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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沭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沭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3-29 09:21:04|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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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沭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沭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沭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0号)要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支持(以下简称县培育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县培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培育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  县培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市区县乡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提入库企业,其入库条件及流程遵照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县科技局制定县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县培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并进行监督。

县科技局主要职责:指导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公布全县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名单;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年度县培育资金使用方案。

第六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及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的入库培育申报、材料审核、现场考察、汇总以及对省、县培育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培育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对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已有的奖补政策不变。

第八条  县培育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县培育资金来源于县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对申请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监察、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一条  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20日内,向县科技局报告,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应围绕企业发生变化后是否符合入库条件展开,并明确是否继续推荐该企业入库,形成完整的情况说明行文上报至省科技、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科技局对入库企业进行集中培训,县科技局对当年度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入库企业,进行重点宣传和服务,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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