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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黎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黎川县2025年惠企政策事项清单

时间:2025-10-17 09:33:12|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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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黎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黎川县2025年惠企政策事项清单

黎川县2025年惠企政策事项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政策标准

兑现类型

1

资金奖补

县委组织部

创新平台及科技合作奖补

《黎川县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黎发〔2023〕5号)

1.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海智计划”工作站、市级“海智计划”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建站资助。
2.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人才示范点等科研创新平台,如国家无政策奖励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申报批准设立的县级人才示范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孵化基地、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中心、产业人才基地、现代产业学院、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的,在国家和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按不同层次级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配套奖励;同一主体的同类平台不重复奖励,按同类别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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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金奖补

县委组织部

引进高技能人才奖补

黎川县关于支持陶瓷产业链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黎人才发〔2025〕2号

对陶瓷企业刚性引进或自主培养具有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三等奖,省级技术能手,省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等奖项或荣誉称号,且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对陶瓷企业自主培养或引进具有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中国创新方法大赛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等奖项或荣誉称号,且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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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金奖补

县委组织部

培养技能人才奖补

黎川县关于支持陶瓷产业链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黎人才发〔2025〕2号

支持企业与县职业中专通过开设“冠名班”“订单班”(每班学员20人以上,学制1年以上)等形式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对70%以上毕业生留在企业工作和35%以上、70%以下毕业生留在企业工作,且签订12个月以上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班和3万元/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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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金奖补

县委组织部

人才创办创新型陶瓷企业奖补

黎川县关于支持陶瓷产业链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黎人才发〔2025〕2号

对拔尖人才在黎创办的创新型陶瓷企业,正常运营满一年并经评估达标后,最高给予10万元创业补贴。对在本县范围内创办创新型陶瓷企业或从事创新型陶瓷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自主创办创新型陶瓷企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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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金奖补

县委宣传部

国产电影放映达标补助

《江西省电影局关于申报2024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2023 年度放映国产影片总时长,不低于影院全年放映电影总时长的 67%,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放映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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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金奖补

县委宣传部

公益电影放映(送戏下乡)补贴

《江西省电影局关于下达2024年电影公益放映任务的通知》(赣影字〔2024]1号)

保障场次补贴不低于200/元/场。各地财政安排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标准高于200元/场的,应继续保持原补贴标准,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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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金奖补

县发改委

服务业企业入统奖励

《县政府2021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纪要》(第33期)

自2021年起,给予年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6万元奖励,给予月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8万元奖励,新增奖励政策自入库次年一次性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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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资金奖补

县发改委

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奖补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测中心、科技协同创新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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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技术改造奖补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按新增设备投资(含驱动设备设施运行的软件及其系统)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购买设备认定价款的10%给予奖补;对产品列入《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如技改项目当年同时获省级或市级奖补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补。

承诺兑现

10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创业创新类大赛奖励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获得国家和省、市工信、人社、科技部门组织或联合组织的创业创新类大赛奖项、工业设计大赛等的企业,每个项目由县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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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省级新产品奖励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当年省重点新产品或省级新产品证书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发奖补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新产品开发科技人员3万元、2万元、1万元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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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赣出精品奖励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获得赣出精品称号(包括初评、复评)的企业,通过初评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奖补,通过复评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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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数字化提档升级奖补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在L1-L2数字化综合发展水平基础上提档升级达到L3-L5级别的,每户由县财政给予奖补1万元。对在L3-L5数字化综合发展水平基础上提档升级达到L6、L7、L8级别的,每户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15万元、30万元。对在L6以上数字化综合发展水平基础上提档升级达到L7、L8、L9级别的,每户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奖补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L1-L2级企业开展产业数字化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按照规定提交诊断报告书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达到实施效果预验收的,每户由县财政给予诊断服务费奖补0.2万元。对企业深度上云的,每户由县财政给予奖补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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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专家行业评审奖补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鼓励聘请专家对服务商提供的企业诊断报告和数转提升方案,从技术、管理、生产、产品、服务及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把脉问诊和实施效果预验收。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聘请专家进行全面把脉问诊和实施效果预验收,随机抽样且验收通过的每户由县财政给予奖补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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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数字化品牌创建奖补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当年入选国家、省级各类数字化典型案例(新一代信息技术典型产品、应用和服务案例、工业互联网标准应用案例、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先进计算典型应用案例、“数据要素x”典型案例、“双千兆”网络应用创新、政务数据应用试点、省级应用场景优秀示范项目、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数字乡村创新发展优秀案例等)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应用场景入选省“产品清单”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奖补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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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补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工业互联网平台贯标,对获得相关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奖补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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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数字化竞赛奖补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当年参加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华彩杯”算力大赛、中国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大赛、“振兴杯”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技能大赛、“5G绽放杯”大赛、应用观摩、创新大赛等各类数字经济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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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示范标杆奖励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智能制造、两化融合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项目),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两化融合一星级、二星级的示范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对获评为省级、市级“数字标杆”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省级、市级“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企业(应用项目),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评省数字经济重点企业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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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上云企业奖励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企业设备上云并能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连接进行数据交换的,按照企业设备上云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奖励;对企业深度上云的,每户由县财政给予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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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网络改造奖补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于设备及软件投入50万元及以上(其中软件投入≥全部投入的50%)的改造项目给予投资额最高10%的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承诺兑现

