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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玉溪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园区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时间:2023-01-17 09:01:34|栏目:云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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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园区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各局(室)、工青妇组织、直属公司,各派驻机构,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园区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玉溪高新区企业发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帮扶园区企业扩产促销,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园区经济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稳增长促发展文件精神,结合玉溪高新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促进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

1.对新认定和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户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对荣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对荣获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按奖励标准给予30%配套奖励。同时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不重复奖励。

2.对由政府组织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实验室通过CNAS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并取得证书的,奖励20万元。

3.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时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不重复奖励。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研发经费占比。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超过2.5%、3.0%、5.0%,并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分别给予30%、50%、80%的研发经费后补助,每户企业年度补助上限100万元。

(二)对专利、企业技术标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予奖励。

企业新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外观设计(包装)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获得国外或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法定机构认定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企业技术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奖励50万元。对企业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费予以奖励,每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0.5万元。

(三)获得“中国名牌”或“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或“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新产品和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科技成果,每个奖励5万元,通过市级验收的科技成果每个奖励3万元。

(四)支持企业技术管理创新。对自主研发填补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产品,给予20万元的首台(套)和首(批)次奖励;对填补省内空白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和重大软件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主体在高新区,成功在国内主板及境外(含港、澳、台)资本市场上市,所融资金用于玉溪高新区项目建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主体在高新区,成功在“新三板”上市,所融资金用于玉溪高新区项目建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六)积极培育双创平台。支持建设一批“双创”和“四众”平台,鼓励园区企业围绕主营业务自建众创空间,推进创业示范园、孵化加速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评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示范园、众创空间和孵化加速平台的,分别给予每个园区(平台)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不重复奖励。

(七)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1.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留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及其他科技人员在高新区创业租赁场地并正常经营的,经审核,给予三年创业场所使用费补贴。

2.高校毕业生在玉溪高新区办理工商登记满六个月后,经考核达标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

3.入驻高新区创业团队由高校推荐,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初评符合立项条件,同时向国家申报的项目,给予5-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国家相关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助。

4.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协助申报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小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给予50%(全额)的贷款贴息,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二年,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获

得社会担保贷款机构担保贷款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担保费总额50%的补贴(担保机构和创业项目各补贴25%),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5.根据创业团队入驻园区所上缴的各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第一、二年全额补助,第三年补助50%。入驻创业企业涉及市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三年内实行零收费。

6.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15人以上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经高新区考核小组评估考核,奖励5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经高新区考核小组评估考核,奖励1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经高新区考核小组评估考核,奖励20万元。

(八)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对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相关权责,按照《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1.第一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800万元启动资金;第二类:国家入选者或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500万元启动资金;第三类: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300万元启动资金;第四类:“云岭学者”、“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高端科技人才”、“国贴”、“省突”、“省贴”和省院士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够引领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实现产业技术跨越并推动企业成长为行业领袖的领军人才或团队,给予200万元启动资金;第五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完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有重要推动作用,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第六类:在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具有国

家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业界影响较大或曾担任过5年以上国内外行业重点企业、科研机构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80万元启动资金;第七类: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紧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

2.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项目,经评审后,最高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

3.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领衔的创新创业项目根据情况,经审批后,3年内帮助协调融资贷款,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的利息额给予3年全额贴息,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协商与评审,最高投入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资金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新创业的,高新区3年内免费提供不少于120平米的公寓住所(享受市级安家费待遇的人才除外)。

6.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在高新区连续3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7.对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在高新区租用创新创业办公用房提供场地租赁补助。根据项目评审结果,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高新区内办公用房,给予前两年房租全额补贴,第三年补助房租50%;在高新区指定的孵化器和办公场所自租办公用房的,按同等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8.鼓励企业培育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军人才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国家的,给予培育企业10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人才的,给予引进企业5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领军人才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云南省“七彩云南众创行动”团队,给予培育企业8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云南省“七彩云南众创行动”人才,给予培育企业5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院士工作站、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硕士培养点。建立院士工作站的,按照《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每年分别给予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60万元、30万元的经费补助,高新区按照1:1配套经费补助;对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每年经评估后科研项目成果在高新区内实现转化并取得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效益的,高新区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助。建立博士、硕士实习基地的,高新区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

(九)支持园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及科技创新。每年安排100万元科技创新资金,对园区企业组织开展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合作项目、搭建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的,给予适当补贴。

(十)加强企业高管培训,建立企业家培训基金,每年安排100万元经费,组织不少于二次的培训学习或外出考察,举办研修班,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授课。对园区企业、在建项目有针对性地选择公司高管到沿海发达地区学习考察,互动交流,帮助他们开阔思路,拓宽视野,寻求合作。培养造就素质过硬、结构合理、干事创业的优秀本土企业家。

