴定获得技术水平评价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5.对入围双创大赛(江西赛区)、获得(江西赛区)奖项、入围双创大赛国家总决赛、获得国家总决赛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科技创新平台奖
6.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已达到建设要求的,给予一次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标准为:国家级8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5万元。
7.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已达到建设要求且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的,给予一次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标准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对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获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一次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奖励,标准为: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2万元。每三年开展一轮绩效评价,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
8.支持本地企业在外地建立“科创飞地”,对新获批的“科创飞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9.支持企业组建研究院,企业依据研究院成立的要素条件申请并经专家组评审后,评定奖励资金。
(四)研发投入奖
10.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归集能力,对经认定研发费用达500万元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后补助。补助标准: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按总额的1%予以补助;总额处于1000万—3000万元(含)区间的,对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2%比例补助;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对超出3000万元的部分按3%比例补助。
(五)科技创新人才奖
11.对在我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每入选一次,按照入选的层次,给予科技创新人才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特等奖15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
12.对在我区获得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每入选一次,按照入选的层次,给予科技创新人才一次性奖励,标准为: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50万元、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
13.对新入选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10万元,用于入选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同时入选以上多项人才项目的,按最高额度奖励,不重复奖励。
(六)争先创优奖
14.余江区在江西省县域创新能力分类评价中获先进的,由区财政奖励区科创办(区科技局)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余江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九条 区科技创新奖每年奖励一次,一般为次年6月底完成奖励申报、审核、兑现。
第十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高成长企业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批准文件或证书;
4.当年研发投入财务账及研发支出辅助账。
(二)科技创新成效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属科技成果鉴定的,需分别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创大赛奖励需提供相应获奖文件或证书。
(三)科技创新平台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平台组建批文、合同书及年度建设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平台建设投入、平台团队新增高端人才、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发明专利及科技成果等情况);
4.上年度单位研发年报表或研发支出辅助账。
(四)研发投入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研发报表;
4.研发投入财务账及研发支出辅助账。
(五)科技创新人才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个人年度科研工作总结报告(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专利或科技成果、发表论文等情况);
4.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单位,需分别提供国家、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六)争先创优奖
1.余江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江西省县域创新能力分类评价考核先进文件或通知。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对照获奖条件提出申请,由余江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工作专班办公室受理,并报请余江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工作专班审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联合行文后下拨。奖励经费用于获奖单位或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单位申报的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奖励资金1000万元,在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研究院专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进行独立核算与拨付,不纳入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1000万元资金的列支范围。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技创新成果的,或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创新升级奖的,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区科技创新奖组织、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余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鹰潭市余江区科技创新升级奖励办法》(余府办发〔2024〕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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