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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南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修订版)

时间:2025-10-20 10:56:51|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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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南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修订版)

为全力以赴拼经济、拼发展,促进龙南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量质齐升,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跃升提质

第一条  设立新入规企业奖。对新增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产值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企业突破多层级的,取最高档奖励。奖励金额分批次兑现,第一年兑现70%,第二年企业正常生产,且纳税申报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兑现剩余30%。

第二条  设立企业投资奖。(1)对新增实现入库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同一个项目,分批次入库的,按一个项目计算),达到条件后给予奖励0.5万元;(2)对企业当年月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当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05%,予以一次性奖励;(3)对企业当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当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按项目设备投资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4)对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奖励金额按基础标准上浮20%;对具有重大产业带动效应的项目,根据投资质量、科技含量等指标,最高可给予基础标准2倍的奖励。单个企业获得的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8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的年度奖励需扣除当年每月奖励资金,并以市工信局、区经发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审定为准)

第三条  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产值同时较上一年度产值、营收必须达到规上工业企业标准相比,以1000万元为一个层级,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0.5万元;如企业营业收入、产值同时突破多个层级的,奖金以相应层级累加计算;本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设立龙头企业跃升奖。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350万元、400万元、450万元、500万元;企业突破多层级的,取最高档奖励;若企业当年产值、营收同步达到,奖励金额予以翻倍。若企业产值连续两年稳定在15亿元及以上且呈增长态势,给予一次性稳产奖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纳入省级、赣州市级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名单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1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5万元、20万元(如一个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成功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省级鉴定的,按每件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并组织投产的,按每项产品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数据要素 X”典型案例或大赛奖励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非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第六条  享受本政策第三、四条的企业,其当年年度利润总额必须为正且不低于上年度利润总额。企业营业收入、产值、利润总额、入库投资金额等指标以市工信局、区经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审定为准。非工业类企业入库入统奖励可参照本政策第二条执行,但入统数据需剔除购置设备部分再参照计算入统奖励。

二、加快企业创新升级

第七条  提升创新平台能级。(1)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赣州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500万元。对新组建的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市财政给予三年组建期扶持经费每年50万元(其中第三年扶持经费在通过验收后拨付)。对新组建的赣州市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5万元;通过赣州市科技局考核评估后再拨付15万元补助资金。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100万元,待通过评价后再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赣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赣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费。

(3)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100万元,待通过评价后再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

第八条  引育高端机构。鼓励引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对经赣州市科技局批准同意,成功签订合作协议并挂牌运行的高端研发机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的开办经费。

第九条  加大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竞争前沿,承担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科技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对获批国家级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15%、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对获批省级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按照省级拨款额10%、最高80万元配套资助;对获批赣州市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按照赣州市级拨款额10%、最高40万元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最高500万元。

第十条  激励全社会研发投入。对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台账,并在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研发报表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等主体参照企业标准执行),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并上报的研发费用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企业一定研发费用补助和统计(财务)人员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研发费用1亿元以上的,对其中的1亿元部分给予30万元补助,对超过1亿元部分的按0.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2)研发费用 5000万元至 1亿元(含)的,对其中的5000万元部分给予20万元补助,对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按0.2%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3)研发费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对其中的 1000万元部分给予10万元补助,对超过 1000万元部分的按0.2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4)研发费用4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对其中的 400万元部分给予5万元补助,对超过400万元部分的按0.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

(5)研发费用100万元(含)至400万元(含)的,对比上年增幅超过30%或总量较上一年增长200万元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以上标准计算结果乘以系数1.2确定最终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企业梯级成长。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科技领军入库、独角兽、潜在(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复核通过的企业按新认定奖励标准减半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若该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及利润均呈逐年正增长,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通过赣州市、龙南市两级审核但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万元培育补助,待后续年度认定成功后,在高企补助资金中扣除,每家企业三年内限申报补助一次。对获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加大创新引才力度。鼓励通过面向社会或行业公开遴选“科技副总”,对经江西省、赣州市认定聘用的“科技副总”,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经费补贴,补贴发放与实际履职成效挂钩。鼓励引进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每成功引进一名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由市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每年1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成果培育。辖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证书的,每张奖励180万元,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特等、一等、二等奖励证书的,每张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6万元;作为其他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特等、江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江西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励证书的每张证书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成功办理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企业,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项),对成果评价处于国际领先、国内领先、省内领先地位的登记成果,每项分别再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培植知识产权发展沃土

第十四条  实施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西省专利奖的第一专利权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培育知识产权引领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培育创新服务人才。对首次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龙南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0.5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且在龙南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0.3万元。

四、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十七条  持续优化外资企业发展环境。支持外资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员工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在龙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商务部当年认定资本项下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需符合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且符合赣州市“7510”产业的制造业企业(企业需已开工或投产),按进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人民币。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对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恶意欠薪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及违反相关法律(有失信行为记录)和对上级反馈环保问题拒不按期整改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奖励。企业申报奖励、兑现奖励时必须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已停产、注销、被并购企业不予兑现。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赣州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此前出台的《龙南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龙开办发〔2024〕24号)、《龙南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龙开办发〔2022〕38号)予以废止,尚处于分期兑现阶段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奖励资金整合上级资金及市本级财政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不追溯”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解释工作分别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市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并结合《龙南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提升方案》(龙惠企领字〔2023〕1号)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推动政策直达快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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