(十一)各企业要严格履行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治维稳、信访、消防等目标责任书,每年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对综合考核评定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需求

(十二)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缓解规模以上企业融资难问题。借助高新区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平台,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和担保条件的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园区重点企业由高新区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规定提供担保服务,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担保机构为园区规上企业贷款担保,高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高新区建立2500万元的出口退税周转资金池,解决重点企业出口退税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年度缴入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50万元以上、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息的50%计算,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建立财政贡献奖励机制。企业和个人享受的奖励按照玉溪高新区现行政策、招商引资协议以及财政奖励类别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1.税收增量奖。玉溪高新区企业年度实现高新区财政留成收入100万元(含)至200万元,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按照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

2.税收贡献奖。玉溪高新区企业年度实现高新区财政留成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留成收入的2%给予奖励。

3.纳税大户奖。玉溪高新区非公有制企业年度实现高新区财政留成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3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4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

4.个人所得税奖励。实现玉溪高新区财政留成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其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以企业为申报主体,每户企业不超过15人;在玉溪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个人,给予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奖励;个人股权、债权、资产等转让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奖励。

三、加大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十五)对在高新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按照项目投资协议推进,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后完成备案投资的,项目建成后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当年开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每个再奖励10万元。

(十六)进一步扩大玉溪高新区利用外资规模,努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协议推进,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后完成备案投资的,项目建成后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当年开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每个再奖励10万元。

在玉溪高新区注册的外资企业,经省商务厅外资统计认定,每到位100万美元外资奖励人民币20万元,每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兑现事项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四、加快培育规上企业和总部楼宇经济,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十七)对现存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八)对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

元。当年新开工并在年内投产纳规的,再奖励10万元。

(十九)园区规上工业企业在统计台账基础完善的条件下,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当年累计产值高于玉溪高新区季度、年度增速的,每半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当年累计产值高于玉溪高新区季度、年度增速的,每半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至5亿元,当年累计产值高于玉溪高新区季度、年度增速的,每半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当年累计产值高于玉溪高新区季度、年度增速的,每半年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十)对在玉溪高新区范围内、入驻企业在玉溪高新区注册、用于商务办公、商业经营、科技研发等用途,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及附属设施)以及在玉溪高新区新注册楼宇管理运营公司,有规范的管理运营机制的楼宇企业给予奖励。

1.利用存量楼宇、在建楼宇、闲置厂房等进行更新改造。改造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且改造建成后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达到70%以上,在该楼宇内的所有企业年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

成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改造实施主体一次性补助。按工程实际改造总成本的30%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新注册的总部企业或入驻楼宇的企业,在玉溪高新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协议约定入住时间五年以上的,年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成部分不低于10万元,每平方米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成部分不低于75元/月,三年内给予每平方米15元/月的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3.在玉溪高新区新注册位于楼宇聚集区的综合购物休闲商场,营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业态较为丰富、辐射范围较广,基本能满足周边楼宇入驻人群日常消费需求的,每年对商场奖励50万元。

4.鼓励市外企业入驻玉溪高新区楼宇办公。凡到玉溪高新区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入驻玉溪高新区认定的楼宇,给予入驻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年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成部分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按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年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成部分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成部分的2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成部分的3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成部分的4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

(二十一)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中国500强企业地区总部、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地区总部的,企业年纳税额玉溪高新区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分别对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走出去”,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二十二)支持园区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业务,提升高新区对外开放合作水平。园区出口企业,年度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二十三)支持园区企业加大宣传,鼓励企业走出去。对积极参加由国家、省、市和玉溪高新区组织的博览会、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重要推介、考察活动的园区企业,给予展位补助,每户企业补助2000至5000元。当年在国内外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上签订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产品销售合同,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每户奖励5万元;签订500万元(含)以上产品销售合同,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每户奖励10万元。

六、本意见所指园区企业是在玉溪高新区注册登记并完税的企业,包括已入驻龙泉片区、研和工业园区企业。

七、同时符合玉溪市和玉溪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以及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若遇特殊扶持的企业和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由玉溪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如发生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治维稳等重大事故或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一票否决情形的,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将取消该企业享受当年高新区所有扶持奖励政策的资格。

八、本意见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玉高开委发〔2010〕94号)、《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非公民营企业高管人员和外贸出口企业给予奖励的决定(试行)》(玉高开委发〔2011〕118号)、《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引进大学生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玉高开委发〔2014〕176号)、《玉溪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玉高开党发〔2015〕44号)、《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2016年稳增长促发展实施意见》(玉高开委发〔2016〕41号)、《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玉高开委发〔2016〕89号)、《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培育总部(楼宇)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玉高开委发〔2017〕2号)、《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园区企业扩销促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玉高开委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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