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九江经开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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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经开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围绕省市科技工作重点任务,加快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重点任务,健全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支持九江经开区科技创新发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区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从事科技创新工作的科研人员,且申请项目在区内组织实施。停产、失信,受到环保、安全生产责令整改或处罚的,不享受本支持政策。
第三章 奖励项目
第四条 全社会研发投入
对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在“国家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按向国家统计局填报情况为依据进行奖励。
1.对首次申报研发投入的企业奖励0.2万元;
2.对较前三年度研发投入申报峰值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级奖励:增量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奖励1万元;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奖励3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奖励10万元。
3.在区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满1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
1.对首次认定的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成长性企业奖励5万元;获批独角兽类奖励的50%需用于企业生产设备、研发设备采购;
2.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未在我区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剩余有效期年限进行奖励,每年奖励4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对首次认定及再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0.2万元;
4.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申报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0.1万元/家。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不予奖励。
第六条 科研平台
1.对首次批准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
2.对首次批准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由归口部门认定,分别一次性按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
3.对首次批准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概念验证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同等级别研发平台,由区归口部门认定,分别一次性按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市级奖励5万元。
4.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奖励的50%需用于企业生产设备、研发设备采购。
第七条 创新载体
对首次批准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载体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30万元、5万元;对首次批准认定为省、市众创空间的创新载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企业孵化
给予区内市级以上双创载体孵化的研发、生产、软件开发企业,在成立5年内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按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不超过300平米,每平方米补贴10元/月,不超过实际租赁价格。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获批独角兽、瞪羚企业(含潜在、种子),可连续享受3年补贴;
2.企业由博士、市级(含)以上科技人才创办且占股20%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营产品符合人才专业领域范围,可连续享受3年补贴;
3.企业由硕士、双一流本科毕业人才创办且占股20%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营产品符合人才专业领域范围,可享受1年补贴。
4.企业当年在税务系统申报研发投入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10%以上,可享受1年补贴;
5.企业获批市级(含)以上科技项目、科研平台,可享受1年补贴。
第九条 科技人才
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申报国家、省、市级人才和团队项目,每个有效申报项目给予0.2万元补助,当年多次申报仅补助一次。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
1.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80万元,二等奖50万元;
3.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5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
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且年度合同金额累计超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0.2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1.支持区内主导产业协同创新,省级以上平台年度为区内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公共检测、技术开发、技术验证、工业设计、中试服务的企业,并产生科技创新成果或经济效益的,由企业申报,归口部门认定,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连续补贴2年。
2.国家级创新与行业服务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年度为区内不少于10家企业提供公共检测、技术开发、技术验证、工业设计、中试服务的企业,由企业申报,归口部门认定,年度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连续补贴两年。
第十三条 科贷通
支持企业申报“科贷通”,帮助企业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贷款贴息,相关政策按《九江经开区“科贷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
支持企业申报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按《九江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集中受理。奖励申报实行年度集中受理,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发布集中受理通知,各项目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奖励资格。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由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将项目列入受理清单。
第十六条 审核公示。由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各企业服务职能单位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征求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报区管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奖励项目中如有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由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区管委会研究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区内其他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取消三年内所有科技类财政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年,2025年度区级科技创新奖励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九江经开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九开管办字[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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