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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楚雄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楚雄高新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激励导向机制提升创新能力若干措施(试行)

时间:2026-03-31 09:04:33|栏目:云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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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楚雄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楚雄高新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激励导向机制提升创新能力若干措施(试行)

楚雄高新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激励导向机制提升创新能力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3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财教〔2021〕27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等文件精神,以科技创新助推“强州府”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楚雄高新区”)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措施(试行)。

第二条 本措施(试行)适用于在楚雄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相关组织及有关人员。

第二章 扶持补助政策

第三条 支持高质量创新主体培育。鼓励支持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链主”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绿色工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鼓励支持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双五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创新主体。

(一)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当年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培育补助经费1万元;对当年成功入库的国家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3万元、0.2万元。

(二)对当年获批国家“链主”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绿色工厂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5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对当年达到工信部火炬中心瞪羚企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且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双五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当年新入选由工信部火炬中心等机构联合发布的独角兽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四)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行业领军企业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各类平台。

(一)对当年新引进的省级以上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楚雄高新区建设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整建制迁入楚雄高新区的国家级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当年新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当年新批准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评价实验室、省级科技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对当年新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万元。

第五条 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行业领军企业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等各类平台。

(一)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资源库(馆)等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当年新批准或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高层级加速器等服务平台,国家级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省级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牵头组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四)对当年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提供第三方公共检测服务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五)对当年经国家、省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补助,国家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省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六)对当年牵头成立高新区技术创新联盟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七)对当年新获得军工产品科研生产相关资质的企业,每个资质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创建。鼓励支持企业推进标准化和规范化体系建设,鼓励支持申报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开展“品牌商标”培育等,提升企业质量,打造核心品牌。

(一)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位居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二)对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位居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五)对当年获得国家、省政府质量管理(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提名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1万元。

(六)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云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与楚雄高新区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根据具体合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适当的支持。

(二)企(事)业单位当年购买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按照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0%给予补助,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当年对外实施专利许可的,按照专利许可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企业新获得药品注册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二类、三类)、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且在楚雄高新区生产销售的,自取得批件起3年内,按该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补助科研团队。

(五)企业带药品注册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二类、三类)、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且在楚雄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自产品投产3年内,按该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补助科研团队。

(六)企业带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到楚雄高新区实现产业化转化,且投产后该产品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自产品投产3年内,按该专利密集型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专利密集型产品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后续研发投入和补助科研团队。

以上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计划项目。设立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计划专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围绕楚雄高新区产业发展重点,每年组织评定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助。楚雄高新区资助项目获得国家、省、州项目扶持,并要求楚雄高新区配套资金的,则楚雄高新区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金,不再重复资助,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第九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将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对企业接入云服务商平台(纳入云南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资源池)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万元。

第十条 支持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外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推广。

(一)内资控股企业当年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或孵化器的,并实体化经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的内资控股企业,按照当年国际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的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对当年牵头制订国际标准的内资控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四)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当年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并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补助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

第十一条 支持人才引进。以企业创新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大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及外籍人才引进力度,为推动重点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构建支撑有力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化产业体系集聚更多优秀人才。

(一)对当年引进培养具有国内外竞争力的两院院士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引进培养具有国内外竞争力的卓越工程师人才、创新企业家人才、先进制造业技术人才、启明计划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对当年新引进且在楚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留学归国人员或外籍人才的科技型企业,每引进1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本措施(试行)扶持补助所需申报材料和条件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九条由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制定和组织申报,本措施(试行)扶持补助所需申报材料和条件第十一条由楚雄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制定和组织申报,其余由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制定和组织申报。以上政策按年度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进行,统一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月份,逾期视为自愿放弃。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楚雄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由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楚雄高新区财政局、楚雄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楚雄高新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扶持方案,报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扶持补助对象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楚雄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请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一)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协议的;

(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污染、重大质量等事故的;

(五)其他不符合扶持补助相关要求的。

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除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外,对已经兑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试行)所需扶持补助资金,由楚雄高新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不同扶持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本措施(试行)如与楚雄高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但不影响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欠缴税金的企业,以上补助扶持资金待欠缴税金缴清后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本措施(试行)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第十八条 本措施(试行)由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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