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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泰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

时间:2025-06-11 09:20:34|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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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泰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

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省市相关会议工作要求,落实上级关于支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水平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结合泰兴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塑造核心竞争新优势

(一)加快企业梯度培育

1.对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入选省软件首版次企业名录的企业、新通过省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新认定的省级、泰州市级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区(保税堆场)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3.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独角兽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瞪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对上市企业利用股权融资(包括首发、定增等)加快本地募投项目建设,采取以奖促投,按当年投入的实际融资额的0.2%,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二)加快应用新模式新业态

5.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对新认定省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于创新药、三类医疗器械产业化,按照年累计开票销售额的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对新通过省评价的新技术新产品,最高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省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典型案例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同一案例就高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平台、项目、区域等),分别最高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基地、平台等),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对新认定的省级两用技术龙头企业、示范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两用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每个证书最高奖励5万元。对当年与大型军工集团实施股权合作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0.重点推进“一园区一产业一平台”区域科创体系建设,全力提升区域科创平台能级。对园区重点科创平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平台运营团队,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最高奖励30万元。对省考评为优秀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通过省研发机构贯标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化运营的经省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按不超过服务收入的5%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对获国家绩效考评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省级绩效考评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对与江苏省产业研究院新合作共建全球创新合作伙伴、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5万元。对创新型领军企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设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并经省认定备案的,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5.对当年新认定的企业离岸创新中心,经评审,按不超过当年研发设备实际投入的10%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省科技创新券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依据省创新券额度1:1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6.对新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对新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以上奖项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金额折半。对新获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新获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同一项目获奖按照高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17.对企业申报泰州市级“揭榜挂帅”、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的,安排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创项目,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快企业质量品牌提升

18.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泰州市市长质量奖、泰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市本级再分别配套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积极申报泰兴市市长质量奖评比表彰项目,对首次获得泰兴市市长质量奖、泰兴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江苏省质量信用AAA、AA、A级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9.对企业剥离实验室并获得资质认定证书(CMA认证)的产品(商品)检验检测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企业,分别最高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最高奖励8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对首次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包括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单位,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1.鼓励企业进行专利盘活及专利产品备案,对企业运用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专利产品备案的,每件关联专利最高奖励1.5万元。鼓励企业或个人维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和运用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专利许可,对每件高价值发明专利最高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绩效评价合格单位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3.对新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4.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或通过“标易贷”“苏质贷”业务进行贷款的企业,按不超过其产生的担保费、评估费总额的50%奖励,并按不超过其当年所申请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叠加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鼓励企业优先通过发明专利进行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对当年度新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以上团体标准及省地方标准且排名起草单位前三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参与制修订的,只奖励排名最靠前的企业。对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6.对新认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AAA级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单位,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7.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泰州市标准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最高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打造数智赋能新引擎

(一)支持企业能级提升

28.对企业备案并实施的无新增用地重大技改项目,项目总投入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购置生产设备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评审,按不超过设备发票额的6%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9.对企业备案并实施的智能化数字化技改项目,且当年在装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投入达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评审,按不超过设备发票额的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企业当年新增投入使用的工业机器人,且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总价20万元/台以上,经评审,按不超过机器人(含系统集成)总价的1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0.对达到基础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水平的企业,支持实施数字化应用提升项目,当年项目工业软件及人工智能配套服务器等硬件(不含设备内置工控系统)总投入5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按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5%奖励,应用“大模型+垂直场景”等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的项目,再提升奖励额度5%,单个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1.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和软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传统仓储、物流项目除外),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和软件投资总额的2%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设备和软件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信息服务、节能环保、科技服务等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和软件投资总额的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上述项目的投资主体须为服务业企业且项目在竣工后须对外提供服务,奖励经评估确认后兑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企业打造标杆

32.对新认定领航级、卓越级、先进级智能制造工厂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鼓励企业对照先进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实施智能制造场景项目建设,对满足至少覆盖生产作业、生产管理、运营管理等3个环节和15个以上场景等先进级智能工厂水平要求,且推荐至省级审核的企业,经评审,连续正常运营的,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3.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4.对入选国家级、省级5G工厂名录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四星级及以上、三星级工业信息安全防护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智改数转网联类促进中心、体验中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5.支持达到基础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水平的企业开展实质性贯标认证,经市审核,对新通过国家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估认证三级及以上、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3A及以上、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3级及以上、国家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评估认证3星级及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6.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数据领域典型产品、应用案例(场景)、解决方案等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数据要素×”大赛等国家级、省级竞赛获奖单位,按照获奖最高等级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奖等级每降低一个等级,奖励金额递减2万元)。(责任单位:市数据局)

(三)支持企业构建数智赋能生态

37.开展智改数转网联“一企一策”精准咨询服务,组织开展论坛沙龙、培训观摩、供需对接等各类活动,促进资源整合,推进技术交流,合力营造智能化数字化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激发绿色转型新活力

