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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昆明市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1-18 09:46:36|栏目:云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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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昆明市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昆明市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2017—2030年)》(昆发〔2017〕22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昆政发〔2018〕31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催生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带动形成一批高技术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集群,为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新的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1至3年的努力,新增培育认定一批支撑引领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小微企业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企业加速涌现,支撑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态势。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条 创新主体培育发展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梯次培育机制,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培育一批、推出一批、认定一批、成长一批”的培育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主体量质“双提升”工程,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第四条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在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含省级)组织开展的国际双创大赛中,对获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补。

第五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并在2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规模以下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建筑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户3万元、5万元奖补;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加大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力度,对省外进入到昆明市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纳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并予以同等支持。

第六条 开展“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优秀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阶梯式培育成长机制,对成功培育的“独角兽企业”按照每家不超过500万元的培育经费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支持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政产学研创的合作,打造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各级创新研发平台,并享受新型研发机构及研发平台的政策;加大市级部门协同培育工作力度,对满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市级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自主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首次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创新载体3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补,用于培育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双创平台创新服务能力和水平,并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考核。

第九条 鼓励支持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对外国际科技合作,并享受本市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国内外院士、领军人才等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工作,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引进的高端人才申报“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专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条 强化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本市重点培育发展的产业领域,推进高新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重大工程建设、产业技术和标准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充分利用云南技术市场,开展线上、线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重点支持转化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带动性强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按照全市科技工作一盘棋的格局要求,统筹全市创新主体培育发展工作,制定创新主体培育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优化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发展布局,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研究制定各自创新主体培育发展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高效的企业培育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培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完成工作目标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十二条 拓宽融资投入渠道。拓展多元化的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创新活动。坚持统筹使用,分项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在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发展中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认定服务机制和工作流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标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创新主体培育发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创新主体培育发展作为全市产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的重要工作,并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年度目标考核,在建立培育机制的基础上同步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与科研诚信建设。完善创新主体科技创新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动态掌握创新主体培育发展情况,加强对创新主体的跟踪、服务,定期发布创新主体培育发展报告。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企业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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