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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04-27 09:18:52|栏目:云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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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玉政发〔201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玉溪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

(一)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全面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实现2020年R&D经费投入占GDP2.5%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玉政发〔2017〕49号)要求,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二)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培训辅导力度,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户给予20万元补助。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监测预警、检查机制,引导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三)鼓励企业开展原创性技术研发。对掌握国际核心关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1件专利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每件奖励2000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认定为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2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试点县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认定为云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奖励4万元;认定为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奖励6万元;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奖励8万元。

(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成立的科技型企业,实施“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政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我市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可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对经省科技厅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户给予5万元补助。

二、加快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平台

(五)支持各类园区创新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国排名一年内前移5位给予500万元奖励;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省排名一年内前移5位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支持各工业园区积极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奖励500万元;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奖励10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奖励100万元,升级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奖励20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奖励500万元,升级为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奖励1000万元。

(六)支持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对通过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30万元,升级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补助30万元、50万元。

(七)支持创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的服务,当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超过20家(含20家)时,给予10万元的奖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给予的空间使用费用减免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减免空间使用费用的30%;同一孵化器在同一年度内获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众创空间对创业者和企业使用空间费用进行减免的,按不超过其实际减免空间使用费用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众创空间在同一年度内获补助的上限为15万元。

三、加快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八)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根据《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在3年建站期内,每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符合我市重点项目实施、重要载体建设方向并做出突出业绩的,可“一事一议”,给予配套资助。

(九)实施企业家培育计划。依托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校建立企业家培训基地,鼓励和组织培育对象参加境内外各种素质提升培训。建立企业高管人员信息库,加强本地企业家之间交流,提升企业家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十)抓好本地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围绕我市特色优势学科和重点产业的培育,加大对中青年创新人才的发现、使用和资助力度,建设一支200人左右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省内领先的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入选玉溪市中青年学科技术带头人的,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入选云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十一)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本市范围内兼职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企业等活动,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应收入和奖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研究批准可办理停薪留职在市内从事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工资晋升的权利,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种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原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范缴纳。

(十二)创新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发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强化实践能力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及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重点领域取得较大业绩的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研发团队,适当提高其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岗位的比重。

(十三)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绩效总额,不作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绩效总额的基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权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四)加快县区创新发展。推进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对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区的,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对认定为“云药之乡”的,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

(十五)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定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对本地“首购首用”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给予合同金额5%的奖励。

五、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十六)大力发展科技金融。设立市级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引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权威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信用担保、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机制,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十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创投机构向科技企业完成股权投资后,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十八)培育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骨干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十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由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络,向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协作网络。对加入协作网络的设备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服务业绩和研发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二十)增强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完善项目间接费管理制度,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二十一)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监管。建立统一的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要呈交科技报告,并将其作为项目验收的基本依据。强化知识产权产出导向,将知识产权产出列为人才团队、科技专项认定、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健全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将科技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二十二)建立科技创新宽容失败机制。落实《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61号),遵循科技创新基本规律,建立科学的科技项目和经费审计监督制度和办法,避免简单套用相关规定和财务管理方法,避免多头审计、重复审计,推动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的共享。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勤勉尽责、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创新失败、未达成预期目标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允许其在今后仍可享受相关科技政策。

七、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保障

(二十三)切实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绩效。在争取、引进、盘活要素上下功夫,多轮驱动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撬动银行、保险、证券、股权基金等资本市场各种要素资源投向科技创新,建立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专利权质押补助、科技保险费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二十四)建立“改革创新责任豁免”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中出现失误,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活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继续开展创新活动。

(二十五)完善创新驱动评价考核机制。聚焦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建立创新驱动发展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绩效、创新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系统评价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水平,并纳入市、县区党政领导政绩考核范围。科学建立对高新区、产业功能区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成果产出及转化、创新环境建设,以及对区域的辐射力和带动力等作为重要指标,促进和推动区域创新能力提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玉溪的决定》(玉发〔2014〕39号)同时废止,其它现执行文件中与本意见相同或类似的政策停止执行,按照本意见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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