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迈上新台阶”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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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迈上新台阶”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扬州市委、市政府产业科创名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科技创新“迈上新台阶”,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认定
深入实施“规上转高,高企上规”行动,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高企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和经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5万元、20万元奖励。对省独角兽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促进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立足于创新驱动、市场导向等原则,壮大科技服务主体,优化创新发展生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开展高企培育全流程服务,强化责任意识,每年对科技服务机构的工作绩效开展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促进服务水平提升。对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认定1家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快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先进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实行备案,对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扬州分中心平台备案的“揭榜挂帅”项目,按照合作经费的40%,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四、打造高效赋能科创平台
加快建设高能级科创平台,为企业创新发展提高科技支撑。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设立研发机构,对新注册独立法人并实质性运行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 对与创新平台合作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3千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最高给予1%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100 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3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200 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300 万元补助。
六、提升科创载体运营质效
坚持优化“存量”与培育“增量”并举,支持科技孵化体系建设,构建“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链条,围绕科技企业成长需求,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全面提升科创载体运行质效和专业化水平。对于科创载体、工业地产等产业园区,当年度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
七、推动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加快引进一批科技型企业、高端研发机构和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整合,牵头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开展前沿技术布局,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力度。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开展技术研发,对新能源、新型显示、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从事前沿技术研发的企业和创新平台,给予研发投入最高30%的补贴。
八、优化提升创新创业生态
实施“科创苗圃”培育计划,深化与高校、金融机构合作,举办科技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揭榜挂帅”技术攻关等活动,重点挖掘培育一批种子期项目,加快孵化有潜力的初创企业。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资助。
九、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高校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加大力度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鼓励规上企业提高研发人员占比,按研发人员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聘用一批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对入选江苏省“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强化科技金融引导支撑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创业投资基金体系,增加长期投资资本供给。做大做优产业科创基金,加快建设经开区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3亿元,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等融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企业应合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并依据文件规定如实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如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企业,取消当年政策享受资格;如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须无条件于限期内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
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建设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先导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扬开管发〔2024〕104号文件已废止。2023年度、2024年度科技创新政策,涉及本政策措施内容的,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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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江苏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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