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镇江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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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政府“双高协同”部署要求,围绕高新区“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未来产业培育区、产教学研融合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高地”目标定位,探索“有组织科研+有组织转化”模式,全力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镇江高新区每年设置不低于50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及“双高协同”建设,加快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助推高新区与高校协同创新发展
第一条 联动实施科技计划专项。推动在地企业与“双高协同”结对高校开展“有组织科研+有组织转化”科研攻关活动。积极支持校企联合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双高协同”专项项目,重点支持我区“双高协同”科创载体、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省级“双高协同”专项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条 深度参与G312产业创新走廊建设。加快建设镇江高新区“双高协同”科创基地,对建设、运营主体在场地建设、运营等方面,可给予单个基地最高1000万元/年专项支持。全面对接南京创新资源,深化校地联动发展机制,建设一批应用型、支撑型创新平台载体和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测试等服务机构,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专项支持。
第三条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对企业与“双高协同”试点高校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经认定后,以创新券形式,在上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最高15%给予补助,单个合作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支持“双高协同”试点高校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鼓励我区科技型企业与“双高协同”试点高校供需双方自愿购买“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履约保险”等金融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用或保险费用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鼓励校地人才互聘。支持试点高校选派科技人才赴在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支持在地企业派驻高管赴试点高校兼职“产业教授”,对于合作成效显著且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科技副总”引才单位和“产业教授”派出单位每年最高5万元奖励。支持高校设立创业学院、产业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等培育工程硕博士,推动校企协同培养成果转化专业人才。
第五条 支持各层级人才落地。实施高层次人才招引计划。依托镇江高新区“团山英才”计划、“镇江高新区杯”创新创业大赛等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可给予最高15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对新认定且到岗的国家、省级人才计划的承载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项目补助经费。对毕业2年内在高新区企业就业的本科及以上人才,落实市级生活、租房补贴政策;对毕业2年内(镇江籍拓宽至毕业5年内)在高新区企业就业、高新区范围内租房的本科及以上人才,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最高300元、最高200元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支持,对租赁高新区菁英公寓、青年人才公寓的,按每人每月最高500元、400元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租房房票补贴支持。对来镇江高新区企业就业5年内,在区内购买首套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全日制硕士、博士,在落实市级补贴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最高10万元房票补贴支持;对经市级认定的B—F类人才,来高新区企业就业5年内且在区内购买首套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落实市级补贴政策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最高20万元房票补贴支持。
二、增强高质量科技创新供给
第六条 激励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对主导产业制造业企业扩大研发投入予以分档奖补,对当年研发投入达100万元—1000万元且增幅20%以上的,按当年经认定研发投入每新增100万元给予最高0.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研发投入达1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幅15%以上的,给予当年经认定研发投入增量部分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研发投入超3000万元且增幅10%以上的,给予当年经认定研发投入增量部分4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补不超过3000万元,研发投入经费核定以企业年度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报告数据为准。
三、培育壮大融合发展主体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符合国家高企申报要求、首次申报高企并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申报协议的在地企业,奖励0.5万元;当年有效申报国家高企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另奖励1.5万元。新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被市级认定为当年本地区新增高企的,分3年最高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
第八条 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经国家、省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在上级奖励政策基础上,可按层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获批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可按层次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获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最高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在上级奖励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获批)创新型百强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奖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上级新认定且在高新区建设运营的市级、省级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市级人才攻关联合体及创新联合体,在上级政策奖励基础上,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有效申报省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资质的,最高奖励1万元;获批省级智能工厂,按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5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经认定后,以创新券形式,在上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最高10%给予补助,单个合作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培树标杆科创载体。对当年度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标准级孵化器”和“卓越级孵化器”,分别给予该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省级标杆孵化器,分别给予该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级标杆孵化器,分别给予该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10万元、15万元奖励。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载体打造科创孵化载体,根据运营规模及质效,每年给予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开放创新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对在地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合同,经市级核准认定的,最高按备案合同金额的0.01%对卖方进行奖补;经省级备案认定的,再按备案合同金额的0.01%对卖方进行奖补;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承担省、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在省、市级补贴基础上,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获评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奖项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为金奖、银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或其他类似级别划分维度),依次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措施由镇江高新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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