21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绿色工厂奖补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3万元(对当年同时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以最高认定级别为准进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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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新增规上奖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新上规上工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8万元,当年投产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再增加5万元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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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优强企业奖补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围绕1+1产业布局,对首次营收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的首位陶瓷、主导家具产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当年营收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补。(废旧再生资源、合同单独约定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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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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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特色企业奖励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首次获得国家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领航企业、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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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资金奖补

县工信局

清洁生产奖补

《黎川县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黎府发〔2024〕16号)

对当年在县工信局备案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定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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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资金奖补

县人社局

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社〔2019〕1号  、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0〕284号

对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务工协议、承揽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就业扶贫车间和人社部确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对在深度贫困村建设的就业扶贫车间和人社部确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按年给予2000元补贴

承诺兑现

28

减税降费

县人社局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24]16号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1%,单位、个人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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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资金奖补

县人社局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财政部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承诺兑现

30

资金奖补

县人社局

稳岗补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5]115号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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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资金奖补

县人社局

扩岗补助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5]115号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承诺兑现

32

资金奖补

县人社局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转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30号)

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安排,培训总时间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培训合格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承诺兑现

33

资金奖补

县人社局

就业见习补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江西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9号)

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承诺兑现

34

资金奖补

县人社局

工业园区企业社保补贴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社[201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44号

对招用符合社保补贴对象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在工业园区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承诺兑现

35

减税降费

县人社局

降低工伤保险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92号

一.自2024年4月1日起,全省二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统一下调 20%,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2%、0.56%、0.72%、0.88%、1.04%、1.28%、1.52%(一类行业不下调,维持0.2%不变。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调整为 0.8%。
二.建筑业等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维持不变。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所在行业的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 2023 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按照《江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浮动标准,具体核定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不低于0.2%),并于3月底前通过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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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减税降费

县人社局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1号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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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资金奖补

县应急管理局

企业安全评价奖励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于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并有批复文件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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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其他

县自然资源局

免收办理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申请办理办理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免申即享

39

其他

县自然资源局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免申即享

40

其他

县自然资源局

免收不动产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

免申即享

41

其他

县自然资源局

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申请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免申即享

42

其他

县自然资源局

免收不动产变更、更正登记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免申即享

43

其他

县自然资源局

免收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免申即享

44

其他

县自然资源局

免收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免申即享

45

资金奖补

县科学技术局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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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资金奖补

县科学技术局

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对入选江西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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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资金奖补

县科学技术局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补助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每年对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3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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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资金奖补

县科学技术局

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奖补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1.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科技协同创新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创飞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获批的省、市、县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星创天地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牵头组建并完成省级科技协同创新体申报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4.企业按科技部门要求依法注册成立科研机构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助。
6.企事业单位在我县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等,按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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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资金奖补

