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泰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泰和县科技入园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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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科技入园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入园优惠政策,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力度,根据《泰和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入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科技创新,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经费。
第三条 科技入园奖励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严格把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科技入园奖励资金150万元,据实拨付。预算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结余资金不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科技入园奖励资金的奖励标准为:
1.对首次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企业通过发明专利进行质押融资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并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用于质押的发明专利奖励0.3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加强技术源头创新及高价值专利布局,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对被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上级配套扶持资金的50%;对获得国家、市专利优势企业,在初次认定的当年,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在初次认定的当年,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原评审且复核有效的“吉安市专利示范企业”转换为“吉安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转换企业不再给予资助;对被上级认定为知识产权重点保护企业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导航项目,每件资助1万元;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实施专利转让或许可的,被许可方和授让企业每件资助1000元;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维权援助工作站,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基础性、前置性的知识产权信息、代理、交易、法律、金融等咨询指导服务。公共服务体系、维权援助工作站被评定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运营费用扶持;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次性资助6万元,对新获认定的驰名商标的企业,每家给予6万元资助。
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特别贡献)、一、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合法主体或个人。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获批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杰出青年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批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市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杰出青年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5.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
6.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星创天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学科技园、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7.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8.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9.对认定为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省补助额度由县财政给予1:1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六条 符合科技入园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县科技局自主申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第五条第2款有关奖励事宜,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2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以批文下发日期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统一汇总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申报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提供相关资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要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奖励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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