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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无锡高新区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和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6-26 09:24:18|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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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无锡高新区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和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无锡高新区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和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全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持续提升,根据《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关于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行动计划(2025-2030 年)》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架构

第二条 成立工作专班。加强高企引育组织领导,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举全区之力加快推进。成立以区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街道及园区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工作专班,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明确引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及时通报全市和区内各板块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育和认定情况,协调区内用地、用房等要素资源,保障重点高企发展需求。

第三条 建立区街(园)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高企引进培育考核的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企业招引考核目标和跟踪落实机制。实行区街及区园联动工作机制,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为重点,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研发投入和申报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主创新助推企业良性发展,积极引导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各板块需配备专人负责所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挖掘、动员、辅导以及日常服务工作。各板块对属地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企业要建立领导挂钩联络机制,定期摸排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需求,需区级层面解决问题,及时上报区工作专班协调处理。

第四条 强化部门协同培育。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落实高企扶持资金、知识产权奖补、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完善并落实研发组织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申报知识产权,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第五条 配强专业服务力量。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业管理部门,择优遴选一批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挂钩属地服务,为培育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着力强化数字赋能,持续优化区科技企业智能化评价及摸排系统,帮助更多具有创新潜力和成长空间的企业走向“高新”行列。

第六条 建立企业高企专员机制。企业明确专人牵头负责高企认定申报及后续管理维护,按时填报火炬企业年报及高企发展年报等,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时反馈企业发展诉求,配合管理部门完成高企相关工作。专员信息报区科技局备案,如有变动及时更新,高企相关扶持资金按比例对专员及相关团队给予激励。

第三章 高质量企业招引

第七条 全方位提升高质量科技企业招引能力。进一步强化科技招商和新兴产业培育的结合力度,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基础支撑,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开放合作,打造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良好生态,切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落地两年内可完成认定等高质量企业招引工作。发挥基金招商、龙头企业生态圈招商、飞地招商、人才招商、平台招商等形式在企业招引中的作用,将高质量企业招引与招商部门、招商人员绩效评价相结合,对招引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项目招引、推进不力的通报鞭策。

第八条 优化高质量企业举荐招引渠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各类协会、商会、科技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等第三方主体信息优势及渠道作用,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招引举荐激励机制。

第九条 加快提升各类科创载体的建设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创新创业氛围,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有利于科技企业快速成长的空间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招商和服务人员业务水平,确保高质量企业引得进,留得住,长得好。

第四章 高企入库培育

第十条 强化梯度培育。区科技局负责建立并管理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备案管理、达标扶持”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 培育库入库采取备案制管理。企业备案入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地、纳税地也在高新区(新吴区);

(二)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拥有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完成相关知识产权申请并获受理;

(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入库备案程序如下:

(一)建立清单。区科技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整合全区企业知识产权、研发投入、营收等高企评定核心数据,建立入库目标清单。

(二)动员入库。各街道(园区)及所属招商部门对照入库目标清单,组织符合入库条件且具备入库意愿企业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备案信息表》,并承诺填报信息准确、真实。

(三)推荐备案。各街道(园区)及所属招商部门对企业是否正常运营进行核实,提出入库推荐名单报送至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备案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街道(园区)及所属招商部门定期对入库企业运营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区科技局予以出库。

第五章 高企申报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十五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板块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挖掘、发动、辅导、申报材料初审及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区科技局加强对科技企业的政策宣传、培训辅导以及对板块的业务指导,同时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对上报的高企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认真履行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

第六章 扶持条件及程序

第十六条 扶持措施

(一)申报补助:对属地初审推荐,由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后上报至江苏省认定管理机构,经评审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首年最高 5 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的申报补助。

1.支持对象: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08 年至今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区培育入库企业,且达到当年高企推荐申报条件。

2.补助范围: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组织中涉及费用,包括近三年研发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费用、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费用、用于认定申报的知识产权申请费用、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费用等,申请补助时需提供上述费用对应的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

(二)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市区两级合计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市区两级合计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规上企业统计库的再给予最高 20 万元区级奖励;对落地两年内(不含注册当年)的科技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再给予最高 10 万元区级奖励。以上区级奖励资金分年度拨付,认定次年拨付 60%,后一年拨付 40%。

(三)高企专员奖励:对备案管理的企业高企专员,在拨付企业区级高企相关奖补资金中,企业可按 10%比例给予其个人及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四)综合绩效奖励。根据上一年度各板块高质量科技企业引育实绩,结合企业落地发展及认定情况,对各板块按最高 55万/家给予支持。以上资金分年度拨付,次年拨付 60%,后一年拨付 40%。

第十七条 以上扶持资金均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其中:

1.认定奖励由区财政承担,经各街道(园区)及所属招商部门初审、区科技局审核及财政局复核后统一由区财政拨付;

2.申报补助由区财政承担,其中非区本级企业申报补助由街道(园区)负责审核并提出拨付建议,经区科技局与财政局审议通过后以“拨改转”方式下达,由街道(园区)拨付;区本级企业申报补助由所属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拨付建议,经区科技局与财政局审议通过后统一由区财政拨付。

3.综合绩效奖励。各街道梳理年度高质量科技企业招引落地情况,结合招引工作中所拨付相关资金,申请区级奖励,经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商通过,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以“拨改转”方式下达,由街道统筹用于高质量科技企业引育。各街道可结合自身实际及工作需要,对高质量科技企业招引明确政策及实施办法,并提交区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高质量科技企业引育合作方采取备案制动态管理,由街道(园区)及所属招商部门报区科技局备案,区科技局定期对备案合作单位招引绩效作汇总、通报,街道(园区)结合招引企业落地发展及认定情况,优选引育质量较高合作单位进一步深化合作,对企业认定通过率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合作单位,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各街道(园区)按上述扶持资金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年度预算,及时拨付需承担扶持资金,年度资金兑付情况上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企业在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时需自行承诺不搬离无锡高新区(新吴区)。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及服务机构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由街道(园区)及所属招商部门负责追回已资助费用,并纳入不诚信名单,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拟迁出高企严格落实会审机制。建立科技局、财政局、数据局、税务局及街道(园区)联动工作体系,获得区级奖励资金并申请迁出的企业,需自申请迁出之日起一周内退回区级奖励,由街道(园区)及所属招商部门负责追回已资助费用,并出具经所属板块主要领导同意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完善区内要素统筹保障体系。树立“一盘棋”意识,统筹区内土地、厂房等资源要素配给,优先保障高企产业化需求,减少优质企业流失。鼓励各街道(园区)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对提供产业化载体满足区域外高企发展需求的街道(园区),在年度综合评估中对载体提供方予以激励。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企“大数据+铁脚板”动态跟踪机制。整合年报、季报、税务、知识产权等数据,综合财务成长性、知识产权申请等关键要素建立大数据分析预警模型,建立完善企业申报材料预审机制,提供专利快审对接、管理制度咨询等一对一专项服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率和通过率。

第二十四条 强化部门协同保障。区各相关部门惠企政策向优质高企适当倾斜,推动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高企集聚,通过加强综合支持保持我区政策领先优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与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签订“一事一议”的企业仅可享受本办法中的认定奖励,其它项目不予支持(协议中明确注明可兑现本办法中其他扶持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有区级涉及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高新区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政办商请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技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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