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灌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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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连政规发〔2025〕1号)精神要求,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加快产业转型,把科技动能转化为发展势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强化产业重大技术攻关。聚焦“5+3+N”产业体系,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立足产业发展关键需求,紧盯主导产业堵点痛点,组织实施一批产业重大技术“揭榜挂帅”项目,以优势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带动我县产业技术的迭代升级,壮大主导产业集群。对牵头攻关任务的单位或团队,最高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完善县级科技计划机制。支持县内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持续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过程,鼓励镇(园区)根据产业需求建立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各镇(园区))
(三)鼓励承担重点前沿项目攻关。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的,按拨款资金给予最高1:0.5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突出创新主体培育
(四)加大科技型项目招引力度。将科技型项目招引工作纳入县对镇(园区)高质量发展年度目标考核,根据镇(园区)新招引科技型项目数量和比重,给予相应评价,不断提升新招引项目中科技型项目比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委考核办、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五)强化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对在我县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招引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纳入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申报未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评价且有1件I类评价知识产权或5件Ⅱ类评价知识产权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1000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对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增长10%以上的,在当年奖励资金规模内,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的3%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研发人员,较前一年增长10%-20%的,奖励企业3000元,较前一年增长20%以上的,奖励5000元。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展研发管理规范化建设,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健全县属国有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的考核激励制度,加大创新发展在国有企业年度考核中的比重。(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国资委、县税务局、灌南金融监管支局)
(七)培育创新示范标杆企业。对获批省未来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20万 元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获批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批市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评估、认定为省“瞪羚”企业、市“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三、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载体
(八)高质量创建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过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培育重点实验室建设梯队,支持新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对牵头单位按照上级经费1:1给予支持。支持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对牵头单位按照上级经费1:0.5给予支持。推进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牵头单位5万元补助。加快化工中试基地、合成生物中试基地建设,鼓励企业设立研究院、创新联合体,对新获批的省级优秀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按照上级资助1:0.5给予补助。对新获批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九)推进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获得国家级批准立项的重大产业创新平台,按照上级扶持经费1:1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0万元;获得省级批准立项的重大产业创新平台,按照上级扶持经费1:0.5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额度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十)加速飞地载体创新资源培育。依托江苏海洋大学科创资源,提升花果山科创走廊科创飞地(灌南县)服务能级。借助南北结对帮扶政策推动产业链创新链双向融合,高质量建设“宜兴·灌南科创飞地”联动孵化平台、灌南(上海)联动孵化基地。经首次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获批省标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载体获多项认定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经济开发区)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强化政产学研协同机制。支持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建成后,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企业参与政府组织的政产学研活动。支持我县产业产学研合作联盟建设。支持单位、企业组织开展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国际性、全国性科技合作与交流会议等政产学研活动,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
(十二)支持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的单位,给予支持。支持企业提升小试、中试等能力,推动产业创新技术迭代。对企业引进县内急需先进技术成果在县内转移转化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最高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合同最高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三)激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75万元、15万元、7.5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人员),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市科技创新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市科技创新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获奖单位对上述奖励经费中30%的经费用于奖励相关科技人员。(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五、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十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企业引进的创新类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创业类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给予顶尖人才顶级支持,创新类人才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资助、创业类人才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资助。支持组建人才攻关联合体,探索形成创新型企业牵头、人才引领、任务牵引、市场运作、协同攻关的新机制新模式。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发展,建立稳定支持机制。(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委编办、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五)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对获批立项的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获批立项的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引进海外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硕士及以上留学回国人才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并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资助;对企业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单个项目(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高质量建设外国专家工作室,对新获批的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资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六、优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十六)用好科创人才基金。基金名称:灌南县科创人才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规模1亿元。支持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和中小企业孵化,推动优质技术、资本、人才向我县集聚。投资方向为“投早、投小、投未来”,重点为全县人才创业、中小企业创新、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灌南金融监管支局、县金灌集团)
(十七)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提高“苏科贷”等政策性信贷规模,加强科技信贷等科技金融的有效供给。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险服务,健全科技保险产品体系,有效化解科技企业创新风险。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投保科技研发保险,对保费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灌南金融监管支局、县金灌集团)
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县级政策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县颁布新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政策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灌南县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意见》(灌政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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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江苏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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