县科学技术局

科技及创新人才项目奖补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1.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和创新人才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2.单个获批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省级重大科技(平台)和人才项目,按上级有关要求或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3.对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含市级)项目但未获批的企事业单位,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
4.每年由县科技局组织实施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一村一品”项目、科技示范基地(企业)项目、科技型企业培育项目、创新人才(团队)培育项目,具体项目评审和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获批项目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8万元的经费支持;获批其他类县级项目给予每项5万元的支持。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人才、科技管理人员学习培训、考察交流及科普宣传。

免申即享

50

资金奖补

县科学技术局

科技创新奖励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1.对获得当年省重点新产品或省级新产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对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2万元。
4.对获得抚州市科技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5.对在省工业设计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6.设立县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依次按每项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评选办法每年由县科技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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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资金奖补

县科学技术局

技术交易奖励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对有技术交易的企业,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由县科技局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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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资金奖补

县科学技术局

科技合作奖补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对校(院、所)企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的,给予相关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合作技术成果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登记为江西省科技成果的,并实现成果转化运用的,给予相关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校开展科技合作,共建研究院(中心、所)、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实训基地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应县政府或县科技部门邀请,以业务和技术指导、咨询、项目评审等形式服务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的,相关补助参照《江西省财政厅聘请专家支付咨询等劳务费管理办法》执行;专业机构的每项服务费用不高于5万元,并签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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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资金奖补

县科学技术局

研发投入奖补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黎办发〔2025〕7号)

1.对上年度研发投入统计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对研发投入的数额、占比、增幅以及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辅助账、研发机构建设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考评分档奖补,对其他人员的奖补按研发投入后奖补资金使用方案执行。第一档:考评分数90分以上《含 90 分)的,奖补每家企业6万元;第二档:考评分数在85分以上《含 85 分)90 分以下的,奖补每家企业3万元:第三档:考评分数在 80 分以上(含 80分)85 分以下的,奖补每家企业1万元:第四档:考评分数 80分以下的,不子奖补。
2.对其研发费用填报工作人员(每个企业限1人)给予 100 元/月的工作补助,对其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年 600 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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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资金奖补

县科学技术局

“揭榜挂帅”项目奖补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1〕9号)

围绕产业重点技术、瓶颈技术攻关,每年由县科技局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具体方案由县科技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给予每个项目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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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企业扶持发展基金

县科学技术局

科贷通

《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专字〔2023〕92号)

第十九条“科贷通”业务风险补偿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划分为“普通型”补偿标准和“增强型”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普通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含),省市(县、区)科贷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50%的补偿标准,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条件的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增强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在 500万元(不含)以上、不超过 1000 万元(含),省市(县、区)科贷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 60%的补偿标准,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
(一)企业近三年入选为省独角兽企业(含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二)企业近三年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
(三)企业拥有至少3项有效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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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资金奖补

县林业局

油茶产业补助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说明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的函》(赣林函字〔2022〕280号)

政策标准应修改为新造补助1000元/亩,低改(12年以上)补贴400元/亩,提升(6-11年)补贴2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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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资金奖补

县林业局

竹产业高质量发展补助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规〔2022〕3号)

毛竹丰产林基地建设补助 300元/亩、笋竹两用林或者笋用林基地建设补助 500元/亩、新建雷竹笋用林补助 600元/亩;竹产业创新发展项目补助每项50万元或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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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资金奖补

县林业局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关于抚州市2025年提前批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分配的函》

属于省级示范性保障苗圃,林木良种培育(100-2000元/亩、30-40万元/个、0.5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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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资金奖补

县林业局

赣东山地带丘陵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

《关于下达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地方第二批)的通知》(抚发改农调字〔2023〕24号)

政策标准应修改为补助资金参照西部政策执行,乔木林和油茶都为9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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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资金奖补

县林业局

森林药材补助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赣林函字[2021]3号

补助木本500元/亩、草本多年生400元/亩、草本一年生2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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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资金奖补

县林业局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资环指[2020]40号

补助18元/亩

承诺兑现

62

资金奖补

县林业局

天然林保护修复补助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资环指[2020]40号

补助18元/亩

承诺兑现

63

资金奖补

县林业局

生态公益林补偿补助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赣林函字[2021]3号

补助18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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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金融扶持

