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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修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修水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若干奖励办法

时间:2025-10-17 09:32:59|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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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修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修水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若干奖励办法

修水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若干奖励办法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工作方案等7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2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构建体现修水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全县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和奖金来源

按照奖励对象,设立申规入库奖、研发投入奖、创新平台奖、品牌创建奖共4个方面奖项,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申规入库奖。对当年纳入国家统计范畴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对当年投产、当年入规的月度工业企业,且连续两年产值维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入规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对往年投产、年报入规的工业企业,且连续两年产值维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入规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对符合“财园信贷通”贷款条件的新申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融资支持(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新申规企业,可进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支持)。每成功申报1户月度申规企业,分别给予组织申报单位和跟踪服务单位各5000元奖励资金,每成功申报1户年度申规企业,分别给予组织申报单位和跟踪服务单位各3000元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二)研发投入奖。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填报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上级认定数5‰计算予以扶助,本项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填报数有增加且认定数增量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上级研发费用认定数的增量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奖励;首次填报的企业不奖励增量。(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三)创新平台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研究院,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人才(研发)飞地,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3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四)品牌创建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企业,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工业项目,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3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获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及新认定省级“赣出精品”的工业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特、一、二等奖(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3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首次认定“科技领军企业”的奖励100万元、“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独角兽企业”的奖励5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奖励30万元、“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瞪羚企业”的奖励20万元、“潜在瞪羚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连续三年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已核算过的认定年份不延续叠加)。(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三、奖励机制和要求

本办法落实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信联席办”)统筹负责,各类奖项的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定。每年的1-2月由县工信联席办牵头,会同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对各奖项进行评定。

(二)评审。由县工信联席办进行评审,在审核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同时,对参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企业诚信等相关约束性指标进行综合考评,指标未能达标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机制。如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奖励有重复,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奖励优先,不重复进行奖励。

(三)审定。县工信联席办将拟定的奖励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批,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四、奖励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运转;

(二)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

(三)企业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及质量事故,节能降耗达标。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为修水县本级奖励政策,如企业同时符合中央、省、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可按其规定同时享受。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均以省、市、县工信、科技、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相关文件为准。

(三)对需要“一事一议”的,报县委、县政府另行研究。

(四)本奖励办法由县工信联席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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