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万载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万载县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加快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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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加快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加快推动万载县科技高质量发展,助力“产业兴县、工业强县”战略落地见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研发投入激励,夯实创新发展基础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市前50名且正增长的企业进行补助,其中第1至20名每家15万元、第21至50名每家10万元;按照企业研发经费(R&D)额度的0.4%予以补贴,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2、引导企业规范研发会计账目。对由统计部门提供的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最终填报研发经费(R&D)且具备完整规范研发会计账目资料的规上工业企业统计人员,200万元≤研发费用<1000万元,奖励600元;研发费用≥1000万元,奖励1000元。
二、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激活市场创新活力
3、推动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对于首次、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10万元/家、5万元/家奖励;对获批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分别按40万元/家、35万元/家奖励。对新获评省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的企业,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 3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攻关,破解关键性技术难题
4、支持科技计划项目。围绕我县“1+3+N”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年实施一批县级重大研发专项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平台培育计划项目,资助资金10-200万元。对于获万载县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重大人才工程的企业,补助1万元。对入选的企业,按照上级拨付经费1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5、支持重大设备研发。对入选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研发单位进行补助,每台(套)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
四、加强平台载体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6、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批准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国家级补助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5万元。
7、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于国家级产业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载体,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产业战略联盟、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给予每个一次性补贴10万元。
8、鼓励共建研发机构。鼓励我县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究院、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助每个20万元。
五、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落地见效
9、鼓励开展技术交易。通过产学研合作,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达成技术交易且在我县实施成果转化的,按技术交易支付额的2.5%给予买方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0、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按国家、省级奖励金额1:1和1:0.5配套奖励。对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励的牵头单位,奖励每项50万元。对通过科技成果评价会评价的科技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做好科技金融业务,缓解资金短缺难题
11、强化“科贷通”业务支持。开放“科贷通”合作银行准入,加大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采用资金池模式,设立1200万元“科贷通”专项资金,按1:20的比例撬动银行2.4亿元贷款,缓解科技型企业发展融资难题。
七、监督管理
12、申报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被当年认定为末档企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追回奖励资金,将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13、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定期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回奖励资金;对科技项目因科研任务未完成没有通过验收的,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八、保障措施
14、申报对象(不限于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当年无安全重大违法处罚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15、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工作,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工信局负责提供末档企业名单。本政策兑现的科技奖补资金用于奖补单位开展研发活动,纳入单位研发支出统计,以上奖补资金含宜春市科技政策中由县级承担的部分,同一事项已通过其他政策获得县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支持。第4条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第3条、第4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部分政策来源于《万载县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万办发[2023]24号),由县人才办负责兑现。本政策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此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试行措施不一致的,以本试行措施为准。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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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江西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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