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推动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争当江苏沿海开发排头兵。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一)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审核部门:发改委)
1.对工业企业实缴税金增幅、应税销售增幅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应税销售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当年被南通市确认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入库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年底确认为老企业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2万元,属于新兴产业的,奖励上浮30%。
2.无关联关系方成功并购县内企业,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购完成后在本县纳税,且税收同比增长的,给予并购后企业100万元奖励(不超过并购后企业12个月内税收地方留成)。
3.对通过第三方审核并取得节能量证书的节能改造项目,500吨标准煤的项目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吨标准煤增加奖励0.5万元,单个项目最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审核部门:发改委)
4.支持企业项目投资。新建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并竣工投产(项目竣工应完成备案登记投资的80%以上,设备以外投资额按市亿元项目考核办法计算),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县重点发展产业按设备投资额的6%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800万元);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税,下同)并竣工投产,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6%、8%、10%奖励(县重点发展产业均按投资额的10%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非制造业项目,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区外无不动产证企业,产出为无税或免税产品的项目,自制设备及购置的二手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及设备的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以及单台价值小于5000元的设备不予奖励。化工类、纺纱织布类项目实施单位是亿元以上销售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申请设备投资奖励参照技改项目要求进行。设备投资奖励与项目建设期挂钩,新建项目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起算,技改项目以办理立项手续时间起算,其中化工项目以办理环评的时间起算。项目以立项批文或开工登记时备案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建设期,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按投资额递增,一般每增加投资300万元,则增加1个月建设期,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项目竣工期每推迟一个季度,奖励额相应降低10%,推迟三个季度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奖励。未办理开工登记手续的,按项目备案文件考核竣工并扣减奖励额10%。)
5.对投资三层以上(含)生产性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利用面积不低于50%,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6.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当年软件投入总额超过50万元(包含软件购置费、二次开发费及一次性项目实施服务费,不含企业自主软件开发费和嵌入式系统软件费)的项目(项目必须实施完毕并投入使用),软件购置投入按20%(由如东本地软件法人企业提供的软件部分再增加5%)的比例、其他软件投入按10%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7.对在县属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融资的县内工业企业,全年应税销售增幅高于县内同行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含)、且税收同比增长的,企业缴纳的担保费奖励50%,每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县属担保公司开展的年担保费率低于2%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含助保贷),按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差额,给予20%的补贴。
(三)鼓励企业“创名、创牌、提质”
8.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奖励80万元。对获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奖励5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单位或“江苏省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新增获得国际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政府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品牌称号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江苏省老字号和江苏精品、南通市“百年老店”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该项奖励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司法途径获得的不予奖励。(审核部门: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9.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南通市质量奖、如东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质量提名奖的单位奖励50万元。单独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作为标准第一(主要)起草单位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产品的多个组成部分标准研制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第二起草单位奖励上述标准的50%,第三起草单位奖励上述标准的40%(上述奖励因标准制定发布实施的时间跨度,可溯及上一年度)。(审核部门:市场监管局)
10.鼓励制造业行业协会组织研讨交流、培训考察、行业品牌推广等活动,对协会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审核兑现一次,每个行业协会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加政府组织或权威的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安排的各类境内展会,对企业承担的展位费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外各类进出口展会展览,摊位费企业自己承担费用部分按50%给予奖励。参加政府组织或省商务厅贸易促进计划中展会项目的企业,对其往返国际交通费用按定额标准奖励:亚洲3000元/人;南美、非洲9000元/人;其余国家(地区)6000元/人。同一企业同一展会奖励不超过2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审核部门:发改委、商务局)
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核心竞争实力
(一)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
11.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6万元(老高企奖励4万元),申报奖励连续不超过2年;认定后的再奖励5万元。其中,以上奖补规下企业上浮30%。(审核部门:科技局)
12.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当年引进注册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应税销售首次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审核部门:科技局)
13.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对当年产学研合作实付高校院所、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单个企业对同一高校院所、同一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5万元(含)-15万元部分、15万元-30万元部分、3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奖励50%、20%、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省内平台的中小型企业给予省补资金1:1的奖励,对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不包括法定检测和强制监测类服务),给予实付资金50%的奖励,补贴额上限为30万元。(审核部门:科技局)
14.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相关机构发明专利在我县进行转化和维护,每年度根据引进发明专利数作相应调整。(审核部门:市场监管局)
(二)加速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审核部门:科技局)
15.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镇(区)投资与高校院所共建的产业研究院(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按镇(区)现金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的企业研究院,奖励50万元;企业新建或引进的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三年内每年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高校院所来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全年服务企业10家的并取得实效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创新创业基地)20万元。
(三)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审核部门:科技局)
16.设立县级科技计划专项。县级重点科技研发和工业性试验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5万元奖励;县级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支撑项目(工业、社会发展),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县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17.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5%给予奖补。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给予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对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给予奖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强化科技金融支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苏科贷”,具体业务按照“苏科贷”业务合作协议(三方)执行,县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提高到600万元,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政策服务、科技项目评审等活动。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经济贡献份额
