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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玉溪高新区促进内贸市场主体培育和科技创新工作11条措施

时间:2026-02-04 09:09:21|栏目:云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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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玉溪高新区促进内贸市场主体培育和科技创新工作11条措施

玉溪高新区促进内贸市场主体培育和科技创新工作11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促进内贸市场主体培育工作措施的通知》(玉政办发〔2023〕11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2024〕18号)精神,促进园区内贸市场主体培育,推动园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玉溪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内贸市场主体培育

(一)鼓励纳规上限

1.工业:对新纳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批发业:对新纳限的限额以上批发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达到规模标准升限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3.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首次纳规(限)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由规(限)下升为规(限)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退库后再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4.工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5.建筑业:全年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且在高新区纳税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6.商贸业: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5亿元、按照销售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按照销售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服务业:对规模以上服务业,当年营业额增速达15%(含)以上20%以下、20%(含)以上25%以下、25%(含)以上30%以下、30%(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二、科技创新

(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

8.全力支持企业强化科技创新。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申报企业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按照《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给予1:1配套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扶持,参与完成单位按50%奖励。同一项目、同一技术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不重复支持。

9.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科技奖励,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科技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科技奖励。

(二)加强园区平台建设

10.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或到玉溪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总部,对被国家批准认定为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奖励;对被国家批准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型平台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被省级批准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工程(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型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1.对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其他要求

(一)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玉溪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含新投资企业及现有转型升级技改企业)。

(二)奖励资金是指由高新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玉溪高新区促进内贸市场主体培育和科技创新工作。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支持: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法案件;企业近三年内发生涉税违法违章案件或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按与管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违约;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与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本措施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与管委会原文件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国家、省及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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