县工创投

过桥资金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中小企业创业资金过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字〔2022〕8号)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黎川工业园区内购买土地并自建厂房(或租赁政府标准厂房)、信用良好且上年度(或当年贷款)纳税额30万元以上(仅指增值税和所得税,包含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免税退税额)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委、县政府扶持的其他重点企业视情况纳入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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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资金奖补

工业园区管委会

新建厂房奖励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黎办发〔2025〕7号

对新开工(通过“招拍挂”等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 万元/亩、产值强度≥300 万元/亩·年,且依照合同约定达到建设进度、密度和容积率等要求的,对企业新建厂房的建筑面积按 1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总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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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资金奖补

工业园区管委会

标准厂房租金补贴奖励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黎办发〔2025〕7号

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生产并每年全额缴纳租金的制造业企业,依据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协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 3 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逐年增长且不低于合同约定的 50%、70%、90%的,每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厂房租金额度的 90%予以奖补。

承诺兑现

67

资金奖补

县市场监管局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奖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黎办发〔2025〕7号

对新取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登记人,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初次获得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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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资金奖补

县市场监管局

支持企业发明创造奖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黎办发〔2025〕7号

1.对维持年限达到10年及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由县财政当年每件给予1万元奖补;对当年有效发明 专利累计达到3件及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补,企业在保证上年有效发明专利基数不变情况下,以后每增加一件专利,由县财政给予1.5万元奖补。
2.对本县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在本县实现成果转化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件奖补;对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并实现专 利产业转化应用的,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额度不超过20万元;企业有多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当年累计奖补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对获得PCT授权的发明专利,由县财政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件资金奖补;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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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资金奖补

县市场监管局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奖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黎办发〔2025〕7号

1.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补8万元、5万元、2万元;复评后依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复评后依然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补。
2.本县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 款还息的,予以贴息奖补,贴息金额为已支付贷款利息(奖补时 间最长为1年)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购买专利保险的方式加强对核心专利的保护,降低知识产权维护成本,对投保专利执行险的企业按所缴保费的6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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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资金奖补

县市场监管局

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奖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黎办发〔2025〕7号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个人),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补40万元、10 万元;对获得井冈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现改名为江西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个人),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对获得抚州市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个人),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3万元。对获得江西名牌产品、江西精品、赣出精品称号(包括初评、复评)的企业,通过初评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奖补,通过复评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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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资金奖补

县市场监管局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奖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黎办发〔2025〕7号

 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每项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称号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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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资金奖补

县市场监管局

支持企业绿色安全发展奖

《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黎办发〔2025〕7号

 对获得江西绿色生态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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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其他(消费券)

县商务局

抚州市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消费券

《抚州市商务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抚州市2025年加力扩围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商办字〔2025〕3号)

个人消费者按照支付立减方式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由参与商户先行垫付,再据实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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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资金奖补

县商务局

新增入统企业奖励

《黎川县促进批零住餐行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黎府办发〔2024〕25号

给予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个体户2万元奖励资金;给予年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4万元奖励资金;给予月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6万元奖励资金。新增奖励政策自入库的第二年开始兑现50%奖励资金,两年兑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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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减税降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缴存比例调整和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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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资金奖补

县住建局

装配式轻钢住宅业主或建设单位资金补贴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黎府办发〔2024〕07号)

集中连片(不少于5)装配式轻钢住宅,经县住建局组织认定,由县财政按200元/平方米给予业主或建设单位资金补贴。非集中连片建设的,经县住建局组织认定,由县财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业主或建设单位资金补贴。县本级财政补贴总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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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资金奖补

县住建局

黎川建筑企业在该省建筑业年新签合同额总量达到要求的资金补贴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黎府办发〔2024〕07号)

黎川建筑企业在该省建筑业年新签合同额总量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的,对联络点(办事处)牵头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达到10亿元及以上奖励20万元。每年增速达到10%以上,奖励金额按照增速比例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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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资金奖补

县住建局

企业迁入落户奖励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黎府办发〔2024〕07号)

对将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迁入我县且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县外一级资质建筑企业迁来我县且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具有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监理、勘察类企业迁入本县且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5万元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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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资金奖补

县住建局

新晋升资质奖励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黎府办发〔2024〕07号)

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的本县建筑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2022年以来新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本县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60万元。对新晋升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资质的本县设计、监理、勘察等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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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资金奖补

