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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靖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靖江市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4-03-29 09:20:49|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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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靖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靖江市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千政策措施

靖江市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省、泰州市科技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

1.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生的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75%;加大创新券发放力度,规模以下企业提高到1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提高到30万元,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扣除总额的30%发放,最高300万元

2.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加快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培育,对当年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大力培育核心技术领先、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当年入选省、泰州市创新型领军企业,根据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3.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联盟运营举办活动、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二、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4.推进创新园区集聚发展。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省和泰州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子3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园区、省级科技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5.强化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和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支持政府引导的科技创业园建设,每年给予不低于6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机制,对运行成效突出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社区,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获得国家和省认定(备案)的实体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时对当年获得泰州市绩效考核示范和优秀的实体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6.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质行动。支持企业开展“三站三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等研发机构,按国家、省和泰州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给予5万元补助;培植一批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对获得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的,按省、泰州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泰州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的,由创新券按标准据实兑现。

7.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鼓励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等在靖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列入泰州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计划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鼓励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持续研发创新活动,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连续3年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最高200万元);支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发展,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对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建设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并依据人员规模、建设内容、技术应用及产业化前景等分类支持前期运行经费,最高5000万元。

8.加强农业创新载体建设。重点建设“星创天地”、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泰州市和靖江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科技厅年度绩效考评的分店、便利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奖励。

三、创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

9.促进政产学研深度合作。加强与中国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和国内外高等院校合作,柔性引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我市科技创新,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对承接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的企业,经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30%,由创新券据实兑现;通过泰科易等技术交易平台洽谈成功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40%,由创新券据实兑现;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技术转移分中心、专业实验室等各类合作平台或技术分支机构,由政府主导并参与的技术转移分中心、专业实验室等合作平台,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根据其运行绩效给予适当资助,最高10万元;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军民融合、协同协作,对科技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民共用技术项目,按《市政府关于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

10.实施产业创新国际化。鼓励企业通过联合研发、技术转移、委托研发、人才引进和战略性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大国际科技合作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1.构建离岸孵化合作新模式。加强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集聚体共建离岸孵化基地,加快落地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创新型项目。根据合作和孵化运营成效,年签订合作协议并经泰州备案的在孵项目3项以上的基地,给予基地共建合作方10万元奖励,在孵项目达到5项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经基地孵化落地并经泰州备案的项目择优给予10万元奖励。

12.完善科技人员激励机制。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

13.提高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当年度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当年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达20件(含)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人,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各类授权专利给予资助奖励,当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于当年度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费用的每件给予1300元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费用的每件给予400元资助。新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新获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按《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奖励办法的通知》执行。鼓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拓展海外市场。对当年度申请国(境)外专利每件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授权的国(境)外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加快培育知识产权授权大户,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较大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当年度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50件和100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20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高价值专利。对从市外引进并计入市拥有量、仍存有十年以上有效期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资助经费最高10万元。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对计入本市拥有量、年费缴纳期在第9年度之前(含第9年度)的发明专利,全额资助年费。发展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整体水平。对在本市备案,当年度代理授权20件(含)以上发明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4.促进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开展“专利发明人奖”评选,当年获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和泰州市级知识产权项目及奖项但未获相应资金支持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在本市备案,经考核评价优秀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担保费、评估费和贷款利息等费用给予50%的补贴,同一申请人年度补贴经费最高20万元;对开展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照投保专利保单所缴保费给予50%补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补助经费最高20万元。

15.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激励措施。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支持开展创建省、泰州市“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和“正版正货”承诺企业活动,对通过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验收的创建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各行业协会协同创新发展、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鼓励成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对在应对重大涉外专利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诉讼费、律师费、专家费等最高30万元补助。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相关活动的费用全额资助。

五、建设优质高效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6.推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标准协作等科技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泰州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 20万元补助。

17.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向境内外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鼓励境外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规范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互联网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灵活的运作、考核机制,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度放宽科技型企业不良容忍度;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创新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模式;加大信用担保基金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受惠企业覆盖面;做强做大市级融资平台,构建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在内的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科技金融服务链

六、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18.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鲜明导向。建立创新驱动发展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产出、创新绩效创新环境、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等内容,系统评价创新驱动发展水平,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纳入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范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统筹联动机制,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设立科技专项经费,重点对本辖区内产出效益明显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奖励;完善科技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管机制与信用管理制度,健全科技项目和资金巡查、审计等制度,强化科技计划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建立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机制。

19.加大公共财政对科技创新投入。逐年增加财政科技投入,2018年全市财政科技投入3亿元,其中本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投入8000万元,用于产学研合作、离岸孵化、社会事业、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券、科技奖补等专项。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统筹安排各类公益性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平台、重大科技活动等产学研合作经费;离岸孵化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基地建设奖励、落地项目奖励和工作推进经费等;社会事业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科技宣传、培训、统计、奖励、医疗卫生、环保等社会科技发展项目经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经费;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设备购置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以创新券形式据实兑现;科技奖补专项资金3500万元,用于创新产业载体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农业科技等方面的奖补。

20.培育营造创新文化。加强对重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战略运用案例、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每年定期举办科技(科普)活动周、知识产权宣传周、青少年创新发明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和个人给予1:2配套奖励,参与单位和个人给予1:1配套奖励;对参加泰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及团队,按照泰州市政策落实项目经费支持。努力在全社会培育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激发创新动力和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七、附则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之前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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