(一)鼓励服务业产业项目建设(审核部门:发改委)
19.鼓励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对服务业企业当年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的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类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500万元以上(指基建和设备投入,下同)的生产性服务业或新兴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其投资额的1%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时拨付50%,在其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后再拨付50%。
(二)鼓励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审核部门:发改委)
20.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并授牌的服务业集聚区、示范性物流园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审核部门:发改委)
21.对当年应税销售首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 10万元 、15万元 、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不含房地产企业、政府平台企业)。对新招引落户的生产性服务业或新兴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自应税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年应税销售额1%的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被南通市确认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入库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3万元,年底确认为老企业新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奖励2万元,属于服务业五大行业的,奖励上浮30%。
四、鼓励扩大对外开放,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一)鼓励拓展对外贸易
22.鼓励发展外贸新业态和洋口港外贸货运。对运行一年以上且被省或市认定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通关、退税、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年进出口超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累计给予15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对通过洋口港开展外贸货运业务的企业,根据进口货物标箱进行一定奖励。船舶公司在洋口港每开一条国际货运航线,奖励200万元(国际货运航线由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奖励)。(审核部门:商务局)
23.鼓励深化金融信保合作。对投保企业,按其当年实缴保费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10万元。对金融机构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当年为企业新增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以及融资提供担保的单位,每5000万元分别奖励5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审核部门:商务局)
(二)鼓励培育服务外包(审核部门:商务局)
24.支持服务外包集聚发展。对入驻服务外包企业(需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家数首次达到20家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综合运营服务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年每净增5家的,再予以1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省级服务外包产业园的企业,自服务外包企业正常缴纳税收起三年内,分别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30%、20%、10%给予扶持。
25.在商务部业务平台填报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完成合同执行额达到500万元(需比上年增长20%)、2000万元及以上(需比上年增长10%)的(执行额首次达标的不作增幅要求),当年完成离岸合同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实现服务贸易收入500万美元及以上(需比上年增长20%)、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需比上年增长10%),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服务贸易收入首次达标的不作增幅要求)。
(三)鼓励流通经济发展(审核部门:商务局)
26.对投资新建快递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完工投入使用后,按其基础设施实际投入的1%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建和改造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基础设施投资分别达到500万元、50万元及以上,完工并投入使用后,分别按其基础设施实际投入的5%和10%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27.当年被南通市确认为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入库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3万元,年底确认为新进限上企业奖励2万元。
(四)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审核部门:商务局)
28.对新建电子商务平台(包括O2O生活平台及同城配送平台等)的企业,连续经营两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等,不含土地和房产投资款)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建筑面积超过 5000 ㎡,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从业社保缴费人数3人及以上且年应税销售 100万元以上)家数首次达到30家的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分别给予园区综合运营服务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年每净增10家的,再予以5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对入驻电商产业园的企业,自电子商务企业正常缴纳税收起三年内,分别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 50%、30%、20%给予扶持。
五、鼓励企业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扶持
30.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荣誉或认定、评定和认证的给予奖励,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获评文件或证书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奖励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兑现。
六、其它
1.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列入南通市“5215”工业大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参照《南通市“5215”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标准执行;列入如东县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企业,参照《如东县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标准执行;列入如东县企业能级“双十”计划的企业,参照《如东县企业能级“双十”计划实施意见》标准执行。
3.关于企业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资助扶持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东发〔2017〕 1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东委发〔2019〕21号)执行。
4.对被《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评为A类企业,按正常标准的1.2倍计算;B类企业,按正常标准计算;C类企业,按正常标准的0.8倍计算。未列入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对象的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会商后确定系数,非工业企业按正常标准计算。
5.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上限(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申报、认定;外贸新业态、货运业务;生产性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除外),涉及设备投入类奖励当年不足部分可在次年奖励。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未建立研发机构或产学研合作关系的企业,按奖励政策的50%兑现。同一项目符合县内多个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一次。所有奖励资金原则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等。
6.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项目、虚假的票据编造虚假合同套取资金,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付财政资金。
7.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使用期内及被《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评为D类的企业,取消政策享受资格;企业如有一般失信行为,奖励资金额度扣减20%(信用状况以单位申报时出具的报告为准)。
8.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上级各类奖励资金,凡符合上级相关政策扶持而不积极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县本级各项扶持政策奖励。上级和本级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上级相关奖补资金低于本县的部分由县财政补差。
9.重点骨干企业、重大项目相关奖励扶持事宜可一事一议。
10.各审核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初下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镇区、部门初审后报各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联合审查或现场核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兑现。
11.县内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等其他类型企业参照执行。
12.本意见由县委办、政府办会同县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等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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