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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

时间:2026-04-27 09:14:03|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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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

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关于加快创新生态建设扶持科创型企业茁壮成长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6〕6号)及《苏州市关于实施“成林计划”构建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扶持体系的若干措施》(苏府规字〔2025〕19号)文件精神,为大力实施创新企业培育壮大工程,并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联动工作机制,以“做强存量、做大增量、做优标杆”为导向,建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积极引导区域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实施“小升高”“高升强”行动,加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强化科创企业的招引培育工作,依托重大平台、龙头企业、品牌活动、孵化载体,打造双招双引与孵化育成联动的科招新模式。结合区域产业优势,着力推进精准招商,推动大项目、好项目落地,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

第四条 加快提升科技创业园等孵化载体的建设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完善创业环境,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同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空间载体,加速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集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联合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区域内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通过培育,使其尽快成长为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第六条 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浒墅关先进制造功能片区、太湖科学城功能片区、狮山商务创新功能片区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挖掘、发动、辅导、审核及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工作。区科创局负责加强科技企业的政策宣传、培训辅导以及对板块的业务指导,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同时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对上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上报意见。

第四章 奖励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奖励措施

(一)对于当年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列入公示的企业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入库培育,对于当年入区级高新技术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当年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可累计享受两次奖励。

(四)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支持。

第九条 以上奖励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无需申报,具体拨付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奖励资金由区和功能区按7:3比例承担,区级奖励资金从每年的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实施意见全面实行企业信用承诺制。企业作为申报的责任主体,必须提供真实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4〕52号)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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