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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分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分宜县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6-02-03 09:13:57|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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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分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分宜县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分宜县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链条培育。(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1.积极打造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链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对当年获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补助0.3万元/家。

2.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县、市科技部门推送至省科技部门,给予企业一次性申报补助3万元(直至下次复审认定才能再次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均包含给予企业的一次性申报补助3万元。

3.对于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入选奖励。对于重复入选江西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支持资金。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组建。(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4.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其中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5.凡我县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了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按具体合作项目的实际支付金额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6.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引进或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对县域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博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申报国家重点人才项目,经省厅组织专家评审后遴选至科技部的、申报省科技人才项目,进入会评答辩的,分别给予0.8万元/个、0.5万元/个的奖补;若获批国家、省科技人才项目立项的,再给予立项资金的5%配套补助。

7.对入选为我县“科技副总”的人才,给予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三年期满后考评为“优秀”的科技副总予以不超过10万元奖励。

8.对符合我县科技人才(创新人才、“银发”精英、行业土专家、“青苗”人才)的,按照《分宜县加强科技人才引进培育九条措施》进行奖补。

五、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9.对获得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按照获奖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获奖金额的1:1予以配套奖励。

六、支持县级科技项目的实施。(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10.对获批了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单个项目支持强度原则上为10万-50万元。

七、支持科技金融贷款。(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金服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11.单一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贷款额为基数,享受“科贷通”贷款金额1.5%贴息,单一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一企业连续享受贷款贴息不超过3年。

八、支持科技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

12.强化县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布局规划与挖掘,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与县域辖区企业签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的,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以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公告为准),给予第三方服务机构0.5万元/家予以补助。

13.强化提升全县研发投入,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研发投入进行辅导且研发费用在50万(含)以上的进行奖励:辅导成功10-20(含)家的,给予中介机构2500元/家奖励,辅导成功21家以上的,给予中介机构3500元/家奖励。

九、附则

14.本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经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分宜工业园区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予以拨付。

15.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尚处于兑现阶段的,按原有政策执行;本措施中涉及的事项如与上级政策要求县级配套的或本县出台的其他惠企政策如有重复,补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支持资金已有明确来源的按原渠道执行,未明确的在分宜县科技发展基金中予以兑现。

16.本政策由县科创中心负责解释,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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