县住建局

新开工的商品住宅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化施工的资金补贴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黎府办发〔2024〕07号)

新开工的商品住宅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化施工,单体建筑装配率今年达到35%(逐年提高 5%,即2024年达到40%,2025年达到45%)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县住建局出具的竣工验收阶段装配率认定意见书,由受益财政按照装配式建筑楼栋建筑面积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

免申即享

81

资金奖补

县住建局

取得国家标准相应级别绿色建筑的单个项目奖励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黎府办发〔2024〕07号)

对取得国家标准二星级绿色建筑的,由受益财政按照10元/㎡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国家标准三星级绿色建筑的,由受益财政按照30元/㎡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免申即享

82

资金奖补

县住建局

引进“优秀人才”建筑师获奖相应奖励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黎府办发〔2024〕07号)

对2022年以来引进“优秀人才”且为其缴满1年社保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5万元奖励(每人最多享受一次,“优秀人才”指: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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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资金奖补

县住建局

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相应奖励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黎府办发〔2024〕07号)

对于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本地建材生产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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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资金奖补

县农业农村局

农机补贴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

总体实行定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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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资金奖补

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度省级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奖补项目

《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抚州市省级现代农业专项(数字农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农发〔2022〕6号)

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江西省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1]29号)精神,对已认定的2021年度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实施奖补

承诺兑现

86

资金奖补

县农业农村局

黎川县2022年度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托管等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33号)

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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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资金奖补

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设施农业土地流转租赁补助

《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抚州市省级现代农业专项(数字农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农发〔2022〕6号)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引进社会资本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黎川县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执行

承诺兑现

88

资金奖补

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支持国家“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建设补助

《2021年抚州市省级现代农业专项(数字农业)实施方案》 抚农函(2021〕42号  《关于同意2021年支持国家“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的批复》

奖补资金标准为,奖补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30万元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建设黎川县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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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资金奖补

县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奖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2 年省级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16 号

由各县(市、区)对建设主体进行补助。采取先建后补、规定上限的方式,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建设内容范围内项目总投资的 30%,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脱贫地区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50%,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 150 万元。农产品定点批发市场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且各设区市支持对象不超过 1 家。2021年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表第10江西省沁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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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资金奖补

县农业农村局

“两品一标”奖补资金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4〕11 号

省级:一、补助标准
1.绿色食品认证:新认证绿色食品,每个补助0.8万元;续展绿色食品,每个补助0.4万元;单个企业获补助累计不超过4万元。
2.有机食品认证:新认证有机食品,每个补助0.2万元(仅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不予补助);续展有机食品,每个补助0.12万元;单个企业获补助累计不超过4万元。
3.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新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每个补助1万元。
4.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 续展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补助0.54万元。
市级:一、奖补标准
(一)绿色食品认证:1.对茶产业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每个奖励1万元;续展绿色食品认证,每个奖励0.8万元,由市本级财政全部承担。;2.对蔬菜产业、其他农产品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每个奖励1万元;续展绿色食品认证,每个奖励0.8万元;单个企业获补助累计不超过4万元。由市财政、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有机食品认证:1.对茶产业新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每个奖励0.8万元;续展有机食品认证,每个奖励0.4万元;由市本级财政全部承担;2.对蔬菜产业、其他农产品新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每个奖励0.8万元;续展有机食品认证,每个奖励0.4万元;单个企业获补助累计不超过4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新通过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每个奖励2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承诺兑现

91

资金奖补

县农业农村局

“智慧农场”奖补项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数字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3〕6号);《关于对2023年黎川县江西祥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农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抚农字[2023]16号)

智慧农(牧、渔)场补助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等基础设施和非智能化、数字化装备,软件开发支持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30%。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补助或安排支持。

承诺兑现

92

资金奖补

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省级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江西省农业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3〕2号);《关于2023年省级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的批复》(抚农计[2023]7号)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第二批“赣鄱正品”补贴10万元

承诺兑现

93

金融扶持

县农业农村局

黎川县2021年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及智慧监管项目

《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抚财农指〔2021〕35号)

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明确内容严格执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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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金融扶持

