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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10-06 09:04:35|栏目:云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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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19〕4 号)要求,规范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旨在:针对玉溪市重点发展产业,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发挥财政政策的扶持作用和撬动效应,将符合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通过一至三年的努力,培育升级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在玉溪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高新技术科负责承担培育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玉溪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库企业的受理、审核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入库时在玉溪市内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此前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授权或获得受理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

(五)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近 1 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 1 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1%,设立或具备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或专账的条件;

(六)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刑事犯罪和失信行为。

第六条 入库培育企业资格,自入库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入库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玉溪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依法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

3.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

4.已获得授权或获得受理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含摘要)的复印件。

5.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实际经营期不满 1 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6.近 1 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表及其附表(加盖企业公章)(实际经营期不满 1 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已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仅需提供《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备案。对于涉密企业,需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无误,且真实有效,并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

(二)组织推荐

各县(市、区)、玉溪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汇总上报市科技局。

(三)资格审查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玉溪高新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提出拟入库建议名单。

(四)公示入库

拟入库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通过后,在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skxjsj/)上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企业入库培育,印发入库通知;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核实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入库资格;已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可直接备案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进行培育。

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措施

第八条 对纳入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成功培育出库后,按照《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室字〔2022〕7 号) 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

第九条 纳入培育库企业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同时帮助协调解决培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邀请相关专家或机构对入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财务、高企申报等方面为入库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断提升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每年定期向所在县(市、区)、玉溪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相关情况,县(市、区)、玉溪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经营活动异常、并购、重组、迁移、歇业等)的,应在变化后的 30 日内将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所在县(市、区)、玉溪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实,由市科技局审核后,取消其培育库入库企业资格,由所在县(市、区)、玉溪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按原渠道缴回财政科技经费。

(一)在申请和报送统计数据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 2 年无故未报送统计数据或达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按要求进行申报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失信或刑事犯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各县(市、区)、玉溪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仍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

第十六条 推进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宣传,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积极发挥科技创新服务作用,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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