(一)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

38.对企业备案并实施完成的节能降碳及绿色化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9.对当年实施完成的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投入500万元以上,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再生资源行业规范企业、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装备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0.对企业备案并实施完成的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项目投入500万元以上,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工信部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企业、“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省各类典型案例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专业机构节能(环保)产品、绿色建材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1.对企业备案并实施完成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生产线),采用工艺先进和安全、环保、高效的生产装备,对现有生产线实施装备更新或生产工艺流程升级改造,提高本质安全、环保能效水平的淘汰落后改造项目,项目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按该产能涉及的实际缴纳社保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鼓励企业争创绿色制造示范

42.鼓励企业“互联网+能源管理”建设,对新建成能源在线监测体系的企业,按不超过监测软件及设备投入额的10%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能效一级产品或推荐技术装备目录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3.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绿色工厂,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近)零碳工厂,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重点用能设备检测、节能监测、能源审计及绿色节能诊断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鼓励企业利用清洁能源

44.对全市建成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商业企业(屋顶方),按照1个年度光伏自发自用的数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0.05元/kwh,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一)鼓励企业加强外资利用

45.实施外资项目招引专项行动,落实制造业领域全面取消外资准入限制要求,鼓励外资更多投向我市现代产业领域,实现强链补链延链,对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且有实际使用外资的项目,按年累计商务部门认定的实际使用外资额分档给予奖励,对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使用外资的4‰、5‰、6‰、7‰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6.鼓励和支持重点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再投资、资本(盈余)公积转增及债转股等形式进行增资扩产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长期扎根发展,对境外投资者以其产生的企业利润、资本(盈余)公积金、外债等转增注册资本,按年累计商务部门认定的实际使用外资额分档给予奖励,对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使用外资的4‰、5‰、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7.鼓励外商参与关键技术攻关、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新认定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济和功能性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8.招揽总部经济,对知名连锁企业在泰兴注册独立法人的,按注册后企业实际开票的1.5%进行奖补,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鼓励企业加强外贸竞争

49.对境内外展览会(政府批准或指定,在商务部门备案),按最高不超过展位费80%补助(含省资金)。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协议伙伴国展会,按最高不超过展位费90%补助(含省资金),每个摊位最高2万元。同时,对境外展给予适当人员费用补助(每次展会限2人),标准为亚洲最高3000元/人,非洲、南美洲最高6000元/人,其他国家和地区最高9000元/人。上述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0.在符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版)》和《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版)新增目录》的前提下,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技术的企业,经评审,按不超过进口金额6%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自营进口国外先进设备但不在《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版)》的企业,经评审,按不超过进口金额4%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1.对通过泰州海关AEO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或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8万元。对获得省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2.对成功注册为服务外包企业且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万元。对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服务外包执行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补,最高1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鼓励企业发展外贸新业态

53.对于完成跨境电商备案并产生外贸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对其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对于完成跨境电商备案流程,并产生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对其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6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4.对租赁海外仓或购买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跨境电商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本市企业,按照仓库购买或租赁年费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5.对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产业孵化、人才支持、资源对接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平台(机构),当年培育新跨境电商企业30家以上且实现交易额超1000万美元,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鼓励企业加强对外投资

56.对“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并有投资实绩的企业,当年境外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评审,按企业当年实际对外直接投资额(厂房、设备、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其他)的2%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营造亲商爱商新环境

57.积极开展“泰兴企业家日”系列活动,通报表扬突出贡献优秀企业家,大力营造全社会尊崇企业家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热情。(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8.依规提高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优先推荐优秀企业家参加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等)

59.对符合外来投资者“一卡通”制度的企业家,依照相关规定,在就医就诊、子女入学、签证办理等方面给予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60.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针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不能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企业,依法依规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六、附则

61.设立总规模1.5亿元的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中1.35亿元专项用于本政策兑现,1500万元作为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相关责任部门支持乡镇(街道)、园区大力培育列统工业企业、列统规下非目录企业、列统服务业企业和列统“批零住餐”单位,促进企业扩量提质,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部门确定。各园区结合财力等实际,可按一定比例设置地方配套资金。

62.原则上各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政策措施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其中品牌荣誉创建、各级认定类政策落实“免申即享”服务模式),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事项进行专题会商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兑付。

63.市财政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各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有效地发挥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

64.当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纳税信用等级D类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措施。

65.同一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奖补政策的,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专项资金评审类奖励,企业购置设备、软件、技术等的佐证发票,不得重复用于多个项目申报。每家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奖励金额,由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情况审定。

6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办发〔2023〕48号)中除涉及年限奖补条款执行至年限结束,其余条款同时废止。202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意见内容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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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泰州市泰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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