县农业农村局

全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入驻专馆及展示展销奖补

《2023年省级农业技术与服务专项资金(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省级补助和入驻专馆展示展销奖补)的通知》(抚财农指〔2023〕62号)

依据省级农业技术与服务专项资金(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省级补助和入驻专馆展示展销奖补)的通知,明确内容严格执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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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金融扶持

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补助

《2023年省级农业技术与服务专项资金(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省级补助和入驻专馆展示展销奖补)的通知》(抚财农指〔2023〕62号)

依据2023年省级农业技术与服务专项资金(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省级补助和入驻专馆展示展销奖补)的通知,明确内容严格执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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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金融扶持

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

《关于印发2022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农计【2022】13号)

依据《关于同意2022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使用方案的批复》(黎府字【2024】9号)文件精神,对开展水产养殖技术示范推广的企业、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实施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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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金融扶持

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

《关于印发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农计【2023】13号)

依据《关于同意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使用方案的批复》(黎府字【2024】47号)文件精神,对开展工厂化养殖设施改造的企业实施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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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金融扶持

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渔业绿色发展补助

《关于印发2022年渔业绿色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及渔业种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农函【2022】92号)

依据《关于同意2022年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和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黎府字【2022】169号)文件精神,对开展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实施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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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金融扶持

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黎川县草地畜牧业技术推广补助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抚财农指【2023】37号)

依据《关于同意2023年黎川县草地畜牧业技术推广经费使用方案的批复》(黎府字【2024】47号)文件精神对开展草地畜牧业技术推广的企业实施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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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金融扶持

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抚州市经济作物高质量发展奖补项目

《抚州市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抚州市 经济作物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农计【2022】2号)和《关于同意2022年黎川县经济作物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黎府字【2022】129号)

依据抚州市经济作物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严格执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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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金融扶持

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专项奖补项目

《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抚财农指【2022】12号)和《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蔬菜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黎府办发[2022]6号)

依据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和黎川县蔬菜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内容严格执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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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金融扶持

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2〕35号)文件、抚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抚财农指〔2022〕47号)文件、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2年黎川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的批复》(黎府字〔2023〕74号)文件

依据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2年黎川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的批复》(黎府字〔2023〕74号)文件,对企业实施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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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资金奖补

县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交补贴

《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黎川县城市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黎府字[2017]91号)

按学生每人每次补差0.7元、老年人每人每次补差1元的亏损补差方法确定补贴金额

承诺兑现

104

资金奖补

县交通运输局

城际公交补贴

《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第二轮黎川至南城城际公交专线运营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黎府字[2021]98号)

实行“固定标准”政策

承诺兑现

105

资金奖补

县交通运输局

城乡公交补贴

《黎川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黎府办字[2019]29号)、《黎川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方法》(黎府办字[2019]28号)

实行“固定标准”政策

承诺兑现

106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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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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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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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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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销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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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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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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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目录)购置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

列入《免征车辆购税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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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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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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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防汛、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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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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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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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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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

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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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3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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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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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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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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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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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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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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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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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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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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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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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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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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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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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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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7号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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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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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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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农产品进项抵扣调整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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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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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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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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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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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3〕10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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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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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9年4月1日前,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019年4月1日起,改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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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经江西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江西省个人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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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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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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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3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企业招用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按本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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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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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00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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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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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2014年1月1日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将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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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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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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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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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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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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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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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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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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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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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企业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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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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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试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64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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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2号)

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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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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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6号)

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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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纾困解难“28”条)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府字〔2022〕15号)

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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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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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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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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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定期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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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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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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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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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

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江西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万元—5万元之间的部分减征5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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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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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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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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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现金奖励减半计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2018年7月1日起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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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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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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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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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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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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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由国家、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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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简称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创新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有创新企业CDR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有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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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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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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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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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落实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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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4.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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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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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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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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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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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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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3.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4.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6.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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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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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免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32号公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4.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5.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6.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7.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其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三个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8.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
9.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10.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对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11.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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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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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征(纾困解难“28”条)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府字〔2022〕15号)

2022年至2024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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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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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中国与各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与香港和澳门签定的税收安排

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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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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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递延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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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减税降费

县税务局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税发〔2018〕163号)

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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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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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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