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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15条措施

时间:2023-09-13 09:15:26|栏目:云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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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15条措施

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1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加快创新型西双版纳建设,推动全州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一)支持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500 强企业、中央企业等落地我州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并评估为优秀的,或是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500 强企业投资发展生物医药(傣医药)产业且投资额度超1亿(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州科技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 政府负责落实 ]

(二)鼓励州内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鼓励州内科研平台申报云南实验室,并对申报云南实验室成功后的创新主体给予 2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经省级批准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10 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西双版纳州的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 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获评国家级、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科技项目经 费支持。以上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 目。〔州科技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 州投资促进局,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围绕全州重点产业链,经 省级批准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主体 20万元、1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州科技局、州科协、州财 政局负责落实)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

 (四)加强高新技术开发区培育。对新获批认定的国家级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新 获批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 研发经费支持。鼓励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 州、县(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联合资金。〔州科技局、州发展 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 政府负责落实]

 (五)鼓励引入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从州外引进落地有 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投资额的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 务完成额度。对整体迁入我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 予1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我州新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有效期满后重新 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经培育获得上市的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支持西双版纳州双创孵化载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双创 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 奖励双创孵化载体2万元,每家双创孵化载体每年最高奖励20 万元。〔州科技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 局、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

 (六)支持企业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州内企业单独建设或联 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产业创新平台,且投资 超过3000万元(含)的,给予2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同时 可直接享受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有关支持政策。〔州科技局、州发 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州内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1.5%(含),并完成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的,给予5万元科技 项目经费支持。〔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八)加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将州内国有企业科技创 新成效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提高国有企业科技创 新考核权重,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年度增量部分按150%加计 考核。〔州国资委负责落实〕

三、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九)加大青年人才科研项目资助力度。对州内评定为国家 级、省级重点实验室45岁以下的主任,分别给予20万、10万 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加大对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技术 创新人才的培养,对州内新出站的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 人、后备人才及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给予10万元科技项目 经费支持。制定西双版纳州技术创新人才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 的技术创新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州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支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实行 项目工资制,高层次科技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其薪酬在单位绩 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鼓励科研人 员兼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专业课教学等活动,按照规定取得 相应报酬和奖励。鼓励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型企业的创 新创业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州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州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围绕重点产业链 布局创新链,建立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库,州级财政每年根 据项目开展需要安排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展全州科研成果产学 研协同转化,促进各行业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见效。〔州科技局、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鼓励在州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单位联合企 业围绕西双版纳州重点产业,先行投入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 州内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研发活动,并纳入州级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的,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对累计产 生3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产生的 经济效益1%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后续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州科 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三)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对科研单位持有的科技成 果进行转化及产业化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所获得的 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 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报酬和奖励。〔州 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落实〕

 (十四)推动科研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前沿技术研究、公益 性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类型单位目标定位和主要任务,有针对 性地制定改革举措,支持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改革试点,明确 单位的性质、财政拨款方式、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 领导体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建立起更加合理的分类定位、 分类管理体制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激励政策体系。〔州委编办、 州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落实〕

(十五)健全完善报告考核制度。各县(市)党委、政府每 年要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创新驱动发展落实情况,把研发投入强 度纳入州对县(市)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州 科技局、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我州现行有关政策与15条措施不一致的,以15条措施为准。 国家、省级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国家、省级政策执行。中央、 省属驻州单位,符合省、州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均可同时享受 省级《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和州级《创新驱动高质 量发展15条措施》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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