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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昆明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时间:2026-04-30 10:21:24|栏目:云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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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昆明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昆明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引导高水平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社会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聚合,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推动区属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盘活去化,选取约 5 万平方米产业空间,作为省内外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团队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低租金、零租金试点。其中,签约租期 3 年(含)以上的,可享受前两年租金减免;签约租期 6 年(含)以上的,可享受前三年租金减免。享受上述政策的市场主体须实际使用承租物业,不得通过转租、分租等方式变相出租厂房、楼宇。

2.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早投小、宽容失败”的原则,探索开展财政科技经费“拨改投”改革试点,对于申请现行普惠政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可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奖补资金置换为股权投资,由昆明高新技术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拨改投”政策支持条件且自愿接受的企业,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支持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3.对新认定为卓越级、标准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奖励,用于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

4.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企业、高校院所等主体单独或联合设立概念验证平台、中试基地(平台),对新列入认定名单的国家级、省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年依据年度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利用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中试验证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对区内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转化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第一年度企业实际支付资金的10%给予企业补贴,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对向区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按第一年度实际支付资金的10%给予补贴,单个单位最高200万元。

6.加强技术经理人建设,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的技术经理人纳入昆明高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并享受相应服务事项,支持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申报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技术经理人促成的在园区转化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1%给予技术经理人或其所在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作用,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对在园区内开展科技研发的企业,统筹省级研发项目补助经费,给予每户最高200万元的奖补;对未享受省级研发项目补助且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的企业,按照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8.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研发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

9.对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给予2000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标准给予3万—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三、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10.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20万元以上区级奖励,其中,达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月度入库的企业,于入库当年度每家企业再叠加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成长达标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产值(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成长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的,每家给予5万元区级奖励;对销售额当年增长5%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新增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1.用3年时间,集中支持制造业、商贸业、服务业企业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经遴选后,对入选企业自主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1万元。选择部分企业开展企业自主认定人才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向试点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或给予一定金额的安居补贴,并由试点企业组织分配。

12.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支持产业链建链延链补链

13.新建符合昆明高新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购地项目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租赁厂房项目自设备订购之日起两年内,按设备投资额的6%(以统计范围的增值税发票数额为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奖励。

14.区内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的,按被引进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引进企业引进多个项目的,可进行累加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15.为鼓励高新区产业发展,对完成产业化建设并实现产品销售的企业,其新获得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药品注册批件(含宠物用药)、药食同源类产品备案凭证,按该品种实现的年度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单个品种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16.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打造一批智能工厂及数字化转型标杆,对获得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深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潜力,建立绿色制造企业培育清单,实施“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带动重点行业领域减碳增效和绿色低碳转型。对首次创建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企业,按每张证书奖励5万元。

六、加大外资吸引力度

18.支持境外投资者实施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按单个自然年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的3% 给予奖励。其中,投资于制造业领域的外资企业,奖励比例可上浮0.5%。单个企业每个自然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七、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由经济发展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已享受国家、省、市政策的,可同时申报本政策,区本级的同类扶持措施,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省、市级有关政策调整等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昆明高新区推动园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10条措施(试行)》自本政策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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