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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孝感高新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业环境若干措施

时间:2022-11-22 09:49:38|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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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孝感高新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业环境若干措施

孝感高新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业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系列决策部署,加强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2.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配套奖励5万元;复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指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25万元、1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院士工作站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配套奖励5万元;当年被认定为专家工作站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配套奖励4万元。

4.对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基础上,按照《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文件第一条执行。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省、市研发补贴的按差额补助。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5.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新引进或建立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一次性100-300万元补助。

6.对经认定并发挥功能作用的技术转移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等给予每家10-3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创业孵化发展

7.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8.对于首次进入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且经认定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指科技、人才、金融方面)第一年给予100%、第二年和第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租金每月不超过10元/平方米,入驻孵化器的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入驻加速器的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9.每培育一家种子期雏鹰企业,给予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1万元补贴;每培育一家瞪羚企业,给予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20万元补贴。

10.对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投资主体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对平台内企业给予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的,经专业评估认定后,高新区管委会按实际对企业风险投资金额的2%给予投资企业奖励,每家投资企业每年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1.引导区内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内毕业企业向区内转移。经认定的毕业企业凡在区内建设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优先解决土地指标,并按实际建筑面积享受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置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享受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

12.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享受市级全额资助;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1500元/件、1000元/件;获得PCT(专利合作条约)各国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在享受市级资助基础上再资助1万元/件;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10件及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单个企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对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的每件专利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4.注册在本地的代理机构,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的,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20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0件的,奖励5万元;对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50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200件的,奖励10万元。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5.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按截至项目验收通过之日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10%计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已享受市级产学研项目资助的按差额资助。

16.对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市级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军工企业除外),按照上级科技部门下达经费的50%的比例予以配套(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国家级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已享受市级资助的按差额资助。

六、支持企业梯度发展

17.按照企业全生命周期给予针对性扶持,重点对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进行培育。对首次认定的雏鹰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18.鼓励运营机构组织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活动,经认定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鼓励运营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大赛。孵化器、众创空间组织入驻企业进入到全省决赛的,每次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进入到全国决赛的,每次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八、附则

本措施由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综合会审方案报管委会研究确定后兑现实施,每年度集中兑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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